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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的鉴定费用该由谁承担?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叶某、兰某因私自经营木材被崇义县公安局林业分局扣押,二被告认为是原告张某告密所致。2006年10月20日二被告在崇义县老加油站对原告进行殴打,致使原告全身多处软组织挫伤,经鉴定原告伤情为轻微伤甲级。事后,崇义县公安局对二被告进行了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原告受伤后于2006年10月20日致2006年10月23日在崇义县人民医院治疗。后双方就原告的赔偿问题达不成协议。原告诉致法院,请求依法判。

    分歧:

    关于本案原告的鉴定费用该由哪方承担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的鉴定费用应该由原告自己承担。因为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缴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诉讼过程中因鉴定、勘验、翻译、评估等发生的费用应当由当事人负担的费用,人民法院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当事人直接支付给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因此本案原告鉴定费用根据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由承担举证责任方承担,而本案中被告不可能自证其罪或违法,证明原告被打成轻微伤甲级的举证责任在原告,所以由原告承担鉴定费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应该由被告承担。根据《办法》第二十九条对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负担的除外。部分胜诉、部分败诉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当事人各自负担的诉讼费用数额。因此本案的鉴定费用由被告承担。

    评析:

    笔者认同第二种观点。首先:《办法》规定谁主张谁负担的原则,决定由举证方支付的鉴定费用,其中要求当事人直接给付给有关单位和个人,仅仅指在诉讼过程中由举证方先垫付,如果最后确定责任在于哪方则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结后在裁判书中确定由哪方最后支付。在诉讼过程中的垫付仅仅是承担诉讼风险的体现,也是防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滥用权利,给对方和法院增加没必要的开支。

    其次,谁败诉、谁承担是诉讼费用承担的一般原则。是对败诉方消耗司法资源的一种制裁,是体现法律公平、公正的一个方面。诉讼费用的负担是指在诉讼终结之后划分诉讼费用的归属。基于司法资源与诉讼费用相一致的原理,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是世界上多数的做法。诉讼费用由败诉方承担,也是因为诉讼一般是由败诉方的过错导致纠纷的发生和诉讼的进行,所以由此产生的诉讼费用由其承担是合符情理的。这也是人民法院收取诉讼费用的目的即减少国家不必要的开支、防止民事主体滥诉,减少和防止司法资源无味的浪费,维护国家主权和其经济利益。本案当中,虽然原告进行鉴定是为了完成自己的举证责任,但是这种责任是由于被告的不法行为引起的,所以应该由被告承担。

    再次,原告的鉴定行为是为了让诉讼更好的进行,其鉴定结果也与被告的不法行为有因果关系。而并非是不正当的诉讼行为。如果当事人进行的无根据、没必要的鉴定,由此支付的相关费用就该由当事人自己承担,这并不影响谁败诉、谁承担的原则,而是权利义务相统一的体现。

作者:崇义法院 杨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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