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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者怎样面对人肉搜索

发布日期:2009-11-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关于人肉搜索,最常见的一种评论是,它是一把“双刃剑”。例如,湖北省全国人大代表吕忠梅在今年两会上表示,“人肉搜索具有双面性,用之得法可促进社会公开透明,用之不当容易侵犯公民个人隐私”。论者指出,一味杜绝人肉搜索将会使社会丧失一条有效的公众监督的途径,但非理性的人肉搜索行为,又存在随意侵犯公民隐私权、侮辱诽谤他人等风险。为了防范后者,有必要加大对人肉搜索的管理。

  在主张加大管理的人中,最激进者提出要对人肉搜索者用刑法“伺候”。2008年8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原委员朱志刚提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广东省人大代表朱列玉表示赞同,认为应该对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人肉搜索行为追究刑事责任。

  人肉搜索的罪名有多大,连民法规范都不够,还要施以刑法的大棒?究其原因,在有些人眼里,人肉搜索不是别的,乃是一种侵犯个人隐私、危害社会的技术工具。实际上,人肉搜索是一种以互联网为媒介,意在查找人物或事件真相的群众活动,一部分是借助人工方式对搜索引擎所提供的信息逐一甄别真伪,一部分是通过知情人匿名或公开“爆料”的方式搜集信息。“人肉”一词表明人工的介入在搜索过程中扮演重要角色,区别于基于算法的机器搜索。

  从狭义上看,人肉搜索的功能在于在网络社区集合广大网民的力量,追查某些事情或者人物的真相,并将相关细节曝光。而从广义上看,人肉搜索指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及经由这些技术而形成的网络社区,变传统的机器信息搜索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的人性化搜索体验。这种人肉搜索的好处是———“群众力量大”。如果想查找一个人的下落或是一件事的始末,通过人肉搜索很快就会有千百万个网友提供线索。

  百度知道、新浪爱问、雅虎知识堂、天涯问答等从本质上说都是人肉搜索引擎。人肉搜索机制绝大部分时候是网民的好帮手,网民有问题可以通过求助、发问的方式获得其他人的帮助和回答,不论他们彼此是否相识。这种广义的人肉搜索是最为主要的应用,通常我们提到社会层面的寻找具体的人和线索,在人肉搜索的应用当中占非常小的一部分,而经常遭到侵犯隐私指责的也是这一小部分人肉搜索行为。

  对人肉搜索的内涵作更仔细的辨别,方可解释人肉搜索何以面临目前的情境。看不惯人肉搜索的人,目光很多都集中在“寻人”这个热点问题上,而对于人肉搜索的公益性质——— 资料共享和问题解答,以及作为一种特殊的舆论监督手段——— 却很少给予关注和正确评价,以偏概全的结果就是对人肉搜索的无限妖魔化。

  对于“闹妖”的事物,当然要毫不留情地予以治理,于是,近年来以修改治安法和刑法,甚至使用地方立法来规范天然超地域的人肉搜索的声音和做法有愈演愈烈之势。人肉搜索在今年的两会期间,再一次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十一届全国人大代表秦希燕提出议案,修改治安处罚法第42条,追究违法人肉搜索的法律责任。此前,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刑法修正案,增加了严打泄露或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行为的相关规定。但争议很大的人肉搜索,并未在刑法修正案中入罪。

  2009年1月,江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徐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根据这一条例,未经允许,擅自散布他人隐私,或在网上提供或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对发布者、传播者等违法行为人,最多可罚款5000元。7月,宁夏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11种行为被明令禁止,其中包括禁止擅自公开他人的信息资料等。最近,深圳市公安局明确表态,准备建议在深圳目前实施的《深圳经济特区计算机信息系统公共安全管理规定》中,增加有关人肉搜索的管理内容。

  对个人信息泄露的担忧并非不正常,但立法者剑指人肉搜索是打错了靶子,应该做的是,尽快推动出台《个人信息保护法》。在今天的中国社会,个人信息成了利益筹码被随意倒卖,滥用个人信息达到触目惊心的程度,滥用者包括形形色色的机构:银行、保险公司、汽车销售商、医院、学校和各种各样的服务代理商都卷入其中。中国社会科学院发布的2009年《法治蓝皮书》指出,随着信息处理和存储技术的不断发展,我国个人信息滥用问题日趋严重,社会对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的需求越来越迫切。但据调查,仅有4%左右的人对个人信息被滥用进行过投诉或提起过诉讼。究其根源,在于目前个人信息保护尚缺乏专门性规定。社科院认为,通过设定刑事责任来加大对滥用个人信息的打击力度固然重要,但如果不能建立个人信息保护的基本制度以对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进行有效的管制,则很难从根本上遏制滥用个人信息的问题。

  个人隐私保护从来就非单纯的技术问题,而是事关利益的博弈。《个人信息保护法》迟迟不能出台,本身就与信息滥用业已形成巨大产业链、有关各方难以“忍痛割爱”相关。由此,一个问题是,不分青红皂白地打击人肉搜索,又符合谁的利益呢?蓬勃发展的网络和随着网络而崛起的自由表达新途径,已经动了一部分人的蛋糕。正像陕西绥德县某位宣传部长的感叹:“以前没有网络的时候多好啊,想让他们怎么说就怎么说。”对于既得利益受损的人来说,人肉搜索不啻眼中钉、肉中刺。朱志刚不会喜欢人肉搜索,是因为他自己就有说不清道不明的资产;在率先立法惩罚人肉搜索的徐州,原泉山区委书记董锋也不会喜欢它,因为他一夫数妻,卖官鬻爵,有见不得天日的丑恶。

  抛开极少数抵制网络监督、视网民为敌的人,在现实中,更容易形成市场的情形是:在官员的思维里,对于人肉搜索的憎恶远远大于对言论自由权侵犯的警惕。常言说,屁股决定脑袋,立场不同,所看到的世界便不同。是否有人想过,为什么人肉搜索之弊和侵犯言论自由之害两类可能性同时并存的时候,有人总要把焦点对准前者,而不惜冒将众多具有正义感的网民引向社会对立的风险?这是各地立法者和管理者面对人肉搜索时,值得再三思考的事情。

  “走群众路线”是执政党长期经验的总结,而人肉搜索堪称网络时代“群众路线”的表现之一。我们应该善用之,慎管之。(胡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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