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工帮雇主买饭被撞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张某系某书店老板,叶某是其书店中的雇佣人员,负责卖书。2009年5月5日中午,因书店非常忙,张某的妻子又没有按时送饭,张某便吩咐叶某去街上买盒饭,叶某在买完盒饭返回的路上被王某的汽车所撞,至原告受伤,经伤情鉴定构成十级伤残,叶某便将张某和王某一起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分歧】
雇工帮雇主买饭被撞,雇主是否承担责任?
第一种观点,叶某的受伤不是在从事卖书的雇佣活动中造成的,而是外出买饭造成的,所以张某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应由王某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叶某与张某既然存在雇佣关系,叶某是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张某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叶某的受伤是因为王某的侵权,所以叶某也可以向王某主张权利。因此本案中叶某即可以向张某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王某要求赔偿。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
雇佣关系是指雇主通过雇佣他人从事劳动而获得经济利益,雇员付出劳动而获得报酬的一种法律关系。本案中张某和叶某存在雇佣关系,从表面上看,叶某到外面买盒饭与卖书没有任何关系,张某不用承担责任,这样对叶某显然不公平。为了保护雇员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体现法律的公平与正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二款,将“雇佣活动”内容的外延扩大了许多,即“雇员的行为虽然超出了雇佣活动的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从事本职工作,或者与本职工作有内在联系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劳务活动,都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因此本案中叶某的受伤虽然不是在卖书的过程中发生,却是在受雇主张某指派买盒饭的过程发生的,买盒饭的行为是张某指示的范围内从事的劳务活动,因此张某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责任。
而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因此本案中叶某被王某开车撞伤,即可以向侵权人王某索赔,也可以向雇主张某索赔,张某赔偿之后可以向王某追偿。
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吴雨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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