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创]一起购销合同纠纷案货款催讨实录
发布日期:2010-01-07 作者:余炳荣律师
作者:余炳荣律师
摆在我办公桌上面的材料全部是传真件:三份订货单,两份送货单,还有一份是对账单。订货单上的黑色印章已有些模糊,但还能辨别出供货单位是上海LM电子公司,订货单位是汕头SG电子公司。送货单和对账单上的签名都很潦草,根据就看不出签字的人姓啥名谁,唯一能够肯定的是送货单上的签名与对账单上的签名不一样,与订货单上的签名更是风马牛不相及。
又是一起以传真形式进行交易的购销合同纠纷案件,上个月才刚刚在汕头中级法院开庭的一宗同类型合同纠纷案件一下子闪现眼前:
汕头市潮阳区的化妆品公司委托深圳市的印刷公司为其印制化妆品标签,报价单、确认函等传真件你来我往,最终敲定价格和条件,传真了一份合同书,化妆品公司先预付货款的30%,余款货到付清。印刷公司在收到化妆品公司关系户通过银行汇来的30%货款后开始送货上门,每次送货后都传真一份送货单给化妆品公司仓管员签名,几次龙飞凤舞后送货单全部回传给了印刷公司,货值累计10多万元。印刷公司在提供了全部标签后给化妆品公司传真来一份对账单,要求对方财务核对无异后回传。很快,化妆品公司就将原来的对账单回传给印刷公司,对账单上核对人一栏增加了看起来颇有书法价值的狂草签名。
后来发生的事几乎没有半点悬念,化妆品公司拒付货款,印刷公司向被告住所地的法院起诉,要求化妆品公司付还尚欠的货款并按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息。
案件一进入诉讼程序,这时候你就会觉得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有些搞笑。据民事诉讼法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业界人士管这种管辖制度叫“原告就被告”。简单地说,化妆品公司拒付货款,印刷公司必须到化妆品公司所在地的法院起诉;倒换过来,如果印刷公司收了定金后违约拒不供货,化妆品公司就必须到印刷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据说立法者设计这项“原告就被告”的目的是为了方便当事人诉讼和日后法院的执行。晕了,这里的方便当事人诉讼往往变成方便被告而不方便原告起诉,而方便被告应诉的同时是不是也方便了“地方保护”,我不得而知。
诉讼制度是有些搞笑,但印刷公司起诉后却一点也笑不起来。印刷公司提供了报价单、确认函、合同书、送货单、对账单,但是化妆品公司一概否认,什么没签过合同,什么送货单上的名字他们看不懂,什么对账单上的名字他们也不知道是谁。最要命的是几次电话后合同书和送货单的数量已经不一样了、预付30%货款的单位又不是化妆品公司。虽然《合同法》有规定电传、传真也是合同的形式。但历来,传真件因容易伪造一直被法院排斥于证据之门,除非对方承认。尽管印刷公司据理力争,但最后区法院认为印刷公司提供的证据不充分,判决驳回了印刷公司的诉讼请求。这等于说印刷公司的标签免费 “送货上门”了。一审宣判后,印刷公司向汕头中级法院提出上诉,上个月才刚刚开庭审理。
“余律师,这官司能打吗?”上海LM公司华南地区的明经理一脸疑惑,他的话把我从沉思中拉了回来。
我从他的眼神里看出他的焦急。
这是第一个从网络上查到我的资料而找我提供法律帮助的当事人,在电话里我简单跟他们分析了一般购销合同纠纷案件起诉的要点,几天后他们就带着证据从上海来到我的办公室。我要感谢他们对一个陌生律师的信任。中国是一个遇事找熟人托关系的国度,聘请律师尤为明显,很多人遇到法律问题需要聘请律师时,常常会穷尽亲戚、朋友、同学、同事等关系链介绍律师,好像有关系的律师才值得信任。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法制的悲哀。
“明经理,你先详细介绍一下和汕头SG公司交易的整个过程吧,越详细越好”。
我没有直接回答明经理的问题,现在也不是下结论可不可以起诉的时候,摆在眼前的第一件事是弄清楚购销的整个过程,这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都应该有证据,先不管这些证据是原件还是传真件,但要用证据来完成整个交易过程的再现。
因为法官不可能是案件的亲历者,他只是根据证据再现当时的交易过程,做出谁是谁非的判断。如果证据欠缺,无法完整地复述事实发生的过程,就会影响到法官对案件事实的判断和认定,结果是对债权人不利。
“汕头SG公司跟我们总共做了五笔生意,每一次都是他们按我们的报价打印好订货单,盖好公章后传真给我们。我们盖章后再回传给汕头SG公司”。
明经理边说边从文件包里拿出一摞材料递给我:“余律师你看,前两次订货的货款都付清了,第三次送货值7800元,他们收货后只付了5000元;第四、第五笔订货计14672元,总共欠我们货款17472元。”
我接过明经理递过来的一大摞材料:
五份订货单上双方公司的黑色印模清晰可见,每一份订货单上汕头SG公司经办人签的都是“詹某某”;三份送货单上时间、数量与前三份订货单对应,但最后两次送货没有送货单;订货单上的签名和送货单上的签名是同一个人;对账单上的签名潦草得无法辨别。
“明经理,汕头SG公司向你们支付过三次货款,是付现金还是银行汇款、转账?有资料吗?”
“三次都是从汕头的银行汇款过来。”经过我一提醒,明经理从公文包里抽出一个小文件夹,打开后小心翼翼拿出三张《银行支付系统专用凭证》原件。
三张凭证上面上海银行虹梅路支行的印章鲜红耀眼,付款人和收款人的名称一字不漏,汇款金额与订货单、送货单分毫不少。
我按过这三张凭证,会心一笑。记得证据法教科书上对起诉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证据列举了几种;买卖合同、订(定)货单、交付定金的凭证、保函、送货单、提货单、收据、银行付款凭证、发票、结算清单、还款计划还款承诺书、收货方对质量有异议的信函。
可不要笑话我,律师办案的时候查教科书并不算是临时抱佛脚,教科书是办案的百宝箱,很多办案的困惑都能在教科书里找到答案。那种认为教科书太死板而不多看的人是办不好案子的。书到用时方知少,起码我是这样认为的。
对照一下教科书,教科书里所列举的证据在这宗买卖过程都有,虽然主要证据是传真件,但银行的汇款凭证是原件,且跟其他证据吻合。
对了,发票?现实中很多的供货方收款后只开收据,不开发票的。这宗生意也开了发票了吗?
“有出具过发票吗?”我问明经理。
“有啊,我们公司是外资企业,这方面的操作比较正规,每笔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了,这不,我也带来了”。
我接过明经理递给我的 “上海增值税专用发票”,总共也是五份,金额与订货单分毫不差。后三单货款没付,但交易一发生,发票就开具,外资企业操作确实比较正规,他们的管理和运作有很多可圈可点之处。我心里这样想,但没有说出来。
到这里,上海公司所有的证据已完成了整个事实再现的过程,证据与证据之间相互印证,环环相扣。前一个证据的运转,就带动了下一个证据,证据整合在一起就完整再现事实的过程,这就是证据法所称的证据链条。
我肯定地对明经理点点头说:“起诉汕头SG公司,证据很充分”。
接下来的工作复杂而又有条不紊,我先给汕头SG公司发了律师函,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要求对方在五个工作日内付还货款。其实我对他们并不抱有幻想,我利用这五天的时间把查询工商资料、起草民事起诉状和授权委托书、整理证据材料、列证据清单等工作一气呵成。五天后,明经理也把公司盖好公章的诉讼文书特快邮寄到律师事务所。
一个星期之后,我们正式把汕头SG公司告上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
10年的律师执业经验告诉我,诉讼前的充分准备才能换来诉讼过程中的镇定和自若。果然,诉讼过程顺利得超乎预料,在强大的证据攻势面前,汕头SG公司采取了消极的应对策略。几个月后,明经理带着公司的收款收据从上海飞赴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的财务室,随着他在法院提供的转账支票存根上签字,整个案件划上了一个完满的结局。
办完领款手续,我带着明经理走出龙湖区法院的大门,回头一看,龙湖区法院大楼悬挂的国徽在灿烂的阳光下熠熠发辉。
----汕头律师事务所13502766760
作者:余炳荣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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