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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职工死亡待遇

发布日期:2009-09-16    作者:110网律师
河北省职工死亡待遇
 
一、职工因工死亡待遇
(一)待遇项目和标准
1、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发给丧葬补助金,标准为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享受条件:由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且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享受标准:以工伤职工工亡前一月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增加10%
核定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超过工亡职工生前本人工资。
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职工因工死亡,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48个月至60个月的标准发给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60个月。省直管企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发。
职工因工死亡待遇项目标准表
待遇项目
待遇标准
丧葬补助金
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供养亲属抚恤金
以工伤职工工亡前一月本人工资为基数,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10%。核定为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能超过工亡职工生前的工资。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48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为:无供养亲属的,48个月;有供养亲属的,供养1人者52个月,供养2人者56个月,供养3人及以上者60个月。省直管企业工亡职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以全省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个月计发。
(二)相关政策规定
1、领取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顺序为:
1)无配偶的发给子女和父母(包括养父母,下同);
2)无父母的发给子女和配偶;
3)既有父母又有配偶、子女的,父母、配偶按每人系数1.0、子女按每人系数1.3的比例分配;
4)既无父母又无配偶的,发给其子女;
5)无父母、配偶、子女的,发给祖父母或16周岁以下的弟妹或供养的其他亲属;
6)生活在一起的其他亲属。
供养亲属的确认,按有关规定执行。对于多子女共同赡养父母或夫妻共同抚养子女的,要采取合理分担的办法处理。
2、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伤导致死亡的,其供养亲属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三项待遇;一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供养亲属可以享受丧葬补助金和供养亲属抚恤金。
3、丧葬补助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自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作出因工死亡认定决定的次月支付。
4、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发放,凭河北省统一制定的《河北省因工(职业病)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定期抚恤证》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每年按全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60%予以调整。
省直管企业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和城市居民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5、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职工遗属,本人如自愿一次性结清待遇,并经同级社会保险行政机构批准,可以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抚恤金,其办法是:遗属为配偶、父母的计算到70周岁止,遗属为子女的计算到18周岁止。
计算公式:一次性结清供养亲属领取的抚恤金=现行标准×[供养年月(5年以下含5年,下同)×60%+供养年月(5年以上10年以下部分)×50%+供养年月(10年以上部分)×40]
6、离退休人员返聘期间,以及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高中学生在用人单位实习期间发生工亡事故的,由用人单位参照《工伤保险条例》或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规定的赔偿标准向工亡人员遗属支付有关待遇。双方事先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7、职工因工作需要,临时离开工作岗位但仍在工作区域内,或者由于工作需要被领导指派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或者为了更好地完成工作自己到本单位工作区域以外从事与本职工作有关的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因工死亡。
成建制驻外施工人员,工作时间以内在临时住所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同因工死亡。
8、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外省户籍农民工因工死亡后,其供养亲属符合享受抚恤金待遇条件的,本人自愿选择一次性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其支付标准为:配偶为5万元,其他供养亲属为3万元,其中子女(含弟、妹)按照年满18周岁终止领取的供养余年,每供养1年计算0.3万元。
供养亲属有数人的,按上款标准一次性支付总额不超过 10万元。供养亲属中有残疾人的,应当给予适当照顾。
因工死亡的外省户籍农民工的供养亲属,按照规定申请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的,应在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提出书面申请,并与用人单位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一次性领取工伤保险长期待遇协议,在领取各项工伤保险待遇后终止工伤保险关系。
二、 职工非因工死亡待遇
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时、退休养老后死亡时或非因工伤残完全丧失劳动力退职后死亡时,发给丧葬补助费和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2个月的企业职工平均工资;供养直系亲属救济费标准为:供养1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6个月;供养2人的,为死者本人工资9个月;供养3人或3人以上的,为死者本人工资12个月。
三、职工供养直系亲属死亡待遇
(一)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发给供养直系亲属丧葬补助费。丧葬补助费标准为:死者年龄在10周岁以上的,为该企业全部职工平均工资1个月的二分之一;1周岁至10周岁者,为平均工资1个月的三分之一;不满1周岁者不给。
(二)全家有 2人或2人以上在同一企业内工作,其共同供养的直系亲属死亡时,丧葬补助费应由其中一个领取,不得重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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