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期内再犯同一罪名之罪可否适用缓刑
发布日期:2009-08-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在法庭审理期间,辩护人提出,被告人两次所犯之罪均为过失犯罪,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不大,此外,两次案发后,被告人及其家属均能尽全力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取得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另被告人主动投案,具有自首情节,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法院最终未采纳其适用缓刑的建议,判决被告人王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评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本案中,被告人王某在取保候审期间,仍无证驾驶机动车辆并造成二人当场死亡的特别重大交通事故,如对其适用缓刑,难以保障其不会再发生同类情况,从而危害社会,且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又弃车逃离现场,外出潜逃一年六个月,情节特别恶劣,且对被害人的赔偿也未全部到位,因此,对被告人王某不应适用缓刑。
作者:上饶县法院 曹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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