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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节旅行受损能否要求浪费时间赔偿

发布日期:2009-08-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2005年,孔某与妻子一起到某旅行社报了一个五日国庆游的名。旅行社导游带者他们在旅游景点游玩时,因为种种因素,违反服务合同约定,将他们安排在私人家中住宿,让他们住在帐篷里面。结果当晚孔某的行李被盗,无法立即找到小偷。因此孔某夫妻此次旅行无果而散。孔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旅行社赔偿为自己度假作出的开支,并赔偿行李被盗的损失。

    关于本案的处理意见,有二种不同的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旅行社违反合同约定,将孔某安排在私人家中留宿,破坏了服务质量,造成了不利后果,对孔某行李被盗的损失应当赔偿。孔某为度假作出的经济开支,与服务合同没有法律关系,既不是缔约过失,也不是先合同的民事过错,依法应予驳回其请求。

    第二种意见认为,孔某为国庆游作出的种种开支,是在特定时间里付出的,具有时间上的紧迫性、联系性,在其他时间中不可能作出。因为此次时间的浪费使旅游准备的开支没有落到实处,带来孔某精神上的不愉快,应当说对孔某有一定经济损失,旅行社应当适当补偿损失。孔某行李被盗旅行社有一定责任,应当适当赔偿损失。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经济损失的形式是多样化的,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不同的经济开支和行为目的是有着紧密的联系的。自然人的经济损失是一个全方面的法律推理过程,时间是一个客观要素,在时间上的浪费也给自然人带来经济损失,对造成时间浪费的他人而言从诚实信用的角度出发可以要求他适当补偿损失。

    孔某行李被盗的原因与旅行社的服务是有因果关系的,旅行社在公安机关没有发还赃物时理应承担服务质量不到位的经济赔偿。

 

 

 

 作者:俞战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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