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国有公司工作人员辞职后利用原职务便利侵吞国有资产的行为构成何罪

发布日期:2009-08-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被告人刘某,原系某国有公司的业务员。2005年,被告人经领导批准,将本公司一辆客车带到外省一汽车销售公司作为展销样品。2006年,刘某辞职离开该国有公司。离开公司后,刘某利用外省销售公司的不知情,让该销售公司将客车卖出,得款10万。

    【分歧】

    第一种意见:刘某构成贪污罪。因为虽然刘某已经不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但由于销售公司不知情,在销售公司看来,刘某仍然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也正是利用了这一职务上的便利,而骗取了国有公司的财物。

第二种意见:刘某构成诈骗罪。因为刘某已经不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虽然利用了其原国有工作人员的身份,但刘某未将其辞职的事实告诉销售公司,使销售公司陷于认识错误,并基于该认识错误而卖车,刘某因此而得卖车款。

    【管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因为:

    一、刘某不构成贪污罪。因为,首先刘某已经不具备贪污罪的主体要件。刘某在指示销售公司卖车得款时已辞职离开国有公司,已经不是国有公司的工作人员,虽然当时销售公司看来刘某还是国有公司工作人员,但不能因为销售公司的认识错误而认定刘某具有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身份。其次刘某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表面上刘某看似利用了其原为国有公司工作人员的职务便利,但实际上刘某离开单位后,已经没有了现实的职务之便,所以也不可能构成由利用职务之便实施的贪污行为。

    二、刘某构成诈骗罪。根据刑法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务,数额较大的行为。刘某向销售公司隐瞒了其已经辞职离开国有公司的的事实,利用的是销售公司的不知情而使该公司陷于错误认识,也正是因为销售公司基于这一错误而做出了处分行为,从而使刘某得到了国有公司的财物。

    综上所述,刘某利用销售公司的不知情并向其隐瞒了真相,而骗取了国有公司的财物,应构成诈骗罪。

作者:广昌县人民法院 李夏莲 李国平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牟金海律师
山东东营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7010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