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将接收的居民暖气初装费据为己有该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被告人王某系某房产经营管理中心派驻某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的工作人员。    

    2003年9月,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在某社区3号楼张贴通知,将该楼要参加集中供暖和暖气初装费用的标准告知居民。此后,被告人王某与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一起对该楼住户就安装暖气问题进行了调查摸底。因该楼要求安装暖气的住户没有达到集中供暖的标准,该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并未下达设计图纸,也没有在该楼张贴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但得知安装暖气的消息后,该楼居民徐某、贺某便自发地对积极要求安装暖气的12户居民,按照通知的暖气初装费标准收取了100241元的暖气初装费并分别以个人的名义存入银行。2003年11月3日,徐某、贺某将各自所持的存折交给被告人王某,王某向徐某、贺某出具了收到两个存折的白条,白条的落款为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王某。2003年12月至2004年5月被告人王某将该两个存折上的全部存款取出据为己有并全部挥霍。因交过暖气初装费的居民迟迟不见安装暖气,便到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询问情况,由此案发。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对被告人王某的行为应如何定罪,出现了几种不同的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诈骗罪。理由是: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从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上讲,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讲有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一是隐瞒真相。行为人使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其侵犯的客体为财产的所有权。主观方面是直接故意,且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就本案而言,被告人王某明知其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未下达设计安装暖气的图纸,也没有在该楼张贴收取暖气初装费的通知,其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应定诈骗罪。

    另一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侵占罪。理由是: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自己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或将他人遗忘物或埋藏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交出的行为。其特点是“合法持有、非法侵吞”。侵占罪的犯罪行为即侵占行为均发生在持有、控制他人财物之后。本案中,住户将暖气初装费将于徐某、贺某二人,二人又将初装费的存折交给王某,由王某对住户的初装费进行代管,王某为二人出具收条的行为表明,王某与住户已形成代管关系,也就是说将该款用于日后装暖气或在装不成的情况下返还住户。本案中王某将自己代管的住户暖气初装费从银行取出全部挥霍,擅自处分,造成该款无法利用或返还,且数额较大,具备侵占罪的特征。

   第三种观点认为,王某的行为构成职务侵占罪。理由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行为,是职务侵占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构成本罪的必要条件,行为人主观方面是故意,犯罪的目的是占有本单位的财产。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作为某房地产经营管理中心的工作人员,符合构成本罪的主体。该中心以通知的形式将收费标准告知居民后,居民徐某、贺某二人将按标准收取的100241元交给社区水暖收费办公室工作人员王某。王某虽然出具白条,但是,王某的行为是代表中心收取了居民的费用,该笔费用已经是房地产管理中心的财产。王某又利用是工作人员的职务上的便利挥霍该款,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100241元也符合有关司法解释数额较大的标准,所以对被告人王某应以职务侵占罪定罪。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作者:登封法院 刘建宇 贾瑞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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