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结婚或离婚了,彩礼如何处理?(杭州律师林建平)
发布日期:2009-12-10 作者:110网律师
杭州律师林建平 13486171835
一、彩礼的性质:
按照乡土风俗,订立婚约要举行订婚仪式,婚约一方会向对方,或各自的父母、亲友向婚约人赠送订婚礼物,俗称彩礼。长期以来,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一直以赠与来对待彩礼问题。送彩礼的确是一种无偿赠与行为,但它与一般的赠与有所不同,一般赠与具有单方性和无偿性的特点,而送彩礼则是适龄男女订立婚约的一种程序,是以将来结婚为目的的一种程序,因此,彩礼可谓是一种特殊的赠与。其特殊性在于: (1)赠送彩礼的目的在于缔结婚姻,而一般赠与不会带有什么特殊目的;(2)当事人赠送彩礼并不一定是完全出自于自愿,而往往是迫于民俗和习惯给的压力.这是一种附条件的赠与行为,而非无偿的无所求的赠与。
二、彩礼纠纷的处理:
【司法依据参考】: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关于彩礼纠纷的处理,《婚姻法》没有做出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规定了三种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请求返还彩礼:一是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二是双方办理结婚手续但未共同生活的;三是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处理原则】:
(一) 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彩礼应当返还;给付彩礼后如果已经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只是在特殊的情况下才支持当事人的返还请求。
(二) 已经结婚的,返还彩礼的前提是双方必须离婚。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条“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当理解成绝对困难而非相对生活困难。所谓绝对困难,凭借自己的生活收入来源已经无法维持当地最基本的生活水平。
(四) 在彩礼返还方面还应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问题考察,根据其过错程度对彩礼采取按比例返还的方式,如对于给予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彩礼返还的比例可以低一些;而对于因接受彩礼一方的过错导致婚约解除的,则可以采取全额返还。
【律师特别提醒】:
(一)“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而非“未办理结婚仪式或婚宴”,已经办理结婚仪式或婚宴,但只要没有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仍可以要求返还彩礼。
(二)“没有性生活”不等于“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应结合家庭情况,若只考察个人财力,会出现“游手好闲的无业富家子弟被认定生活困难”的笑话。
(四)要求返还彩礼请求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诉讼时效的起算应根据具体情况而定,一般而言,已经登记结婚的,从解除婚姻关系时开始起算。未登记结婚的,一般从对方撕毁婚约或明确拒绝返还彩礼开始计算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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