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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到案后检举与有关联他人是否构成立功?

发布日期:2009-08-1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7年10月,被告人辛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立案侦查,11月16日,被告人辛某到案后主动检举房产开发商江某为感谢邱某在基建项目开发方面的照顾,以“干股分红”的形式送给邱某人民币40万元(被告人辛某承认自己也收受到江某送的该笔“干股分红”款 32.5万元)。在被告人辛某供述出上述事实后,江某、邱某亦作了相同内容的供述,检察机关遂对邱某予以立案受贿侦查。

    分歧:

    对于被告人辛某是否具有立功表现?审判人员有二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辛某构成立功,理由是:被告人辛某到案后检举、揭发了邱某为他人谋取利益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这一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犯罪事实,并经检察机关查证属实,根据《刑法》第六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之规定 ,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不具有立功表现。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被告人辛某虽然在到案后检举尚未被司法机关掌握的邱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但该事实与被告人邱某本人受贿的犯罪事实有关联性,辛某与邱某是共同受贿,辛某揭发同案犯邱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可以对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不能认定为有立功表现。

作者:南城县人民法院 徐琴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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