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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财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发布日期:2009-07-3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胡某(男)与谢某(女)于2003年结婚,在婚前谢某的一本小说出版,获得稿费16000元,但由于种种原因,谢某在2004年初才拿到稿费。2005年初,胡某与谢某因感情不和双方协议离婚。但对于婚后所获得的16000元,胡某主张夫妻共同财产,而谢某主张是自己个人财产,不能作为夫妻共同财产,双方互不相让,遂诉至法院。

    【分歧】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有以下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该笔稿费虽然是结婚前的,但是真正获得却是在婚后。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谢某所得的财产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因而此财产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第二种观点:该笔稿费的取得时间应是在婚前,按照民法上所有权原理,财产取得应以所有权取得为标准而并非一定要实际取得。因而对于本案来说,谢某的稿费应作为婚前财产,而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

    【评析】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在本案中,胡某与谢某没有对双方或一方的婚前财产和婚姻期间取得财产进行约定,因而就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财产制来处置。对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应当理解为财产所有权的取得,而并非财产的实际取得,因为在所有权取得后,财产的实际取得也只是时间问题而已。如果将夫妻一方结婚前就已经取得所有权的财产,却在婚后才实际取得认定为夫妻存续期间取得,而归夫妻共同所有的话,这显然是极不公平的,也违背了民法的精神。

江西省永修县人民法院:朱 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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