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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前完成借款还贷,利息该如何计算?

发布日期:2009-11-18    作者:滕月辉律师
借款人在提前完成了用款活动以后,提前偿还借款,这有利于贷款人的资金回笼和流通,能够使其他人及时取得借款,更好地发挥借款的效用。因此,对于借款人提前归还借款的行为,法律一直是采取鼓励态度的。在原借款合同条例中,就明确规定:“借款方提前偿还贷款的,应按银行规定减收利息”。(第16条)合同法也秉承了这一思想,它在第208条明确规定:“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

      在司法实践中,只因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发生的纠纷很少。随着合同活动实践的不断发展变化,尤其是银行按揭贷款活动的不断推广和普及,有关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情况会不断增多,发生的纠纷也相应会不断增多。处理这些纠纷时,主要涉及到借款期限和借款利率的计算问题。


1.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期限的认定
      按照《合同法》第208条的规定,在处理有关提前偿还借款纠纷计算借款期限时,要坚持“有约定按约定,无约定按实际借款期限”的原则,对只有当事人对提前偿还借款的期限问题作出特别约定的,才按照约定的期限计算利息;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计算借款的利息。这里需要强调的是,第208条规定是特别规定,它是针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时借款期限如何计算的具体规定,否则就不能适用此特别规定,只能按照实际借款期限进行计算。

2.提前偿还借款时利率的认定
      对此间题,第208条没有具体规定。从目前各大银行的实际操作情况看,对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一般都是按照合同约定的利率计算利息。我们认为,这种做法是符合合同法的立法精神的,与第208条的规定也不矛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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