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民商类案例 >> 其它民商案例 >> 查看资料

恶意不当得利王某应否返还不当得利之款所生利润?

发布日期:2009-07-2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王某在银行取款时,银行工作人员因点钞失误多付给15000元,王某以这15000元作本钱经商,获利7000元,其中3000元为其劳务管理费用成本。半个月后银行发现多付款的事实,要求王某退回,王某不同意。

    分歧:

    对于本案该如何处理,形成了三种分歧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王某无需返还,因系银行自身失误所致。

    第二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返还银行多付的15000元及所生利润,但不应返还半个月的利息,因为银行与王某双方均有过错。

    第三种意见认为,王某应返还多付的15000元,同时应返还半个月的利息。

    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首先,王某构成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致使他人受损失或必得利益减少而取得的利益。本案中,王某没有合法的根据获得额外利益而使银行受到损失,应当构成不当得利之债。

    其次,王某属于恶意不当得利。不当得利的效力,依受益人主观心理状态的不同分为恶意不当得利、善意不当得利。本案中,王某明知银行多付了15000元,没有积极返还,而是用于经商,说明王某是恶意不当得利人。

    最后,王某返还的范围包括取得利益时的数额,同时包括孳息,而不包括非法利润。最高院《关于<民法通则>的实施意见》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返还不当得利,包括原物和原物所生孳息。利用不当得利所取得的其他利益,扣除劳务管理费用后,应当予以收缴。故王某获利的7000元扣除3000元劳务管理费用后所剩余的4000元应收归国库。

 

 作者:兴国法院 谢兼明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陈军律师
安徽合肥
王海波律师
安徽合肥
魏伟律师
北京朝阳区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韩建业律师
北京东城区
金立强律师
河北石家庄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于洋律师
广东广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4883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