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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解决这样可行吗?

发布日期:2009-10-02    作者:朱君秀律师
       您好,我是前些天幼儿园孩子母亲。这些天我咨询了本地的法律机构,他们都说像你这样的民事纠纷,最好协商解决。(事情经过:9月18日下午5:40左右,我去幼儿园接孩子的时候发现孩子大哭,问老师,老师说孩子从凳子上摔下碰着胳膊。当时未想到有多严重,晚上孩子的父亲回来后问孩子情况后说:不是脱臼就是骨折。晚上时孩子一动身就大哭。第二天去医院检查:肩膀锁骨骨折。为此花去一笔不小的医药费,并且自己不得不辞去每月3000元的工作,在家照顾孩子,这一照顾就得三个月。)我想向幼儿园提出:1、孩子的医药费全部由幼儿园承担;2、补偿我三个月工资9000元;3、 补偿孩子的精神、营养费5000元;4、三个月以后有无后遗症 ,有的话一切由幼儿园承担。这样可行吗?

       答:本案中幼儿园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过错责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第一款规定: 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
  父母是孩子的法定监护人,监护权不会因为孩子送到转移给幼儿园,《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六条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第十八条规定: 监护人应当履行监护职责 , 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  因此,你所主张的赔偿数额中,幼儿园承担的是与其过错相当的责任,而不是全部。目前,如果协商不成时,可以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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