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是否成立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公诉机关睢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刘心臣(又名刘德臣、刘臣),男,1965年9月20日出生于河南省睢县,身份证号码41232519650920571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睢县榆厢乡何吉屯村。因涉嫌强奸于2005年5月23日被睢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奸于2005年6月28日经睢县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睢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睢县看守所。

    公诉机关指控:

     1、2002年农历4月的一天,被告人刘心臣将到其家刨花木苗的张琳琳、魏雪娇二人骗到家中堂屋内,当着魏雪娇的面,将张琳琳按倒在东屋大床上,将张琳琳强奸。

    2、2002年农历4月份的一天下午,被告人刘心臣又以刨花木苗为由,将路过其家门口的张琳琳、魏雪娇二人骗至家中,在堂屋地上(地上铺着塑料布,上面有被子)将张琳琳强奸,后又在东屋大床上将魏雪娇强奸。

    3、2002年夏季的一天,被告人刘心臣在其家堂屋地上(地上铺着塑料布)先后将张琳琳、魏雪娇二人强奸。

    4、2002年下半年的一天,榆厢集上有会,张琳琳、魏雪娇二人赶会走到刘心臣家地旁,被告人刘心臣以领着二人检查是否怀孕为由,将二人骗至村东南大河下沿树坑中,当着魏雪娇的面将张琳琳强奸。

    5、2002年初至2003年初,被告人刘心臣又多次强奸了张琳琳、魏雪娇二人。

    6、2005年5月19日12时许,被告人刘心臣在张克启家中,趁张琳琳一个人在家时,将张琳琳按倒在地,欲强奸时,被张琳琳的姑姑张平发现,刘心臣慌忙逃窜。

    7、2004年农历2月份,魏艳杰(女,17岁)领着一个4岁女孩魏微从本村东头树林中间的路上经过,被告人刘心臣从后面拉住魏艳杰的手,口出污言秽语,调戏魏艳杰,魏艳杰把其手扯掉,骂他并说“以后再捞我,我给我爸说。”刘心臣遂离开,魏艳杰回家后将此事告诉了父亲魏建立。

    8、2004年夏天,被告人刘心臣见到孟琳琳(女,15岁)在地里看瓜,就一边叫孟琳琳的名字,一连脱掉裤子,露出生殖器让其看,孟琳琳没理他走开。后来刘心臣又提着裤子到孟琳琳跟前,孟琳琳被吓哭,孟琳琳弟弟见状去找其母亲,刘心臣慌忙顺着河跑掉,孟琳琳把情况告诉了后来到地里的其母亲李红梅、外祖母田翠兰二人。

    9、2004年麦罢,魏雪娜(女,9岁)、魏雪娟(女,11岁)、魏雪艳(女,8岁)、魏雪雪(女,4岁)、魏雪雨(男,2岁)、刘双华(女,8岁),几个人路过被告人刘心臣家门口时,刘心臣把裤子脱掉,露出生殖器,让魏雪娜等几个人看,她们几个没理他,就走开啦。

    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书证等,认为被告人刘心臣奸淫不满14周岁的幼女、强制猥亵儿童,应当以强奸罪、强制猥亵儿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刘心臣对奸淫两名幼女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认为其行为应构成嫖娼,对侮辱妇女的事实拒不承认,庭审中也没有提供任何证据。

庭审查明的事实和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相一致。

    【审判】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心臣目无国法,以暴力、胁迫等手段多次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且情节恶劣,针对被告人刘心臣提出其行为是嫖娼的观点,根据本案的证据证实张琳琳、魏雪娇在初次被强奸时都是在校学生,根本不是卖淫女,被告人刘心臣的辩解纯属无理狡辩,本院依法不予采信。

    被告人刘心臣以追求精神刺激为目的,多次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强制侮辱妇女罪,针对被告人刘心臣不承认侮辱妇女的事实,经查,被害人魏艳杰、孟琳琳、魏雪娜、魏雪娟分别作了陈述,证人李红梅、田翠兰、张云启又一起找刘心臣对质,还有魏建立、郑纪荣证言,均证实刘心臣侮辱妇女的事实,且以上证据来源、取证程序合法,能够相互印证,因此,虽然被告人刘心臣不承认,但根据现有的证据足以定案。被告人刘心臣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第2款、第3款第1项、第237条、第69条,判决被告人刘心臣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4年,犯强制侮辱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合并执行有期徒刑18年。

    宣判后,被告人刘心臣服判息诉,检察机关不抗诉,此判决已产生法律效力。

    【评析】

    在本案中,针对被告人刘心臣奸淫两名不满十四周岁幼女的事实,定其强奸罪没有争议,但对于被告人刘心臣多次向妇女显露生殖器的行为,检察机关认为应定猥亵儿童罪,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定侮辱妇女罪。究竟该定何罪?

    1、猥亵儿童罪是指以刺激或满足性欲为目的,用性交以外的方法对儿童实施的淫秽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儿童的人格、名誉和身心健康。犯罪对象是儿童,包括男童和女童,儿童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生理和心理发育都不成熟,受到国家的特殊保护。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淫秽下流的方法猥亵儿童的行为。从司法实践看,猥亵儿童的方法主要有:抠摸、搂抱、鸡奸,让儿童为其口淫、手淫等。

    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侮辱妇女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犯罪对象为妇女,包括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少女。客观方面表现为,是指在公共场所故意向妇女显露生殖器或者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追逐、堵截妇女、偷剪妇女发辫,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涂沫污物等手段。

    两罪的主要区别在于(1)被侵害的主体不同,猥亵儿童罪侵害的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儿童,侮辱妇女罪侵害的是指已满十四周岁的妇女。(2)行为的方式不同,猥亵儿童罪主要以抠摸、搂抱、亲嘴等动作,侮辱妇女罪主要以显露生殖器,或用生殖器顶擦妇女身体,或向妇女身上泼洒腐蚀物。

    本案中被告人刘心臣以追求精神刺激和性满足为目的,多次向妇女(魏艳杰,女,17岁;孟琳琳,女,15岁)显露生殖器,用下流的动作和污言秽语调戏妇女,属道德败坏、情节恶劣,其行为更符合侮辱妇女罪的特征。

    2、要划清罪与非罪的界限。要将侮辱妇女罪与一般侮辱妇女的行为区别开来。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才能作为犯罪处理。情节一般的,如,出于求婚求爱而采取不文明、不道德的行为,多次纠缠女青年,有威吓语言、没有侮辱行为的,偶尔追逐、堵截妇女的,偶尔用污秽语言,下流动作侮辱妇女的,在厕所、浴池等场所偷看、偷拍妇女生殖器和裸体像的等等,属一般违法行为,应当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进行处罚,而构不成刑事犯罪。

    3、要把侮辱妇女罪和侮辱罪区分开来。(1)两者的犯罪对象不同:前者的犯罪对象是不特定的,后者的犯罪对象是特定的,并且不限于妇女。(2)犯罪目的不同。前者具有性刺激、性满足的目的,后者则是败坏他人人格、名誉为目的。

阮传超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李波律师
广西柳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19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