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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金”与“订金”大不同 消费者不晓玄机常吃
www.110.com 2010-09-17 17:38

  东北网11月19日讯 目前,人们的契约观念明显强化。消费行为中,经常遇到签合同和交付“定金”或“订金”的环节。记者昨天从省消协了解到,“两个一字之差的名词,在合同中产生的法律后果有所不同,很多消费者因不明概念而吃亏。”

  经营者违约,后果不同———

  案例:近日,张先生在一新开发楼盘预定了一套住宅,与开发商签订了书面购房协议,注明:交付“定金”5000元。一周后,售楼员说他所定购的住宅已被老板卖给了朋友,让他另选一套。张先生不同意,要求双倍返还“定金”。经营者在确认合同中注明的是“定金”后,双倍返还“定金”1万元。

  解析: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履行,根据法律规定或双方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合同订立时,预先给付对方的一定金钱或其他替代物。根据《担保法解释》:履行约定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收受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应当双倍返还。

  案例:数月前,韩女士在汽车经销商处预订了一台30多万元的进口轿车,预付了2000元“订金”,约定2个月内提车。2个月后,没能拿到车,经营者将车卖给了出价更高的人。韩女士要求双倍返还“订金”,但因书面协议中写的是“订金”,故经营者返还2000元“订金”后,再支付利息和交通费用,事情只能如此了结。

  解析:相关法律解释:订金是指一方先交付一笔现金给对方,以作为自己履约的担保。双方均依约履行的,订金返还给交付方或抵作交付方应付款项之一部分;收受方违约的,原价返还订金给交付方。

  消费者违约,后果相同———

  案例:5月,消费者包女士在家具商场订购了一款品牌衣柜,并交付“订金”500元。当天包女士又在其他商场看好另外某品牌衣柜,心生悔意,遂去商场与经营者协商,要求返还500元“订金”,但遭到拒绝。

  解析:根据相关法律解释:交付订金方违约的,订金由收受方无偿获得。因此,“订金”惩罚性是单方的,仅对交付方适用,不对收受方适用。同时,《担保法解释》中也说明: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无权要求返还。可见,“定金”交付后,也不支持消费者违约要回。

  为此,省消协提醒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一定不要盲目交付“两金”。如经营者要求消费者提供担保,消费者则应该在合同中将“定金”或“订金”的性质做具体描述,注明返还条件,双方利益才都有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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