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见乘客酒醉拿走手提电脑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介绍]李某乘卧铺列车和方某对面而坐,李某看见方某包中有手提电脑一台,即产生占有该电脑的念头.待用餐时间,李某购来酒菜邀方某共餐,并频频敬酒,使方某不胜酒力而醉倒睡着。李某遂携带方某的行李包下车逃窜。后被公安抓获。

    争议:本案中李某的行为构成何罪?

    第一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抢劫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或者携带凶器进行抢夺、抢劫他人公私财物的行为。这里的“其他方法”,是指对被害人采取暴力或者胁迫之外的其他手段,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或者丧失反抗能力的状态。本案中,虽然李某是趁被害人酒醉昏迷时窃走财物,但是被害人的这种昏迷状态是行为人李某故意行为所致,即李某故意“购来酒菜邀方某共餐,并频频敬酒,使方某不胜酒力而醉倒睡”,从而达到使用权被害人丧失抗拒能力的状态。从表面上看,李某是在方某醉酒时,秘密窃取了方某的手提电脑,是盗窃。但方某因醉酒而不知反抗或不能反抗的状态是李某故意造成的,李某具有抢劫的故意,灌醉方某是为抢劫创造条件,符合抢劫罪客观方面的“其他方法”的特征,因而应以抢劫罪对李某定罪量刑。

    第二种意见:李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盗窃罪是指以不法所有为目的,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如果行为人利用被害人自已熟睡、烂醉、昏迷时窃走财物,窃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则构成盗窃罪。在本案中,由于被害人自已原因即方某自已因饮酒过量而不知反抗或反抗能力受到抑制,李某并没有对被害人方某的身体施加某种影响,此时李某利用方某酒醉昏迷时窃取其数额较大的财物,则只能构成盗窃罪。

    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 甘为华、祝志永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刘同发律师
河北保定
李晓航律师
黑龙江哈尔滨
刘平律师
重庆渝中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程金霞律师
浙江杭州
吴丁亚律师
北京海淀区
微网测试号律师
北京朝阳区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4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