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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给了学校扣证的权力?——评“因为没有签定就业协议,学校暂扣学位证”现象

发布日期:2009-08-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大学扩招、金融危机,给当下大学生们的就业造成了巨大的麻烦,而“极个别”学校为了提高就业率,实行“没有签定就业协议,学校暂扣学位证” [1]之流氓政策。从道德层面上说,这种行为无异于在学生的伤口上洒盐,是对未就业大学生的二次伤害。从法律层面上说,就是赤裸裸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第八条规定:“学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授予;硕士学位、博士学位,由国务院授权的高等学校和科学研究机构授予”。而《学位条例》第四、五、六条分别规定了学位授予单位授予学士、硕士、博士学位的条件,仔细找寻发现立法者并没有将就业协议纳入学位授予条件之中。那么,高校何有扣押学位证书之权利呢?况且《学位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学位授予单位,在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授予学位的决议后,发给学位获得者相应的学位证书”。按常理来说,这些条文有关高校肯定不会不熟悉,而且应该是说就这么几条早也烂熟于心了,那么这些明知违法却仍然扣押未就业学生学位证书的高校是不是在开中国教育和法治的玩笑呢?当然肯定不乏有人会说,“授予”和“发放”是两回事,学校并没有违法,学校依法授予了学位,但至于发放嘛,法律既然没有规定,当然就是“我的地盘我做主”了。然而“授予”却不“发放”何叫“授予”?不“发放”之“授予”是否符合语言学上关于“授予”一词之定义?
 
  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向来比较特殊。德国公法学者奥拓.迈耶(Otto Mayer)曾将拉班德之特别权力理论发扬光大,形成了完整的理论体系。奥拓.迈耶的特别权力关系之事项主要包括三个领域,一是公法上之勤务关系,如公务员任职关系、军队与军人之间的关系;二是公法上之营造物之利用关系,如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监狱与服刑人员之间的关系;三是公法上之特别监督关系,如国家对特许企业的监督关系。特别权力关系实际上是在一些特定的领域排除法律的适用,为权力保留一些“自耕田”。该理论在19世纪后半期到20世纪上半叶一度盛行,但由于民主、人权理念之不断发展,特别权力关系开始为世界各国所摒弃。然而就当该理论将要淡出历史舞台的时候,中国的“极个别”高校拯救了该理论,它们用自己的行为诠释、发展、深化了特别权力关系理论。不知奥拓?迈耶看到此景会有何种感想?


【作者简介】
徐信贵,重庆大学法学院,博士。

【注释】
[1] 参见//www.im286.com/thread-3352250-1-1.html.最后访问时间:2009-07-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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