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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作为酒友的法律责任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7月15日中午,陈某、唐某、李某三人邀请郑某一起吃饭并喝了酒。饭后,四人开车去大沙河游泳。当行至大沙河岸边时,由于车辆轧倒了路边的玉米,陈、唐、李三人下车去扶玉米,郑某则一人独自脱衣服下河游泳。几分钟后,三人听到郑某呼喊"救命",急忙下河搜救未果。公安机关第二日才将郑某的尸体打捞上来。经法医进行检验,郑某的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43.6mg/100ml。死者之妻章某认为丈夫的死亡和陈、唐、李三人有关,多次到几人家中要求赔偿损失,但均遭到拒绝。随后,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向法院起诉,要求陈、唐、李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共计15万元。                         

    作为酒友,陈某、唐某、李某对醉酒的郑某负有看管和照料责任,先可以从一般社会习俗和道德观念角度出发分析责任问题。郑某已经醉酒,失去自我控制能力,他的自我保护能力就会降低。在特定的环境中,陈某、唐某、李某三人是邀请吃饭的邀请者,对饮酒后的郑某是否能游泳应有一个清醒的认识。陈某、唐某、李某下车去扶玉米,把郑某丢在一边不管,三人有疏忽大意的过失。

    社会的救济是从防范危害发生的角度、填补损害的缺损角度出发的。作为生活中发生了一定关系的人们,互相关心注意是社会进步的体现。冷漠的人际关系不是文明社会的表现。法律是对社会事实的高度提炼,责任是从千变万化的过错形态总结出来的。

    陈某、唐某、李某如果送郑某出门回家,我们说郑某作为一个成年人,对自己的喝酒限度有所认识的,郑某一人回家时发生什么危险,陈某、唐某、李某是不负责任的。关键是陈某、唐某、李某超越了人们对一般生活观念的忍耐度,饭后四人开车去大沙河游泳,饮酒后的郑某在河中游泳,应该有一定的危险,陈某等三人有合理照料郑某、防止危险发生的义务。

    郑某作为一个自然人,他也是有过错的,喝酒由他自己控制,游泳要他自愿。他硬要逞强,导致危害发生,这是无知的表现。法律也有些爱莫能助,自己应承担一定的损害后果。郑某已经死亡,求偿的请求权转移至近亲属,郑某的过失责任抵消部分对他人的索赔权。

    陈某等三人没有直接损害郑某,现实中没有具体损害的行为(动手动脚)比如有动作的情况出现。我们这样理解,生活是丰富的,损害责任中不作为也是过错的一种体现。

    陈、唐、李三人急忙下河搜救,没有见死不救,所以他们没有违反先行义务的注意规定,否则可能构成犯罪行为。陈某等三人补救措施没有发生效果,不足于填补过失,还是要负民事责任的。

    章某与死者的父母及儿子四人要求陈、唐、李三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共同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被抚养人和被赡养人必要的生活费等共计15万元。在这索赔的数额其中应剔除由郑某自我担责的赔偿比例。                                                                                          

 

  作者:何德广 余志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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