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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固定资产贷款全流程管理 提高银行贷款管理精细化水平----解读《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水准,银监会制定了《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对于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进行了规范。
【关键词】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为推动我国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根本性变革,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管理的精细化水平,有效提高商业银行对贷款风险的管理和控制水准,根据银监会的近期“立法”规划,将制定一系列的监管法规。现《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出台,《流动资金贷款管理办法》和《个人贷款管理办法》也在制定过程当中。
 
  一、三个月的准备期,商业银行准备好了吗
 
  银监会于2009年7月23日颁布《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3个月后即2009年10月23日正式实施。商业银行应利用好这三个月的准备期,根据监管机构和《办法》的要求,积极采取切实有效的、可操作的应对措施:一是要制定和完善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的银行内部规章制度;二是要制定和完善的有关固定资产贷款的合同文本;三是要优化固定资产贷款业务的管理和操作流程;四是要银行的信息科技系统的支持;五是要研究《办法》对银行业务的影响;六是要及时进行培训和宣导,确保银行有关信贷人员掌握相关规定和信贷流程,保障规定得到贯彻落实。
 
  二、为什么要制定该办法
 
  (一)加强固定资产贷款风险控制的需要
 
  为有效抗击肆略全球的金融危机,中国政府2008年11月坚定地提出4万亿元的政府投资计划,并实施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受政策刺激,2009年银行信贷发生史无前例的天量增长,有效激励了中国经济出现企稳向好的势态。然而,商业银行庞大的新增贷款规模,以及大量中长期贷款的出现,也引发银行坏账风险大增的担忧。以及2009年上半年中国股市的较好表现,也引发了疑是信贷资金流入股市的想象空间。因此,《办法》在这个时候出台,对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系统风险等方面将起到一定的作用,以及对于商业银行固定资产贷款风险管理长效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将起到重要作用。
 
  (二)完善贷款监管法规体系的需要
 
  关于《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或多或少与《贷款通则》存废之争有关。《贷款通则》是在1996年由央行颁布实施的,是规范商业银行借贷行为的部门规章。但随着我金融改革的嬗变,《贷款通则》越来越不适应银行实务的需要。譬如,银监会《并购贷款业务指引》就已经突破了现行《贷款通则》里规定的借款人“不得用贷款从事股本权益性投资”,而所谓股本权益性投资,则涵盖了并购贷款。银监会颁发的《项目融资业务指引》,也更新了《贷款通则》的规定。《贷款通则》第16条规定的“除国务院决定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决定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贷款人应当依据国务院决定,按照职责权限范围具体办理停息、减息、缓息和免息”。在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处置实践中,早已突破了这样的规定,债权减免,不仅是利息,本金减免也是不争的事实。虽然央行、银监会、国务院法制办等机构早已讨论废止《贷款通则》,但时至今日,仍然没有明确结果。因此,在废止《贷款通则》之前,银监会分别制定有关贷款的并购贷款、项目贷款、固定资产贷款、流动资金贷款、个人贷款等规定,在实质上取代《贷款通则》,不失为一条可行的“曲线救国”道路。
 
  三  制定该办法有什么重要作用
 
  (一)可以有力促进依法治行
 
  依法治国是我国的治国方略,市场经济就是法治经济。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依法治行、依法监管就是必然的发展方向。吸收国际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风险管理有成熟经验,和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方面的已成为银行业惯例的良好做法,结合我国金融经济的实际情况,不断更新风险管理理念,应用先进的风险管理工具和技术,建立健全信贷风险管理制度,形成行业监管规定,使监管部门监管和商业银行操作都“有法可依”。
 
  (二)保障信贷资金流向实体经济
 
  《办法》的出台有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理地配置信贷资源,加大金融对经济增长的支持力度,保障信贷资金流向有效的实体经济和关乎国民经济的重要项目,保障我国走出金融危机和实现经济复兴。同时,也有利于防范贷款快速增长形势下的银行系统性风险,有利于优化信贷结构,有助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提高信贷管理的质量,有助于防范未来银行体系的系统性风险,更进一步提升商业银行的风险管理水平。
 
  四、办法有哪些主要亮点
 
  《办法》共分八章四十三条,包括总则、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法律责任、附则等部分。其亮点主要有:
 
  (一)强化贷款流程银行管理
 
  《办法》强化贷款的全流程管理,推动商业银行传统贷款管理模式的转型,提升商业银行信贷资产的精细化管理水平。《办法》要求贷款人内部应将贷款过程管理中的各个环节进行分解,按照有效制衡的原则将各环节职责落实到具体的部门和岗位,并建立明确的问责机制。这些环节主要包括:受理与调查、风险评价与审批、合同签订、发放与支付、贷后管理等。通过进一步强化科学的贷款全流程管理,真正实现贷款管理模式由粗放型向精细化的转变,有助于提高商业银行贷款发放的质量,也有利于商业银行增强贷款风险管理的有效性。
 
  (二)重视贷款“实贷实付”的理念
 
  《办法》倡导贷款支付管理理念,强化贷款用途管理。《办法》要求贷款人依法加强贷款用途管理,通过加强贷款发放和支付审核,增加贷款人受托支付等手段,健全贷款发放与支付的管理,减少贷款挪用的风险。明确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要求贷款的协议签订以后,大额贷款要在借款人实际交易的时候,通过委托银行支付的方式,把资金直接交付到你的交易对象,确保资金流入经济实体。防范借款人将贷款用于禁止的领域,比如股市,以及防止借款人将贷款挪作他用。
 
  (三)强调合同管理成为办法的重要内容
 
  合同是经济生活的纽带,合同信用是构建和谐社会的市场经济、信用经济和法治经济的基础,市场经济和交易通过合同联系起来。银行的各种对外业务最终都通过合同的形式体现出来。在银行与客户之间,需要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银行需要制定良性的合同文本拓展业务和控制风险。《办法》强调合同或协议的有效管理,强化贷款风险要点的控制,有助于营造良好的信用环境。《办法》要求贷款人在合同或协议中应对控制贷款风险有重要作用的内容与借款人进行约定,使贷款人通过合同来控制贷款风险。在法律规定里直接强调和规定合同内容的规定并不多见,因此,该办法对于合同内容的描述,也彰显了我国立法技术的进步。
 
  (四)强化贷后管理
 
  由于不合理的银行绩效考核导向等因素的影响,商业银行“重贷前、轻贷后”的重贷轻管的现象普遍存在。《办法》强调加强贷后管理,有助于提升信贷管理质量。《办法》要求加强贷后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强调动态监测以及对贷款账户的管理。
 
  五、如何加强客户关系的沟通与维系
 
  由于《办法》严格了贷款流程管理,对于银行和客户而言,都导致一些操作要求的改变,难免有些客户提出不同意见和要求,因此,商业银行要积极维护客户关系,主动做好规则和流程变化的解释工作,尽量保证银企关系的畅通与和谐。实质上,本《办法》没有提高企业获得授信的准入和条件,因此不会对企业获得银行授信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贷款使用方面,《办法》只是从贷款支付环节,强调商业银行加强贷款用途管理。对贷款资金支付的管理并没有影响到借款人的资金使用,也没有增加商业银行和借款人的成本。《办法》中贷款支付管理规定能够保证企业的正常用款需求,也能够保障贷款资金的及时有效支付,还能够降低企业的利息支出,节约企业的财务成本。对于商业银行而言,可能从量上看会增加某些业务环节的操作成本,但可以有效控制贷款挪用风险的减少,贷款质量得到提高。
 
  六、办法中存在的问题
 
  《办法》被寄予美好的愿望,但也存在个别条款面临操作难的问题。
 
  1、《办法》规定,贷款人应对担保物的价值和担保人的担保能力建立贷后动态监测和重估制度。重估制度是一项保护债权人利益的重要手段,但重估制度需要一套市值评估的体系才能实施,以确保双方都可信的市场交易价格。当前在实际操作中,对非标准化的信贷产品的市值评估将面临困难。这就需要商业银行在实践重进行摸索和破解。
 
  2、贷款发放与利息计算等问题。《办法》规定,单笔金额超过项目总投资5%或超过50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资金支付,应采用贷款人受托支付方式。贷款人受托支付是指银行根据借款人的提款申请和支付委托,将贷款资金支付给符合合同约定用途的借款人交易对手。对于受托支付的情形,若银行将款项支付给借款人交易对手才算银行出账,才开始计算贷款利息,计算利息的起始日期并非合同签订的起始日期,那么银行将面临利息减少的可能。那么,是否可以对“出账”和“支付”分开处理,是否可以采取这样的操作:借贷双方签订合同(或借款借据签订)之日起,银行就向借款人“出账”,就开始计算利息,该“贷款专户”由银行监管,然后银行向借款人交易对手受托支付。这样似乎解决了银行利息减少的问题,但又存在新的问题,如该“贷款专户”被有权机关查封冻结,导致款项不能向借款人交易对手支付该如何处理。同时,还存在若银行受托支付笔数较多,就会加大银行的工作量;以及银行直接向借款交易对手支付,可能影响银行的派生存款等问题。
 
  尽管存在这样那样的问题,但是“有法必依”,商业银行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这就考量着商业银行的实践智慧。


【作者简介】
姚启建,男,贵州遵义人,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院硕士研究生,律师,经济师,曾在山西师范大学任教。研究方向:民商法、经济法、金融法、电子商务法、知识产权法等,在《法学论丛》、《金融经济》、美国EBSCO等发表论文50余篇,专著《商业银行典型案例评析与风险防范》,50余万字。现任广东发展银行总行法律处经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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