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古今对泄密者处罚之比较
发布日期:2009-11-17 文章来源:互联网
汉代对泄密的官员定有“漏泄省中语”、“泄密书”、“探密事”等一系列罪名。轻者,免官成庶人或处以“鬼新”、“髡为城旦”,重者,“腰斩”或“弃市”。唐代规定“漏泄大事密者应绞”,“非大事密者,徒一年半,漏泄于藩国使者,加一等。”对泄密于敌者或充当间谍窃密者或对此类重大泄密知情不报者,一经发现则处极刑。如《唐律·擅兴律》中规定:“漏密者有征讨而告贼消息者,斩。妻子流二千里。其非征讨而作间谍,若化外人来为间谍,或使书与外,并受,及知情容止者,并绞。”元朝规定:“诸中书机务有泄其议者,量所泄事闻奏论罪。”明朝规定:“漏泄事情皆斩,妻子流放二千里。”还规定: “凡闻之朝庭及总兵调讨袭外藩,收捕反逆贼机密大事而辄泄于敌者,斩;若边将报到军情大事而漏泄者,杖一百,徒三年;若近待官员漏泄机密重事于人者,斩。常事杖一百,罢职不叙。”同时明朝对泄密者除给予刑事处罚外,还实行经济制裁。清朝政府为了防范外国间谍的窃密活动,对涉外也作了保密规定。如《大清分则草案》规定:“凡关于中国之内治或外交,应秘密之政务而漏泄者,处三等或四等有期徒刑,若暗通于外国,处二处等三等有期徒刑。”在《惩治泄漏军事机密章程》中还规定对泄密者视情判五年徒刑直至死刑。欧阳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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