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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原告败诉 厦航不构成
www.110.com 2010-08-16 16:35

  10日上午,全国首例“航空黑名单案”由(北京)朝阳法院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航空公司在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有权拒载,因此在范后军案中厦航不构成侵权,据此判决驳回了范后军的全部诉讼请求。

  但法院同时认为,厦航对范后军的做法缺乏规范,且不够公开透明,因此于宣判后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及厦航发出司法建议,建议加强立法,将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保障乘客知情权。对于该结果,范后军很不满意,因为法院并没有为他“解决问题”。范后军明确表示要上诉。

  民航局

  航空公司有权拒载

  案件审理过程中,朝阳法院曾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发函,就该案可能涉及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相关惯例进行了解。民航局回函表示,目前,国内现行的法律法规尚没有对航空器所有人、经营人是否有权对认为有危险的乘客拒绝登机的明确规定。但我国是国际民航组织缔约国,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防止对民用航空非法干扰行为的保安手册》中的相关规定:“必须授权经营人拒绝运输被认为对航空器存在潜在威胁的人。登上或进入航空器前拒绝接受筛查的任何人必须被拒绝登机。”而且,国际上也有航空器经营人自己设黑名单的惯例。

  综上,民航局认为,厦航有权拒绝运输其认为对其运输航空器构成潜在威胁的人员。民航局表示,有关国内法的相关规定,他们将在今后立法工作中逐步加以完善。

  法院

  拒载要有正当理由

  上午,法院判决表示,我国民用航空法规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保证飞行安全和航班正常。因此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负有法定的保障航空安全的义务。基于航空安全关乎其他旅客的生命财产安全的事实,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如果认为旅客的运输要求可能构成对航空安全的影响,其应有权作出判断并基于合理的判断拒绝承运,此种拒绝既是对其他旅客合法利益的维护,亦是对其法定义务的履行,此种拒载亦符合相关国际惯例。

  法院同时认为,为防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随意对旅客拒载,在允许其对旅客运输要求的合理性先行判断的同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就其判断的合理性作出正当解释,否则应当承担非法拒载的法律责任。

  判决

  厦航不构成侵权

  法院认为,就范后军一案而言,其所主张的厦航7次拒载行为,前5次,双方已经通过“调解意见书”的形式达成了一致意见。第6次在首都机场,厦航已用人工换取登机牌的方式允许范后军登机,因此范后军认为厦航侵权,无法律依据。

  最后一次,厦航在不能排除范后军在航班上是否可能再次与其工作人员发生冲突的条件下,出于安全原因拒绝范后军登机,该判断具有一定合理性。法院据此认为,厦航最后一次拒绝运输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构成对范后军人格尊严权的侵犯。

  司法建议

  航空拒载应制度化、公开化

  判决最后指出,在本案中,厦航在限制范后军搭乘其航班过程中采取的做法缺乏规范,存在一定随意性,且不够公开透明。上午,就厦航上述行为反映出的问题,法院于宣判后分别向中国民用航空局、厦门航空公司发出司法建议。

  法院建议民航局对于航空公司通过制定限制飞行名单方式拒载乘客的行为,建立上报机制,加强对该行为的监督,杜绝航空公司随意拒载的情况发生。同时加强立法工作,对于相关国际公约已有规定的早日完成国内法的转化,从法律上规范航空公司的拒载行为。

  法院同时建议厦航,如为保障航班安全,需对某一类型的乘客进行拒载,应在相关运输条件中详细列明,并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如基于公司运输条件需对特定乘客拒载,建议在公司内部制定相关规范,对作出拒载决定、实施拒载行为、取消拒载的条件、乘客异议权利的保护与处理等各个方面进行规定,确保拒载行为制度化、公开化,便于执行和监督;此外,在拒载特定乘客时,应当告知乘客拒载的理由,保障乘客的知情权,并妥善采取善后措施。

  案情回放

  范后军起诉称遭厦航7次拒载

  2005年,原厦航航空安全员范后军因与厦航发生劳动争议,被厦航列入“黑名单”。后因纠纷,范后军将在厦航福州分公司书记和保卫处副处长打伤。2006年,范后军经劳动仲裁调解,与厦航签订“自愿在没有子女前放弃选择乘坐厦航航班”的调解协议。2008年6月29日,范后军的女儿出生。

  至2008年9月15日,范后军最后一次购买厦航机票被拒绝登机,其已先后7次乘坐厦航航班被拒,范后军以侵犯人格尊严为由将厦航告上法院,要求确认厦航侵权,让其赔礼道歉,同时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及其他相关经济损失5000余元。(作者 张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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