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发生交通事故离开现场仍应构成逃逸
2008年4月19日凌晨,赵某驾一小汽车前往广东途中与驾驶摩托车的李某相遇。因天降大雨、赵某车速过快,加之李某严重占道行驶,致使小汽车后挡泥板拖带摩托车把手,将李某连人带车迅速摔入河谷,造成李某当场死亡、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赵某当时虽已略感到异常, 但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 便继续驾车前行。直到过了4小时, 被警察截获, 赵某方知发生了交通事故, 而此刻因为现场己毁, 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交警部门只好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认定赵某驾车肇事逃逸,由赵某负事故全部责任,李某无责任。赵明不服,然申请复议的结果也是维持原责任认定。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赵某之所以离开现场,完全是由于不知道发生了交通事故,否则,也不会离开。而逃逸是指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为此,交警的认定明显错误。
第二种意见则认为构成逃逸。
【分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从刑事角度看,正如赵某所想,逃逸是指“驾驶员明知自己发生了交通事故,为了逃避责任,而逃离现场的行为。”在这里,“明知”是指驾驶员故意与否的问题,是决定驾驶员应否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但从民事赔偿责任上来理解“逃逸”, 却与如何刑事角度不同, 刑事是严格责任即对故意与否不得推定,且有且仅有是故意;民事是非严格责任即允许推定,除了故意之外,还允许是过失。过失是说对损害结果的发生, 应当预见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是己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的心理状态。本案中:
首先,赵某作为机动车的驾驶员,负有行车安全的注意义务,即有义务知道自己所驾驶的车辆在行驶过程中是否安全、是否发生交通事故。这在《道路交通安全法》有明确规定,不必累述。
其次, 赵某是 “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 或者 “己经预见但轻信可以避免”,即具有主观过失。表现在, 一方面他事前知道李某严重占道行驶, 而自己也车速过快, 且天黑并降大雨, 如此相遇极易、极可能发生交通事故;另一方面他事后己感到异常, 却仅仅由于从后视镜中未发现什么, 便继续驾车前行, 而未尽到如下车查看等注意义务,无论是出于没有预见或轻信可以避免中的那一种情形, 都构成过失。
再次, 赵某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己确将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并确己导致事故责任无法认定,已经符合构成逃逸的客观要件,依此认定为逃逸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之精神和民事立法原则。程成
- 廖某职务侵占单位18万余元,获缓刑
- 紧急提醒:个人销售抗原试剂违法!最高可判无期徒刑!!!
- 近距离安装可视门铃可构成侵害邻里隐私权——人脸识别装置侵害邻居隐私权案
- 张文中诈骗、单位行贿、挪用资金再审改判无罪案
- 【第274号】李某贤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不起诉案
- 济宁某放火罪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委托王律师代理起诉获赔偿款
- 网络直播平台销售医用类面膜无资质法律风险及处罚
- 尹律师解读新《信访工作条例》八大亮点
- 申某某诉李某某等名誉权纠纷案
- 吴某甲等人申请执行陈某乙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案件
- 丁某杨等人虚构债务被判拒执罪案
- 酒泉某豫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王某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
- 赛某某假冒注册商标案
- 曾望清诈骗案
- 靳利娟、罗安君等诈骗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