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许某的行为构成强奸罪还是强制猥亵妇女罪?

发布日期:2009-11-20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2004年10月28日和10月29日上午,被告人许某趁本村被害人贺静(孕妇)丈夫外出打工之机,遂到其家对贺静说“你男人又不在家,咱们只是玩玩,又不来真的”,在贺不同意的情况下,许某遂实施暴力强行拉拽并抠摸被害人乳房和阴部,对贺静进行猥亵,贺不从,极力反抗。后贺婆母回家,被告人许某即离开。

[审判]

    本案在审理时有两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两次窜至本村孕妇贺静家,趁其家无人之机,采取暴力、威胁、拉拽等手段,因贺静极力反抗,许强奸未遂,其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客观上采用暴力强行拉拽和抠摸被害人乳房和阴部,虽然许某在当时说“只是玩玩,又不来真的”,但是其具有和贺静发生性行为的目的,所以其行为符合强奸罪的特征,已构成强奸罪,应以强奸罪(未遂)追究其刑事责任。

    另一种意见认为:被告人许某趁被害人贺静丈夫外出打工之机,进入被害人贺静住室,对被害人进行言语挑逗、实施暴力强行拉拽和抠摸改害人的女性特征部位,其行为符合猥亵妇女犯罪构成要件,构成猥亵妇女罪。从现有证据材料,不能证实被告人许某具有强奸犯罪的故意和强奸犯罪的行为,应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判决判处被告人许某拘役六个月。

[审判]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

     首先,强奸罪和强制猥亵妇女罪的区别是: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性的不可侵犯的权利。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使妇女不能抗拒、不知抗拒的手段,违背妇女意志,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主观上要有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奸淫的目的。而强制猥亵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侵犯的客体是妇女的人格和名誉。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的行为。“强制猥亵妇女”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以抠摸、搂抱、鸡奸、手淫等下流手段,猥亵妇女的行为。主观方面由直接故意构成,并且具有性刺激和性满足的 目的。结合本案,被告人许某趁本村被害人贺静(孕妇)丈夫外出打工之机,遂到其家对贺静说“你男人又不在家,咱们只是玩玩,又不来真的”,在贺不同意的情况下,许某遂实施暴力强行拉拽并抠摸被害人乳房和阴部,对贺静进行猥亵,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暴力、胁迫、拉拽、强制猥亵贺静的行为。主观上没有同贺静发生性交的故意,只是以性刺激和性满足为目的。

    其次,认定罪与非罪的界限:强制猥亵行为与一般猥亵行为是不同的,只有情节比较严重的才构成犯罪,才作犯罪处理,情节一般的则属于一般违法行为,应当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综上所述,本案以强制猥亵妇女罪追究被告人许某刑事责任是正确的。

商葵花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陈宇律师
福建福州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李开宏律师
广东深圳
贺月洁律师
新疆乌鲁木齐
崔新江律师
河南郑州
蒙彦军律师
陕西西安
刘海鹰律师
辽宁大连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917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