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商解决这样可行吗?
发布日期:2009-10-02 作者:朱君秀律师
答:本案中幼儿园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不会因为孩子送到转移给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你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中,幼儿园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目前,如果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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