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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的几点法律思考

发布日期:2010-01-08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论文关键词:工会组织 平等协商 集体合同制度

  论文摘要:文章对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进行了探讨,指出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在新时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任务。
  
    
  建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是工会组织在新时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的根本任务。《工会法》明确规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全国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企业职工劳动权益。”这就深刻表明,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工会突出维护职能,重点是维护职工的劳动权益和民主权利,其主要的手段和机制就是集体合同制度和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因此,建立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是落实《劳动法》,协调劳动关系的重要机制,是贯彻党的全心全意依靠工人阶级根本指导方针的重要制度保证,也是工会组织履行基本职责、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手段。推行和落实这项制度,意义重大。它有利于把职工自身利益与企业发展的整体利益紧密联系起来,调动职工积极性,提高企业经济效益;有利于增强干部职工的法制观念,加强民主管理,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利于密切干群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凝聚力,促进企业的发展和稳定。本文试从工会组织在市场经济形势下,围绕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这一基本的职责出发,做几点法律思考。
  
  一、建立健全有效运行、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制度,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的法律手段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高度统一、高度集权的经济运行机制,政企不分,产权不明,片面地强调了整体利益的一致性,因而平等协商的集体合同不可能产生和实行。另外,工会工作长期处于计划经济体制这样一个大背景下,只有单一的公有制经济存在,无论是企业,还是经营者、劳动者都没有自主权,相互之间基本上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发生,客观上职工也不需要工会维护其合法权益。没有有效的市场需求就没有有效的市场供给,工会工作不可能也没有必要突出维护权益这个职能。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步步入市场经济轨道,经济活动运作方式的市场化、国际化日益完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参与国际竞争已势在必行,尤其是我国的所有制结构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关系、劳动关系也发生了重大而深刻的变化,劳动者、经营者以及企业都有了自主权,相互之间有了不同的利益,冲突时有发生。这时,维护职工最基本的生存权,即获得劳动报酬和生命安全健康保障权,成为职工的第一需要。正是在这种背景下,企业已初步具备了建立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制度的客观环境和必要条件,其主要体现有三点。
  1.市场机制的确立,是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前提。市场机制是以经济成分和利益主体多样化为基本特征的。这就为不同经济成分中不同的利益主体,通过平等协商、签订双方认可和遵守的集体合同,以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提供了现实的可能性。同时,为市场经济条件下,形成稳定的、和谐的劳动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
  2.企业独立法人地位的取得,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经济前提。集体合同制度调整的基本内容是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在物质利益和劳动权利等方面的合作与争议,而这些问题均属于各自的经济利益范畴。企业只有在取得独立的法人资格,真正实现政企分开,产权明晰后,才可能从法律上履行义务与权利,承担其责任。
  3.工会作为党领导下的工人阶级群众组织,是党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政权的重要社会支柱,是会员和职工利益的代表。作为劳动者代表地位的确立,是建立集体合同制度的法律前提。其一,工会是代表职工群众一方,与企业方进行平等协商,签订集体合同,是以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代表者和维护者的身份出现。这一职能只有在我国确立了市场经济的改革目标,并且在《工会法》、《劳动法》颁布实施以后才具有现实意义。其二,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是工会组织维权的最有效的突破口。其三,工会通过维护劳动者的劳动权益,能够进一步维护劳动者的所有权益创造更有利的条件。也可以说,在新形势下,为工人阶级所具备的主人翁地位赋予全新的含义。以中原油田钻井二公司这样一个二级单位为例,就其经济成分来讲,是以公有产权占主导地位的国有企业,但经济利益主体则是多元化和多样化的,即国家、企业和个人。从个体成分角度讲,既有全民正式工、全民合同工,又有劳务合同工、临时用工等不同的用工形式,这些不同的成分,它的物质利益和劳动权益是不相同的,保护它们不同的合法权益,只有规范的法律性合同才具备良好的保证。[
  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协调企业劳动关系的一种重要机制
  
  集体合同制度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关系的矛盾运动中产生的,作为一种维护机制,集体合同制度是在职工群众维护自己劳动权利的过程中实现的,作为一种具有法律效应的企业制度,则是因为集体合同制度的建立,有利于企业劳动关系的稳定并且能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才被法律所认可。从这个意义上讲,集体合同主要体现:一是这种制度承认劳动关系的双方,即经营者和职工是两个不同的法律主体,正是具备了这种法律主体地位,才使得劳动条件、工资待遇等方面的谈判和协商具有平等的地位和权利。二是集体合同制度以劳动权益为核心,根据市场化运作机制的要求,以合同的方式,规范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三是集体合同制度以协调劳动关系为途径,以促进企业发展、职工物质文化生活的提高为目标。集体合同制度的这些特点,适应了协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劳动关系的要求。因此,企业经营者要紧紧依靠职工代表大会,清醒地认识到新形势下劳动关系的新变化,面对新形势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要求,抓住机遇,以学习宣传《劳动法》、《河南省企业集体合同》为契机,平等协商,从集体合同的基本原则程序、签定、履行到检查考核,构成了一整套完整的集体合同制度,才能有效地激发职工生产积极性的充分发挥和促进企业生产的跨越式发展。
  正是因为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是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经营者,对自身劳动权利和经济利益经过平等协商形成的契约关系,订立集体合同的双方——企业与工会,一方是企业法人,一方是社团法人,均具备民事行为能力,能够承担民事责任,享有民事权利的法律主体。从劳动关系的角度上讲,签定集体合同的两个法律主体代表了劳动关系的双方。因此,在建立集体合同的过程中,应遵循的基本原则:一是主体独立的原则。劳动关系的两个主体,身份和地位必须是独立的,彼此不存在隶属关系。二是权利对等的原则。劳动关系是法律上的两个平等的主体,权利和义务应当是对等和相应的。三是双方合作的原则。劳动关系的规范化以双方合作为起点,避免和减少争议及争议的扩大化、复杂化。四是协商一致的原则。劳动关系的双方达成的协议,不存在强制和欺诈的因素,应该反映双方真实的意愿。五是在法律的范围内利益兼顾的原则,即劳动关系的协商内容、过程和结果,不得与现行的法律、法规相悖。
  
  三、正确处理好“六个关系”,做到“四个到位”,顺利地推进集体合同制度的运行
  
  处理好“六个关系”,一是建立职代会和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的关系。这两个制度相互联系和依存,缺一不可,尤其是职工代表大会制度,这是在社会主义制度条件下,职工参与民主管理,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基本制度,必须不断规范和认真落实。二是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的关系。《劳动法》明文规定:依法签定的集体合同对企业和企业全体职工具有约束力。职工个人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劳动条件和劳动报酬等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的规定。这就是说,劳动合同必须用集体合同来规范,此标准不得低于集体合同。三是坚持法律标准与企业实际出发的关系。企业的集体合同一定要从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切忌套用和照搬不同行业、不同企业的模式文本,而失去意义。四是抓机制建设与签定集体合同的关系。正是因为集体合同是建立平等协商机制以后的成果,实践中,只有不断强化这种机制的建设,合同的履行才有实质性。五是维权与教育的关系。随着维权的不断深化,还要不断通过多种形式,引导职工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努力提高政治思想素质和维护自己权益的水平。六是签定合同与履行合同的关系。签定合同,只是意味着法律关系的确立和开始,它能否取得成效,还有待于双方去认真履行。否则合同文本再好,也只是一纸空文。“四个到位”,一是思想认识到位。党委、行政、工会要高度重视,成立领导小组和专门的工作小组,切实加强领导。同时,要加大对推行集体合同制度的宣传力度,使建立平等协商集体合同制度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有效地提高职工的认可程度。二是平等协商到位。根据企业方、职工方对等的原则,成立平等协商小组,针对重点和要害问题,逐条商议起草,经职代会充分讨论后定稿,保证了集体合同的严肃性、公正性。比如在集体合同重点条款工资的约定上,从草案出台,就要让全体职工明确国家法律对工资宏观调控的政策,明确企业现行操作方式的法律依据,明确工资调节、增减的成因,明确工资支付的标准和方法,以便在监督检查时有更强的针对性。三是监督检查到位。具体实践中,采取强有力的制约手段加以规范和约束,双方人员组成集体合同监督检查小组,建立了必要的监督检查和履约责任制,以及工作例会制度,定期检查、汇总、反馈,及时解决问题。四是落实到位。集体合同是新生事物,企业各方必须在落实上狠下功夫。双方在履行合同中要严肃认真,坚持有法必依,违法必纠,要把集体合同履约兑现率、职工的满意率和企业劳动关系稳定程度,作为检查考核这项工作的主要标准,真正使之切实维护职工群众的合法权益,团结全体职工群众,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作者:段春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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