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伤害被告当庭释放
发布日期:2009-08-24 作者:赵凤江律师
2008年8月24日上午,我的当事人宁某被当庭释放,判三年缓刑三年。作为辩护律师我为当事人无比高兴,为我几个月的辩护工作画上圆满句号。回忆与公安、看守所、检察院的办案交往,很多事情让人难忘!
辩 护 词
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辽宁正直律师事务所律师,是故意伤害案件被告宁某的辩护人。庭审前我在铁西区人民法院依法查阅宁某故意伤害案件的诉讼卷宗,会见了宁某本人,结合今天庭审发表以下辩护意见:
第一:被害人本人有严重过错;宁某头部先被被害人用砖头打伤,也是本案的受害人,应依法从轻处罚。
本案起因是宁某开车时,车的后视镜刮到被害人,双方发生纠纷,但被害人不应不依不饶用砖头砸宁某,并连续砸了宁某多次,造成宁某满脸是血,(鉴定为轻微伤)之后就逃离现场,以至于被告再追被害人。追上之后才造成被害人的伤害。所以被告有严重过错。
辩护人发现宁某被打伤的门诊病历和轻微伤的法医鉴定报告没有随卷转来。辩护人认为宁某先被打伤的的这一事实关系到全案的事实,如不依法提交法院将影响本案事实的查清,刑诉法第43条规定了公、检、法应收集能够证实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刑诉法第137条之(一)项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281条和284条对犯罪案件事实和起诉条件规定明确。宁某被打伤的门诊病历和轻微伤的法医鉴定报告是本案的主要证据应依法随卷转到法院。
第二、被告能够认罪,能坦白本案全部事实,能够认罪悔过,应从轻处罚。-------
第三、被告没有前科劣迹,本案是因被告被打伤后一时激愤,伤害到被告,并且被告没有留下伤残,没有严重后果。并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达成了赔偿协议。因此应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建议法庭对宁某应减轻处罚或适用缓刑。
此致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辩护人:赵凤江
2009年8月24日
法院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重伤害这样可判处3到10年有期徒刑的被告,当庭判处判处了缓刑,实属少见。综合本案的事实和情节以及律师的积极努力,这样的判决应在意料之中!!
2009、8、24、1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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