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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案构成抢劫(预备)罪

发布日期:2009-11-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基本案情 :一日下午,被告人邱双、闫然经预谋后准备抢劫出租车司机。次日凌晨4时许,二人携带一把砍刀和一把水果刀,窜到郑州高新区一个交叉口,拦住张师傅开的出租车,坐上后要求张师傅把车向西方向开。二被告人本来想在车子行驶中下手抢司机,但是由于做贼心虚,心里害怕未敢动手。为平静心态,他们让张师傅拉着随意转圈。当车行驶至偏僻处时,二被告人下车说要小解。张师傅趁机发现了他们藏在车后座下面的砍刀,并知道了他们的乘车目的。为不惊动二犯,张师傅表现出内紧外松的状态时刻提防着他俩的举动。出租车在高新区转了一会后,他们又要求掉头向市区内走。期间,张师傅从后视镜里看到,被告人闫然将水果刀交给邱双实施抢劫,但邱双因害怕仍未动手。说时迟,那时快,司机张师傅暗中加快了速度,在开到一个加油站后,借车要加油为名下车报了警,二被告人还没反应过来时便被公安民警抓获。

    定性分歧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构成抢劫未遂。理由是:从刑法理论上讲,犯罪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因此,抢劫未遂是指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但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行为。由于抢劫罪侵犯的是财产所有权和人身安全两个客体,所以,在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抢劫犯罪时,上述两个客体均未遭到实际侵犯就是抢劫未遂。本案正是这样,被告人邱双、闫然经预谋后,带刀坐到张师傅出的租车里准备抢劫。此间,他们已经着手事实抢劫了,只是由于张师傅警惕性较高,才没让他们得逞,所以,本案符合构成抢劫未遂的特征,构成抢劫(未遂)罪。

    第二种意见认为二被告人构成抢劫预备。理由是,刑法第22条第1款规定:“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这就是说,犯罪预备是行为人的行为还未达到“直接”实行具体的侵害被害人或社会的地步,只是在时间和空间上创造条件的。对本案来说,被告人邱双、闫然对张司机的行为在性质上还应属于为抢劫实行创造条件阶段,即犯罪的预备形态。也就是说他们对被害人(司机)来讲还没有形成直接的威胁,比如,还没有举刀砍向张师傅。所以,考虑到二被告人毕竟尚未着手实行犯罪,还没有实际造成社会危害,应当认定他们属于犯罪预备行为。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法院判决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邱双、闫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预备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预备),依法应比照既遂犯分别从轻判处其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陈安利 安治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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