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轻微伤医疗费二千余元能否确认?

发布日期:2009-11-24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简要:2004年2月12日下午,被告刘某、曾某、涂某因怀疑是村副主任原告赵某为公事上午带镇干部到丈量其占粮田的房屋而找原告质问,为此,双方在同村村民赵某家门口发生争执,三被告即用鞋跟往原告头部打去,由于被告是妇女,且旁边围观了其丈夫等人,原告见此未还手打被告,只是想脱身摆脱围攻,在场的只有刘某、赵某出面劝解,直到原告的头部被打出鲜血直流才被劝开。当天原告被送到县医院住院治疗6天,用去医疗费2413.3元,经法医鉴定其伤势为轻微伤乙级。庭审中,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全部医疗费等,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费有异议,要求在其伤势500元医疗费范围内认定等,但被告放弃对原告的医疗费进行依法鉴定。

  案件评析:本案争议焦点之一是原告医疗费用确认,原告赵某的伤势只有轻微伤乙级,而医疗费实际用去二千余元,那么,原告的医疗费究竟是以原有关规定确定,还是以实际费用确认?对此,有一种意见认为,根据1999年9月25日公布实施的(江西省)关于执行《人体损伤分级鉴定标准(试行)》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不同程度损伤的医疗费用标准调整如下,重伤甲级、重伤乙级、轻伤甲级:视具体情况而定;轻伤乙级:10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甲级:8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乙级:500元以内酌定;轻微伤丙级:200元以内酌定”的规定,由于原告的伤势为轻微伤乙级,因此其医疗费只能以最高标准500元确定,其超标部分自负。笔者认为,根据2004年5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一款“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及该条第二款“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的规定,被告(即赔偿义务人)虽然对原告(即赔偿权利人)医疗费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认为医疗费与其伤势不对称,费用过高,但被告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其主张,即放弃对原告的医疗费进行依法鉴定,因此,被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举证倒置),医疗费的数额依法以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即认定原告的医疗费为2413.3元。最后,本案采用后一种意见判决被告刘某、曾某、涂某赔偿原告赵某医疗费2413.3元及误工费等合计2598.98元。宣判后,被告对此不服,提出上诉,本案正在二审中。

  启示:人与人之间发生人身损害纠纷难免,但一旦发生纠纷,人身受到伤害,要到正规的医疗单位治疗,并要注意根据伤情控制医疗费,不要随意听从医生用不必要昂贵的药品治疗,因为那样很容易造成小伤用钱多,如本案就是如此,如侵害人不同意赔偿,受害人诉至法院,侵害人提出对医疗费进行鉴定,很有可能法医对医院用药不当造成医疗费过高与其伤势偏离较大的实际医疗费用予以部分核减,超过部分无疑由受伤人自负。这样受害人既伤了身体又垫赔了钱,不值得。庞芝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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