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大交通肇事辩护词
发布日期:2009-11-21 作者:110网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本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A亲属委托,指派本人担任其一审辩护人,本辩护人接受委托后多次会见被告人并认真研究全案材料以及开庭指证,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考虑:
首先对被告人A构成交通肇事罪不持异议,但被告人不构成肇事逃逸。
1, 肇事逃逸是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客观上表现为逃离事故现场,是畏罪潜逃的行为,当然我们也应该考虑到交通肇事人离开的原因和目的。而本案被告人A当时出了交通事故后因为害怕被害人亲属殴打报复而直接跑到了派出所报案。由当天晚上的接警记录为证,报案内容也很详细,当时接警人员也让A去找诊所治疗,但当时已经很晚,A简单的回家包扎一下后就又到交警队去报案了,所以认定肇事逃逸应该依据当时的客观情型来判断,不能把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人认定为逃逸。
2, 公安交警队认定的逃逸所依据的是F县公安局E派出所于2009年5月18日出的一个证明,该证明说当时看到一男子脸上有血迹,在路上遇到一场车祸,对于该证明本辩护人认为是不属实的,一,该证明是距离事发16天后所出的证明,并不能反映当时的真实情况,且也没有注明那位民警所写,是一种弄虚作假的行为。二,交警队所出的责任认定书是2009年5月13日,不可能依据还没有出具的证明来证明已经发生的事情,很是荒唐,然而交警大队却依据后来的证明证明了被告人A逃逸。三,F县公安局E派出所后来又对出现两个内容完全不同的报案记录和后来的证明作出解释,更是一种欲盖弥彰的行为,明知自己的证明前后矛盾还在竭力掩饰自己的行为,所以对于这样有矛盾有疑点的证据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应该认定被告人A不构成逃逸。
其次 被告人A犯罪情节较轻,虽构成交通肇事罪,但也是最轻的那种。一,受害者在此次事故中也有很大的责任,无证驾驶,没带头盔,超载,酒后驾驶,速度过快等等,所以被告人过失程度并不高,犯罪行为是很轻微的。二,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依法也应该从轻减轻处罚,这点公诉机关在庭审的时候也已经认定,这就不在多说。三,被告人的亲属已经赔偿了受害人的家属,并且得到了受害人家属的谅解,且受害方的家属也都恳求法院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要求判缓刑等,所以也请合议庭考虑受害方家属的意见。
综上本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属于过失犯罪,主观恶性不大,而且也有自首的情节,再加上又积极赔偿了受害方,所以希望法院能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或缓刑。
辩护人:雷锋 咨询QQ号923433352 电话15836682138,13083664567
2009年1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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