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人员变更或解除农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应负的责任
发布日期:2010-01-12 作者:程才律师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61条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与利用职权干涉农村土地承包、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或者强迫、阻碍承包方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流转等侵害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行为,给承包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其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这里要指出的是,这种损害赔偿责任应当是《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行政赔偿责任。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恢复原状。情节严重的,由上级机关或所在单位给予直接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第397条的规定,追究直接责任人员的滥用职权罪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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