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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关法律规定的理解与完善

发布日期:2009-12-26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其犯罪行为所引起的损失赔偿而进行的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制度作为一种司法救济制度,维护司法公正,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应是第一宗旨 ,其立法的主要目的就在于贯彻诉讼经济原则,避免人民法院,当事人、证人等的重复劳动,在惩处犯罪的同时,及时地挽回被害人因犯罪行为所造成的损失,有效地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减小犯罪行为所带来的社会危害,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我国《中国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第三十六条,《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至一百零二条,以及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有关司法解释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了相关规定。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等虽然对审判人员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相关程序和注意事项进行了规定,但有些规定表述不明确,有些规定缺乏操作性,有些规定不符合法理,本文就《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条存在的问题进行粗浅探讨。
 
    一、《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条、八十九条的内容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前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查封或者扣押被告人的财产。”《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放弃诉讼权利的,应当准许,并记录在案。”第八十九条规定“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我们从上述规定中可以归纳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内容:1、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即只能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2、告知的主体是人民法院;3、告知的对象是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有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被害人已死亡的近亲属、被害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4、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是刑事案件立案以后至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5、人民法院告知义务的不确定性,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可以告知但不是必须告知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主体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6、救济措施,在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没有提起的,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可以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二、《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八、八十九条规定存在的问题
 
    1、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程序不规范、不明确
 
    (1)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不明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4条规定的是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可以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作出刚性规定,从而在司法实践中很容易导致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对此为了单位或自己的利益会做出不同的理解,认为既然是可以告知,那么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况而不告知,于是在刑事案件立案时就会有意无意地省略掉了这一告知程序,造成有的被害人失去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机会,起诉权不能得到有效保证。
 
    (2)法院内部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究竟由立案庭告知还是由刑事庭告知没有明确规定。如在立案时没有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予以区别对待,即当检察院就刑事部分向法院提起公诉后,法院立案庭往往只就刑事部分审查后对刑事案件立案号,而对于附带民事诉讼部分没有专门的案号,使得刑事案件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在案号上没有区别,让刑事审判庭在接收案件时无法确认是否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也有些法院的立案庭为了省事,对刑事案件一概不予审查,直接受理并编案号然后移送刑事庭,这样就把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任务推给刑事审判庭;同样刑事审判庭有时也会对当事人在立案环节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是在刑事部分的审理过程中提起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不进行立案程序而直接受理进入审理程序,从而导致立案庭不知道哪些案件有附带民事诉讼,造成了一些附带民事案件只有结案而没有立案的现象。总之,这种混乱、不规范的现象在实践中普遍存在,这既不利于法院的内部管理也不利于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保护。
 
    2、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不具体且不符合司法实践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但刑事诉讼过程是一个时间跨度很大的过程,根据刑事诉讼法原理可知,刑事诉讼过程包括侦查、审查起诉、一审、二审、甚至重审、再审程序,因此根据司法实践的需要,《刑事诉讼法解释》第89条对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进行了适当限制,即应当在刑事案件立案以后第一审判决宣告以前提起。这一规定虽然较《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要明确,但同样存在以下问题:
 
    (1)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的法律原则不能很好的实现。因为当被害人是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或者已经开庭,甚至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必然会打乱刑事案件的开庭审理工作,刑事审判庭不得不停止刑事案件的开庭准备甚至休庭,以等待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立案后重新安排开庭。然而刑事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是非常有限的,因此,刑事审判人员会利用法律赋予他们的“先刑后民”的权利,从而使“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这一法律规定成为徒有形式没有实质作用的“空壳”规定。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的定也无法落实。因为公诉案件的审理期限很短,即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只有20天,普通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是30天,最多45天要结案。当出现被害人在刑事案件已进入开庭准备程序、已经开庭,或者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时,刑事审判员有时不得已采用先刑事后民事的方法对案件进行处理。这样一来司法解释规定的“被告人及家属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规定就无法落到实处,也不能实现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三、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程序和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一)、完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告知程序
 
    1、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
 
    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有以下优点:
 
    (1)符合法院内部职能部门的分工原则及立审分离原则。公诉案件起诉到法院后,首先由法院立案庭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如果受理则统一编排案号,编好案号后再移送到刑事审判庭对案件进行审理。
 
    (2)解决“省而不告”和“审而不立”的现象
 
    如果没有明确由法院立案庭告知的话,立案庭和刑事庭可能为了省事都不愿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即“省而不告”。这样既不能对被害人的合法权益进行及时、有效的保护,也不能确定是哪个部门、哪个人的责任并进行相关处罚。即使刑事庭的审判员及时、有效地告知了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刑事案件审判员一般不会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去立案庭进行立案,立案庭为了省事也不会另行立案,实际上立案庭没有相关制度和文书,事实上立案庭也不知道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另行操作。从法院内部分工的职能来分析,刑事庭没有直接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权利,如果直接受理有违“立而不审,审而不立”的原则。因此,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向法院起诉最为妥当。
 
    (3)便于案件管理
 
    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人员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立案庭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统一的案件编号以便与单纯的刑事案件区别开来。
 
    (二)、明确规定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时间
 
    综合《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规定,笔者认为规定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为宜。这样规定有以下理由:
 
    1、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合理性。第一,刑事案件的证据已经由侦查机关获取,换句话说,刑事案件的被告人对案件的民事构成侵权,应负民事责任的证据已经由公诉机关提供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只要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受到的损失有多少就行;第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已经有足够的时间去收集证据,因为刑事案件的发生、侦破、审查起诉到法院受理等阶段有相当长的时间;第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也有足够的时间考虑是否对被告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2、规定有权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三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有其必要性。第一,刑事案件审理期限短;第二,早点确定有利于法院组织双方在庭前对赔偿部分进行调解;第三,规定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在规定时间内起诉有利于实现刑民一并审判的原则以及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定》中关于“已经赔偿被害人物质损失的,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的法律精神,最终落实我国设立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立法目的。
 
    四、完善相关法律规定
 
    通过上述分析,应当明确规定由法院立案庭告知刑事案件被害人及相关有权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人员必须在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因此,有必要对相关法规进行修改与完善。
 
    第一,对《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后,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人的近亲属、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权在法院告知后三日内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否则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不予立案,但可以再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第二,《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九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即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决定立案受理的,该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如果已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


【作者简介】
彭丁聪,湖南省郴州市汝城县人民法院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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