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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报复遮挡信号灯致火车停车如何定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靠捡破烂为生的王某于一天傍晚来到某车站附近的铁路轨道边,希望能够捡到一些旅客从车上丢下的“宝贝”。当他走到车站k387+05米处,看到轨道边闪着绿光的信号机时,不禁想到自己六年前就是因盗窃火车上的铁路物资被法院判刑3年半,于是顿生报复泄愤之心,怎样才能达到目的呢?王某想,如果蒙住信号机上的红绿灯,火车司机看不见信号,不敢往前开,火车跑不成了,报复的目的不就达到了吗?完全被报复心理占据的王某于是便从股道里捡来一些塑料袋、塑料饭盒等杂物,用黑色塑料袋将这些杂物包起来。先是将信号机上面的绿灯用包装好的黑色塑料袋塞住,后又将下面的白色灯塞住。当k378次旅客列车行驶至此区间时,火车司机因看不见信号被迫停车3分钟,1594次旅客列车在此区间因同样原因被迫停车5分钟。

     评析

     对于本案的处理有三种意见。一种意见是王某不构成犯罪。理由是王某的行为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第二种意见是王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未遂),理由是王某的行为并未造成列车倾覆、毁坏的结果;第三种意见是王某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笔者同意第三种意见,理由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破坏交通设施的一般违法行为是指“在铁路、公路、水域航道、堤坝上,挖掘坑穴、放置障碍物,损毁、移动指示标志,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区分破坏交通设施罪与破坏交通设施的一般违法行为的关键在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是否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如果破坏行为已经造成或者足以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或毁坏,从而危害交通运输安全的,应以破坏交通设施罪论处,如果破坏行为只可能影响交通运输安全,但尚未达到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严重程度,则属于破坏交通设施的违法行为。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就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如果破坏行为不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或毁坏,不危及交通运输安全,不能按本罪处理。具体认定破坏行为是否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应当从破坏方法、破坏交通设施的部位等多方面综合考察确定。破坏交通设施罪属于危险犯,其犯罪既遂并不要求必须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实际结果,而是以具备法定的客观危险状态为标志,即破坏行为只要足以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无论是否造成严重后果,均构成本罪既遂。如果行为人已经着手破坏交通设施,刚刚接触破坏对象,破坏行为尚未实行终了,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的危险状态,应视为本罪的未遂,就本案而言,王某的破坏行为已实施完毕,造成列车中断行车,足以使其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从而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伤亡或公共财产巨大损失,已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的既遂。

    破坏交通设施罪,是指故意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其他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任何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破坏的对象是交通设备。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破坏交通设施会造成交通工具倾覆、毁坏危险,并且希望或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这是一种以交通设备为特定破坏对象的危害公共安全罪。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使用各种方法破坏轨道、桥梁、隧道、公路、机场、航道、灯塔、标志,或者进行其它破坏活动,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轮船、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危险的行为。它破坏的不是交通工具本身,而是保证交通工具安全行驶的各种交通设备,如正在使用的铁路道轨,铁路和公路线上的隧道、桥梁、指示车辆行驶的信号、标志;汽车使用的公路;船只航行的航道、导航标志和灯塔;航空器起落的机场跑道、停机坪以及航空器起落的指挥系统、导航设备等。这些正在使用中的交通设备直接关系着行车、航行和航空器安全,是交通运输安全和顺利进行的重要保证。破坏这些设备有可能使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危险,从而造成不特定多人人身伤亡或公共财产巨大损失,严重危害交通运输安全。《刑法》对该罪在量刑上由两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实施上述行为,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个层次是对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铁路法》规定: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或者铁路线路上的器材,危及行车安全,均按破坏交通设施罪处理。造成严重后果,是指因为行为人故意毁坏、移动铁路行车信号装置或者在铁路线路上放置足以使列车倾覆的障碍物,或者盗窃铁路线路上行车设施的零件、部件、铁路线路上的器材,造成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毁损、中断铁路行车等。本案中被告人王某为泄私愤,用杂物将正在使用中的机车信号机蒙住,其行为致使两列客车中断行车,已造成严重后果,构成了破坏交通设施罪,又属累犯,依法应当在10年以上量刑。张富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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