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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个被抚养人如何计算抚养费?

发布日期:2009-07-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8年5月16日,被告刘某雇佣的司机王某驾驶超载的中型自卸货车(该车在被告某财保公司投保交强险、商业险)从崇义县龙勾乡往南康市方向行驶,途经朱坊乡红星村汇丰矿业有限公司门口路段处,与相对方向由被告吴甲驾驶的二轮摩托车(搭载原告亲属吴乙)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吴甲、吴乙受伤,吴乙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和吴甲负本起事故同等责任,吴乙不负本起事故责任。死者生前被抚养人(均是农业家庭户口)吴枚祖(系死者之父,1938年5月4日生)、张金兰(系死者之母,1944年4月8日生)、吴鑫(系死者之子,2003年10月11日生),起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被扶养人生活费39552.16元[其中吴鑫20087.97元(2994.49元/年×12年÷2)]。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就被扶养人吴枚祖、张金兰(死者父母)生活费如何计算产生了不同观点。 

    【分歧】 

    第一种观点认为,被扶养人吴枚祖、张金兰应该分别按他们的实际年龄计算至八十周岁,因吴枚祖和张金兰已经年满六十周岁,应该年龄每加一岁便减一岁。因此,吴枚祖的被抚养年限为10年,张金兰的被抚养年限为16年,且吴枚祖、张金兰共有儿女4人。因此,按2007年江西农村人均年消费统计数据计算,吴枚祖、张金兰抚养费为:2994.49元/年×26年÷4人=19464.19元。 

    第二种观点认为,被抚养人为数人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因此,吴枚祖的被抚养年限为10年,张金兰的被抚养年限为16年,二人重合了10年。如果计算两个10年,则超过了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故吴枚祖、张金兰的被抚养年限应计算为16年,即2994.49元/年×16年÷4人=11977.96元。 

    第三种观点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八第二款规定,应该这样理解,如果抚养人为一人,被抚养人为数人时,那么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即只要支付一份即可;如果抚养人为数人时,被抚养人也为数人时,应该将死者那一份抚养费先计算出来,然后加上被抚养人的人数。此时赔偿义务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对于超出部分不予支持。本案的抚养费应这样计算:首先计算吴枚祖、张金兰两人共同的10年,即每人年赔偿额为2994.49元/年÷4人=748.6225元/年,两人共计1497.24元,没有超过当地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994.49元/年,那么两人10 年赔偿总额为748.6225元/年×10年×2人=14972.45元,张金兰的6年赔偿总额为748.6225元/年×6年=4491.735元。总计为19464.19元。 

    【管析】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为: 

    一、根据民法中的公平原则,在确定相关费用时,既要考虑到保护受害人以及依靠其抚养的被抚养人的合法权益,也要保护其他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被抚养人承担抚养义务的有数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自己依法应当承担的那一部分。即本案中吴枚祖、张金兰抚养义务人有4人,那么赔偿义务人仅承担抚养费的1/4。 

    二、第一种观点和第三种观点计算结果相同,但是应用的法理却是截然不同。当被扶养人为数人时,应首先计算获赔年限,然后看在共同的获赔年限里,每一个被扶养人的可获年赔偿总额是否超过年赔偿总额累计数的限制。即两个人的赔偿数额是否超过当地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总额。要是超过则要分别计算各自年赔偿额所占比例,在此基础上计算各自在共同获赔年限中的赔偿额,要是不超过则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最后将个别被扶养人单独的获赔年限加进去,则可以直接计算其可获赔偿总额。而不是超过或不超过都直接计算各自可获赔偿额。 

    三、在受害人有两个以上需要其抚养的被抚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也就是指,赔偿义务人所应当赔偿的也只是一份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是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额,至于受害人在伤残或死亡前实际支出的被抚养人的生活费多少,则不需考虑。本案中,吴枚祖、张金兰抚养义务人有4人,且有共同赔偿年限10年,那么每一抚养人的费用为:2994.49元/年÷4人=748.6225元/年,也就是每一个人的年赔偿额为748.6225元/年,两人共计1497.245元,没有超过当地的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2994.49元/年。因此,两被抚养人的抚养年限为共同的10年即20年,加上张金兰的6年,故赔偿义务人赔偿的生活费应为748.6225元/年×10年×2人+748.6225元/年×6年=19464.19元。 

作者:南康法院 曾隆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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