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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醉未成犯罪得逞,抢劫还是犯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被告人张某在2005年3月至8月间多次以租车的名义对出租车司机实施麻醉后抢劫。2005年8月20日,张某以租车的名义将出租车司机刘某骗至M市某招待所,以在饮料中投放麻醉药的方法欲将其麻醉后抢劫其所开的一部桑塔纳2000轿车。司机刘某喝两口饮料后产生怀疑,趁张某去卫生间之机,偷偷将饮料倒掉。刘某因疲劳过度,倒头便睡,张某误以为刘某已被麻醉,遂将刘某的车开走。

    [分歧]对于张某该次犯罪在如何定性上有两种不同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抢劫罪;另一种意见认为,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评析]笔者比较认可第二种观点,张某的行为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一、张某误以为刘某已被自己麻醉属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于客观上所发生的事实,分别属于不同的构成要件。正如本案中,行为人主观上是欲实施抢劫,但是客观上发生的行为却属于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因为导致行为人取得财产的客观原因是被害人因劳累过度而睡着,而不是被行为人所麻醉)。

    二、根据我国刑法理论,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实施情况的不正确理解。这种不正确理解是否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要区分情况:如果属于对犯罪构成要件的实施情况的错误认识,则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若属于犯罪构成要件意外的事实情况的错误认识,则不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三、本案中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属于对构成要件内的犯罪方法的认识错误。行为人主观上认为是其麻醉行为使被害人处于不知反抗的程度,从而截取了财产;客观上却表现为行为人秘密窃取了被害人的财产。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客观上实施了秘密窃取被害人财物的行为,根据主客观相统一的刑法原则,行为人的行为应认定为盗窃罪。彭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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