咨询律师 找律师 案件委托   热门省份: 北京 浙江 上海 山东 广东 天津 重庆 江苏 湖南 湖北 四川 河南 河北 110法律咨询网 法律咨询 律师在线 法律百科
我的位置:110网首页 >> 资料库 >> 案例分析 >> 刑事类案例 >> 其他刑事案例 >> 查看资料

修理厂内倒车撞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人身伤害事故?

发布日期:2009-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2008年10月29日,原告曹贵与被告肖礼合伙购买了一辆出租汽车,并在被告安邦保险公司投保,保险期为2008年11月1日至2009年10月31日。因汽车需要修理,2008年12月3日晚,原、被告两人将车开进某修理厂进行修理,修理厂内车辆较多,修理人员要求将车停放至指定的地点等待修理。于是由肖礼驾驶倒车,曹贵在后指挥车辆进入,但由于肖礼操作不当,将曹贵撞伤,造成曹贵右眼失明,左侧面部麻木的七级伤残。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到场处理进行现场勘查后作出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认定该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

  争议:修理厂内倒车撞人是道路交通事故还是人身伤害事故?

    第一种观点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顾名思义就是针对交通事故予以赔偿,非交通事故不在赔偿之列。交通事故是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而本案中事故的发生,不是在道路上行驶的过程中,且交警部门已经作出认定此事故不属于道路交通事故。故认为,保险公司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曹贵与肖礼将车驶入修理厂,并由修理厂内的人员告知停放入指定的位置,此时已经进入了维修程序了。本案不应定性为道路交通事故,而应是一般的侵权纠纷,且修理厂还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

    第三种观点认为,本案涉及的事故属于交通事故。《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115条第5项规定,交通事故是指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该条第1项规定,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该法第77条规定,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到报案的,参照本法有关规定办理。从以上法律规定我们可以看出,其实质上扩大了交通事故的范围,交通事故在地域上,不仅包括道路,还应当包括道路以外的其他场所,仅以地域范围来确定是否属于交通事故已不符合现行法律规定。应该以发生事故时机动车是否处于通行状态作为衡量标准。本案虽然发生于修理厂内,但这并不影响该车所表现的倒车的运动状态,虽然倒车的目的是为了进行修理,但该车的运动状态是造成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这起事故的发生与修理的操作没有任何因果联系。故此认为本案属于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

    管析: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而且笔者认为,本案由保险公司赔付,符合交强险立法目的和精神。国家设立交强险的实质是要求保险公司对受害人(第三者)承担社会责任,避免肇事人无力赔偿时受害人得不到任何救济现象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无论投保机动车是否在公共道路上行驶,其都有发生事故的可能。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对于受害人而言同样是偶然的,难以防范的,符合保险事故的基本特性。认定符合一定条件的在非公共道路上发生的事故为保险事故,符合交强险对社会公众利益的保险原则和交强险的公益性质。

徐瑾

没找到您需要的? 您可以 发布法律咨询 ,我们的律师随时在线为您服务
  • 问题越详细,回答越精确,祝您的问题早日得到解决!
发布咨询
发布您的法律问题
推荐律师
吴健弘律师
浙江杭州
陈皓元律师
福建厦门
陆腾达律师
重庆江北
马云秀律师
广东深圳
罗雨晴律师
湖南长沙
王远洋律师
湖北襄阳
朱建宇律师
山东菏泽
王高强律师
安徽合肥
徐荣康律师
上海长宁区
热点专题更多
免费法律咨询 | 广告服务 | 律师加盟 | 联系方式 | 人才招聘 | 友情链接网站地图
载入时间:0.02624秒 copyright©2006 110.com inc. all rights reserved.
版权所有:110.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