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失 被保险人有权直接向保险公司求偿
发布日期:2010-01-13 作者:李英俊律师
人民法院报北京1月11日讯 香河信达金属物资有限公司为本公司奥迪轿车在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投保。后该车发生事故,香河信达公司赔付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以香河信达公司应先向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为由,拒绝赔付。香河信达公司认为该公司的说法于法无据,将中联财险北分公司告上法庭。今天,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香河信达公司作为索赔权利人,有权在致害人和保险公司中选择谁先赔偿车辆所受的损失,中联财险北分公司应支付香河信达公司保险金15万元。
2008年3月5日,香河信达公司为所属的奥迪轿车在中联财险北分公司投保,险种包括车辆损失险、车上人员责任险、第三者责任险等。保险期间内,王江驾驶投保车辆时,投保车辆被贾龙驾驶的中型货车从后部碰撞,投保车辆失控撞坏旁边的公路护栏,并导致王江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大兴交通支队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贾龙负相关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江无责任。香河信达公司支付了医疗费、拖车费、投保车辆修理费并赔付了公路护栏损失费后,向保险公司索赔。中联财险北分公司认为,香河信达公司应先向保险事故责任方请求赔偿,在请求不能的情况下才由保险公司承担责任。香河信达公司在车辆维修结算后就立即主张保险金,应视为放弃向致害方请求赔偿,故拒绝向香河信达公司赔付保险金。香河信达公司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中联财险北分公司支付香河信达公司保险金15万元。 (邹明宇 杨清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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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线法官■
北京市一中院法官经审理认为,香河信达公司与中联财险北分公司签订的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的,中联财险北分公司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其中,针对车损险,香河信达公司作为索赔权利人,有权选择便捷的救济途径,其既有权选择要求致害人赔偿车辆所受的损失,亦有权选择依据其购买的车辆损失险要求保险人履行保险赔偿义务。在被保险人提出索赔申请后,保险公司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并可以在赔偿金额范围内取得代位求偿的权利。现中联财险北分公司在没有任何证据证明香河信达公司放弃向致害方索赔的情况下,拒绝对香河信达公司进行赔付,依据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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