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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高考作弊者为何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张镭,27岁,大学生村官,早在2006年,张镭还在太原上大学时就听说,弄到高考试题和答案可以赚钱。后来,张镭在网上查到相关信息,先找到白志强(忻州某大学大二学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又找到高中同学史俊文(在逃)共谋此事。2008年5月,张镭经人介绍到武汉买了笔式接收设备45套,信息发射设备4套,无线摄像传输微型机1套。后将该笔式设备通过李忠志(在逃)卖给五寨县高考学生10套,卖给保德县考生10套,卖给神池县考生20套,剩余5套张镭自留备用。这期间通过出卖作弊设备,张镭获利6800元。

    接着,张镭又与郝强(晋中某大学大二学生,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刘瑾春(大专文化,无业,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杨阳(31岁,山西某大学音乐老师,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冯军林(山西某大学法学院大二学生,被判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联系共谋作弊之事。同时,张镭卖给郭新文(神池县某中学党支部书记,被判有期徒刑一年零三个月缓刑一年零六个月)作弊笔20支,郭新文让其学校老师张振刚(神池县某中学政治老师,被判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八个月)联系购笔学生,张很快联系到考生9人,另有8考生听到信息后自动加入到作弊行列。郭新文共转手倒卖作弊笔17套,非法获利10700元。

 

侯瑞,神池县某中学政治课教师,在明知张镭、郭新文实施高考舞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情况下,提供自己所住楼房上的阁楼供张镭等人发射高考试题答案,郭新文付其200元费用时,侯瑞没有收,因提供作案场所被判免予刑罚。 

    2008年6月7日,高考期间。史俊文通过手机信息、网上传输等手段,从辽宁“孟德东”处获取2008年高考试题“答案”传输给张镭,张镭付费2000元;张镭传输给白志强,同时传给考生韦文臣(在逃)等。白志强传输给杨阳(杨阳付费用8000元)、张涛、郝强、冯军林、刘瑾春。 

    作弊者都没有想到,就在高考的第一天,公安、无线电监测部门在动态监测中发现“异常电波”,很快确认电波源头正是作案所在的阁楼,可谓抓了个现行 

    张镭也因犯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分析:

    本案行为人为何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指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该罪有如下特点:

   (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即国家的案全、经济建设和保密制度。   

    (二)本罪的客观表现为以窃取、刺探、收买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窃取,是指以秘密的方式盗取,比如,用计算机、电磁波、照相机偷取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所谓刺探,是指行为人暗中对掌有国家秘密的人,采取各种手段探听、侦察、了解国家秘密的行为。所谓收买,是指用金钱、物质、色情以及其他方法,向掌有国家秘密的人交换国家秘密的行为。收买的形式主要为小恩小惠、低价收买的,也有采用重金收买、高价拉拢的等。只要行为人为非法获取国家秘密,采取上述窃取、刺探、收买这三种法定方法之一的行为,本罪就可以成立。

    (三)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非法获取国家秘密主观动机可以是多种多样的,可能是为了金钱,也可能是出于对政府的不满,或者是为了移居他国等等。但动机不影响此罪的构成。

    (四)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中国人,也可以是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可以是国家工作人员,也可以是普通公民。

     本案张镭等10名被告人,采取网络进行高考作弊的行为之所以均构成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是因为他们的行为符合此罪的特征。因为任何犯罪构成都必须同时具备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和客观方面等四个要件,所以,本案10名被告人首先从主体上符合此罪外,在主、客观方面,他们都明知高考试题和“答案”是国家秘密,通过手机信息、网上传输等手段获取是非法的,但仍故意实施此种行为。所以,这种行为符合以窃取、刺探、等方法,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的行为特征。既然他们实施了上述不法行为,后果必然危害国家的安全稳定、经济建设和保密制度。因此,这又在侵害的客体上证明了他们犯此罪的构成。王东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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