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虐待动物还是虐待刑法?

发布日期:2009-09-25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据说,有几个法学专家聚首北京,发布了《动物保护法(专家建议稿)》,仔细读了一下报道,发现建议稿倒是建议稿,但是,是不是“专家”建议稿?恐怕倒未必。因为,仔细一看,里面竟然好象没有一个刑法专业的哪怕副教授的参与,因此,其给出的最核心的刑法的修改建议,读起来真是满纸荒唐言,让我这个学法律的二把刀都不禁流了一把辛酸泪。何出此言?看我细细道来。
 
  荒唐之一:胡乱断案。
 
  “专家”建议稿建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一)故意虐待动物,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开展虐待动物的表演或者活动,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三)不做区分,扑杀已经防疫的动物,或者采用非人道的方式扑杀动物,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
 
  什么叫情节严重?如果动物是某个公民自己的财产,他当然有权利处置。我们可以从字面上来把握虐待,但我们无论如何也难以想象,故意虐待动物(如果是其自己的财产),能扰乱社会秩序,更不知道什么情况下虐待动物是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即便是有人当街杀狗,你无法接受,不看就是,难道谁非要你围观不成?相反的是,我们倒经常看到,乱养宠物经常造成严重后果。例如狗伤了孩子,蛇吃了小鸟小猫,变色龙吓坏了邻居等等,也经常看到老虎吃了耕牛,喜鹊叼了苹果,野猪拱了红薯等等。当然,如果动物保护主义者对那个所谓的“虐待者”群起而攻之,那个社会秩序倒真有可能被扰乱,不过,扰乱社会的主体是谁,好象就不太好说了。
 
  荒唐之二:滥下定义。
 
  “专家”还故作严肃地指出:本章所指的虐待,是指故意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给动物以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或者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这里的荒唐之处一是,什么叫不必要的痛苦和伤害?似乎只有训兽师才知道。今后是不是要请专家们去界定?那如果老虎狮子表演的时候不听训兽师的话怎么办?专家们赔钱给马戏团吗?荒唐之处二是,什么叫动物的痛苦?痛苦是一个既定的名词,是指人心灵受到的伤害,是人的主观感受。动物是否痛苦,只有上帝才知道。特别是低等动物,其对伤害的规避和反抗按照现在的理论,一般是出于自我保护本能,而与心灵无关。要知道,猪笼草,含羞草还对人的伤害有反应,专家们是不是也要立法?荒唐之处三是,所谓以残酷的手段或者方式杀害动物。我的天,杀害都杀害了,竟然不追究结果而追究手段?而且,什么叫残酷?抹脖子算不算?轰炸算不算?如果这样的法律通过了,这些专家可都有饭吃了:因为,他们要跟在我等后面鉴定我等是否残酷了啊。
 
  荒唐之三:和风车作战。
 
  专家们立法说:以商业、娱乐等目的恶意传播虐待动物的影像,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从事实看,以批斗虐待者为目的的传播恐怕远远多于商业和娱乐目的的传播。即便是那些虐待了动物、又把影像上网的,多数不过是心理出现了问题,属于通过现代心理医疗手段可以解决,也应该通过现代医疗手段解决的问题,根本不适宜法律来解决,法律也解决不了。法律试图解决这个问题,完全是唐 吉柯德与风车作战。即便不是专家,也该知道,通过惩罚来对付心理问题只能造成“相当严重的后果”。还有要说的是句笑话:那些屠宰场的影象,是不是今后也不许播放了呢?屠宰场的干净卫生也不能漂白他们屠杀动物的本意以及可能残酷的手段啊,是不是?
 
  荒唐之四:逻辑不通。
 
  专家们还说:违反照管职责规定,故意遗弃家养动物、实验动物和其他动物,数量较多,情节严重,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或者危害公共安全等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下拘役或者管制,可以并处罚金;情节相当严重或者造成相当严重后果的,处六个月以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遗弃动物,造成扰乱社会秩序?恩,恐怕是动物园的狮子跑出来了吧?那一定危害公共安全。或者老农赶牛没撵上,一群牛撞上了汽车,算不算违反照管职责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要不要判我们的老大爷半年拘役?违反职责规定遗弃实验动物的造成什么后果的行为,现在刑法不有吗?好象叫渎职罪吧?
 
  专家还要求人们用人道的方式对待动物,这可难为坏了我们这些吃肉的俗人。要知道,我们杀动物,喝动物的血,吃的是动物的尸体和内脏啊,而且,对了,有时我们还吃活鱼呢!我们还有脸在世界上活下去吗?
 
  虐待动物,如果在日常生活的语言环境中,大家的对其含义的理解并不复杂,也不会有什么冲突。但是,一旦进入立法语境,特别是进入刑法语言环境,恐怕绝不象某些二把刀的所谓专家们想象的那么可以简单地予以界定。要知道,违反了刑法那一般就是犯罪,那是一般地就要失去自由的。虐待动物和虐待人完全不同,东方文化传统和西方也完全不同。虐待动物可以认为是不道德的行为,但是,要搞清楚的是,这里的道德与否,是从人与人的伦理关系来界定的,而不是从人和动物的关系来界定的。就是说,你的行为对其他人造成了情感、伦理上的伤害,因而在道德上被否定。而即便是这样不道德的行为,也一般不由法律规置,除非是给人——法律的主体造成了痛苦。即便这样,刑法对家庭暴力的法律规置往往还以自诉为主要法律实施方式,这最大限度地体现了法律和道德的界限所在。同时,不道德的行为由于道德在某种层次上的多元,从来都有不同的界定。也就是说,你的认识和我的不同。这在人类生活的很多层面,都是为世界各国所接受的。小到用吐沫粘信封,大到某些国家实行的割礼等等,都表达了不同道德支配下的不同行为。欧洲人认为吃狗肉是可忍孰不可忍,而我等吃起来还觉得挺香,狗肉滚三滚,神仙站不稳吗。
 
  现在,生活富裕了,有的人的爱似乎无穷无尽了,没处释放了,以至于在野生动物给农民们造成的损失问题还无法有效解决的情况下,一次又一次把作为宠物的动物和作为食物以及其他经济用途的动物混淆起来,试图把自己似乎已经被某些伪善的美欧人漂白了的脑袋里所充满的那种对宠物的伪善的爱普及到普罗大众,试图强奸我们这些还希望吃肉的俗人的意志,试图灌输他们自己对那些已经被西方人虐待到狗已经不像狗、猫已经不像猫的动物们的爱给我们,套句俗话:俗人们答应吗?不,俗人们绝不答应!
 
  如果“专家”们真的很爱动物,我建议看起来并不擅长法律的“专家”们,还是发挥自己宣传自己和制造噱头的专长,组织起个动物专家宣传队先来救救我们这些不爱动物的人不道德的心吧!别有事没事地去虐待刑法了,好不好?


【作者简介】
张志成,安徽界首人,199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历史系,先后获得南开大学历史学硕士(1995)、北京大学法学硕士(2001)和北京大学法学博士(2008)学位;华盛顿大学法学院访问学者(2001/9-12)。中国法学会会员。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兼职导师,知识产权研究院兼职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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