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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X涉嫌交通肇事案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0-05-11    作者:潘友才律师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刑事诉讼法》、《律师法》的相关规定,浙江光彩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胡X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胡X本人的同意,指派本人担任本案被告人胡X的辩护律师,通过阅卷、会见、查证,并经过刚才的庭审,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本案在事实上存在诸多疑点,奥迪TT的车速鉴定结论与事实不符、证人证言互相矛盾。
1、首先有一个疑问,42公里的时速是奥迪TT车与松花江车撞击瞬间的速度还是采取制动措施前的速度?如果是撞击瞬间的时速,那么根据现场长长一段刹车痕及刹车时发出的剧烈的刹车声,通过路口的时速远远大于42公里。如果42公里的时速是通过路口时的最高时速,那么通过现场的紧急制动,奥迪TT车通过撞击松花江车后产生的作用力,将行人李XX撞出十几米远,不符合常理。试问,42公里的时速能产生如此巨大的冲击力吗?更何况根据现场交通限速标识,该路口限速为30公里/小时,42公里/小时的速度已经严重超速,仅凭此一点,奥迪TT车主即应承担相应事故责任,而东X市交警大队出具的东公交认字(2009)第00095号事故认定书对此事实却未认定。
2、通过阅卷,在20095191550分至17时对证人曾雪X的询问笔录中(P162),其对于张连X去现场的表述是“……然后我就走出包厢,下楼去开车想去现场这里,张连X过来问我曾总干吗了,我就跟他说李总开车撞了,接着他也坐我的车去现场了”,根据证人曾雪X的表述,顶包人张连X是自作主张去的事故现场,并在之后自作主张顶替李亚X去处理交通事故并作血液酒精测试。而在20096161245分至1320对证人李万X的询问笔录中(P177),其对张连X赶去事故现场的表述是:“……这时韩欣X过来跟我说,叫我安排个车,送张连X过去,李总出车祸,接着我安排驾驶员(现在记不清楚谁了)送张连X去现场……”。为什么事发后指名道姓送张连X去现场,为什么张连纬之后就顶包了?个人原由,值得推敲。我们知道生病了要找医生,车子坏了要找修理工,李总出车祸了找的是张连纬去现场,为的是什么?
二、本案的关键证据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东公交认字<2009>00095号)应当不予采信,该事故的责任划分应当由合议庭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
1、肇事逃逸是最重的交通违章之一,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重点打击的违章行为。
因为无论是人之常情,还是《道路交通安全法》立法者的本意,都认识到交通肇事逃逸的性质之恶劣,肇事逃逸是对事故现场的一种破坏、是对公安机关道路交通管理部门正常工作秩序的严重干扰、是对事故其他当事人及被害人家属极大的不尊重、导致案件事实难以甚至是无法全部查清。肇事司机是谁、是否有醉酒驾驶甚至是吸毒驾驶等等,逃逸以后变得不可得知。
2、事故认定书错误地理解了道路交通安全法,从而得出了错误的事故认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如何从文义上理解这段话,从而更好地理解立法者制定该条款的目的,肇事逃逸首当其冲需要承担的是全部责任,在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时,也仅仅是可以减轻,从全部责任跳过主要责任直接认定为次要责任,未免显得纵容。事故认定书认为被告人闯红灯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而李亚炜肇事逃逸是事故发生后的行为,与事故的发生无直接关系,那么正因为其肇事逃逸,事发时的情况还能还原吗?在事发情况尚不能还原时,能正确作出责任划分吗,如果肇事逃逸不需要为此负相应责任,那么,是不是就意味着鼓励肇事司机在自认为无责时都逃逸呢?
(《四川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第十五条:发生交通事故后,一方当事人逃逸的,负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逃逸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另一方当事人承担次要责任。
《山东省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确定规则(试行)》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按推定原则,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驾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主要责任,弃车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同等以上责任。)
我们认为,无论是四川省的规则还是山东省的规则,都不是超越现行法律法规的立法创新,而是对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正确解读,重力打击肇事逃逸本来就是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题中应有之义。
3、逃逸后的顶包行为如何评价?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何谓现场?现场即事故当场的人、物、痕迹,李亚X在事故发生后授意张连X留在现场处理事故,自己却充当看客甚至跑开忙自己的事情,“直至次日接受调查前均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自己的交通肇事行为”,很显然,从发生事故后李亚X给剧组人员打电话,剧组人员安排张连X到现场,张连到现场与李亚X交流后李亚X离开现场,既而张连X顶替李亚X做血液酒精测试等等一系列行为,只能说明张连X受到了指示并试图蒙混过关。这实际上是一个伪造现场的行为,企图以一个假的现象替代事实本身,而伪造现场的后果是承担全部责任。
三、本案中被告人胡慧在案发前后的表现。
与李亚X的消极被动甚至是恶意的行为相比较,事故中另外一位肇事司机即被告人胡X的表现又如何呢?
1、案发后被告人胡X主动报案,并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在到案后如实供述案发过程。
2、在发现同车前往公安机关接受处理的肇事司机不是真正的肇事司机时及时向警方作了报告,为警方查明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线索。
3、案发后被告人胡慧在报警、打急救电话后及时看望被害人情况,并在案发后真诚表示对被害人的忏悔、对被害人家属的歉意,虽然人死不能复生,但是至少能多少给被害人家属些许心灵上的安慰。
4、被告人胡X无犯罪前科无不良记录,在日常生活中热情待人,在工作中兢兢业业,在同事、朋友、家人中有着较好的口碑和人缘。
5、被告人胡X数度表示在确定责任、协商数额后尽其所能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上的赔偿。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胡X应当被判无罪。
                                                                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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