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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代父领款 父称与己无关

发布日期:2009-08-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父女一同到单位索债。还债之日,女儿代父领走还款,四年后父亲声称女儿领款行为与己无关。近日,襄阳区法院对一起代理权确权纠纷案作出判决,确认何某从襄阳区某水库管理处领款20000元的行为是代理其父领款的行为。

  2000年元月至7月,襄阳区某水库因工程达标缺乏资金向何某借款。2001年1月5日上午,何某邀约其女儿等人到水库索要借款。因水库当时未能及时偿还何某借款,何某女儿即在水库院内进行吵闹,并拿砖头砸水库窗户护栏,恰逢食堂开饭,何某之女又在水库食堂吵闹,并阻止食堂开饭。后经水库上级主管部门协调,水库与何某达成还款协议,水库于2001年1月23日前偿还何某借款20000元,剩余部分水库以后分期偿还,双方对此均表示同意。2001年1月22日(农历腊月28日),何某之女单独来到水库,从水库领走还款20000元,并在水库出具的领条上代书其父姓名“何某某”三字。水库支付此款后,即从其单位欠何某的债务中扣出本金20000元。尔后,何某亦未向水库提及此事。2005年5月,水库与何某对帐时,何某称从未委托过女儿帮其领款,其女在水库领取的20000元钱的行为与其无关,是其个人行为。为此引起诉讼。

  法官说法:本案中何某女儿的行为符合表见代理的特征。根据有关法律规定,行为人虽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第三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行为人的行为就构成了表见代理,其代理行为的效果将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从根本上说,表见代理的代理是有欠缺的,本属于无权代理,因本人行为造成表面上使他人相信有代理权存在,在善意相对人的信赖利益和本人利益之间,信赖利益涉及交易安全,较本人利益更值得保护。所以我国法律设计了此种表见代理制度,使其发生有权代理之效果,即由被代理人本人而非行为人负代理行为的后果。

 

 

 

 

 

 襄樊市襄阳区人民法院:张广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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