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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环境法庭建设现状及分析

发布日期:2010-01-28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近年来,我国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国民环境意识普遍增强,环境投诉逐年增多,但我国环境纠纷司法救济途径相对滞后,环境诉讼案件数量并未出现相应的增长,仍然存在环境犯罪没有被依法追究,环境受害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的情况。长期以来,有关环境纠纷案件都是在普通法庭审理。但是,环境诉讼案件往往由于涉及的受害人比较多、涉及到地方纳税大户、法官环境知识欠缺、受害人缺乏相关知识无法举证等原因,审理起来困难。2007年11月20日,我国的环境司法保护走出了探索性的重要一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环境保护审判庭、清镇市人民法院环境保护法庭宣告挂牌成立。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当然,也必须看到,环境法庭要想发挥理想的效果,还必须有配套的法律环境。从我国现行的司法制度看,存在不少薄弱环节不利于环境法庭的运作,如公民保护环境的诉权受到了法律的限制、公诉机关在环境保护方面缺乏专业性等,这些问题的解决有利于在全国范围内环境法庭的建设和完善,真正形成我国环境问题的司法化救济。
【关键词】环境问题;环境保护;环境法庭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目前,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国民生活中的重大事件和主要内容,基层环境法庭的司法实践已经展开。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环境保护的过程以及环境法庭的现实障碍等角度加以分析,现行环境法庭司法实践的可行性。
   
    一、国内外环境法庭司法实践
   
    为了从司法诉讼方面加强环境法的实施,及时处理日益增多的环境纠纷、提高处理环境资源纠纷的效率,各国纷纷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如新南威尔州的土地和环境法庭的工作就十分卓有成效,他们出色地处理、审理了大量的环境诉讼。我国贵州省也在2007 年年底成立了我国第一个环境法庭,后无锡、昆明、玉溪等地也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境法庭,对环境司法进行有益的探索。
   
    (一)国外环境法庭实践
   
    成立专门的环境法庭,是国际上许多国家为了强化环境保护所采取的一个通行做法。如瑞典在1969年出台第一部环境法之后,随即成立了环境法庭,以快速有效地处罚环境破坏犯罪行为。韩国设有专门针对环境保护的特别司法警察,在检察官的指挥下,可以对任何有关环境破坏的线索展开调查。美国在环境的司法保护方面更是不遗余力,上世纪八十年代,美国国会通过法律,授予环保局以全面、永久的法律调查执行权。由此不难看出,通过司法手段保护环境,是国际社会的一个潮流。
   
    环境法庭的设立的先驱屈者是1980 年作为一揽子复杂环境立法的中心而建立起来的新南威尔士土地与环境法院(Land and Environment Court),它的主要目的是给普通公众一个参与环境许可的权利。该法院具有与州最高法院具有同等的诉权效力,同时根据超过20 部不同的环境法律对已经形成的环境争端裁决具有排外管辖权。土地和环境法院的级别与新南威尔士州最高院等同,其管辖权非常广泛,涉及土地征用补偿、土地评估、环境保护及规划等诸多方面,法院既可以对上述领域的民事争议作出处理,也可以对相关的行政争议进行审查,另外还可以接受环境保护机构对严重违反环境保护法律者的控诉。土地与环境法院很快取得了成功。 [1]
   
    南非政府日前正式推出第一个环境法庭,以支持政府制止捕捞珍稀鲍鱼、保证海洋资源可持续利用的行动。南非环境部长穆萨在环境法庭的成立仪式上说,政府这样做是为了有效对付那些大肆捕捞鲍鱼的个人或集团。南非环境法庭设在西开普省的赫尔曼努斯市,它虽然为地区级法庭,却拥有较大的裁决权。 [2]
   
    (二)我国环境法庭的实践
   
    近年来,全国各地人民法院和环保部门以不同的方式结合起来工作,形成了不同形式的环境法庭,为我国设立环境法庭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1.环境巡回法庭的设立
   
    以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环保巡回法庭”为例。2008年8月25号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环保巡回法庭”正式成立并挂牌运作,这是常州市法院系统设立的第一家环保专用的巡回法庭,设在常州市环境监测支队内。近年来,常州环保除了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外,还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环境污染控制,加大行政处罚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2008年6月5日,新修订的江苏省太湖水污染防治条例开始实施,常州环保强化政府保护环境责任,提高环境违法成本,最高处罚力度从目前的10万提高到100万。但由于现有的环保法律法规还没有赋予环保部门现场查封等强制执行的行政执法权力,因而环保部门在查处各种环境违法行为时,不能及时和有效地制止各种污染和破坏环境的违法行为,少数企业在违法违规行为被查处后不积极配合,采取措施拖、赖等手段违法阻碍执行,导致行政处罚案件无法执行。在此情况下,环保巡回法庭应运成立了。
   
    其主要的职责包括:接受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环保行政纠纷、审理设计环保执法的行政案件和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等,更好地维护市民合法权益。此后,“环境保护巡回法庭”为严格执法、铁腕治污提供有力的司法支撑,缩短案件审理周期,提高执法效果,提前介入查处环境违法案件,此举也标志着常州资源环境司法保护上了一个新台阶。据悉,新北法院确定一名庭长、一名法官和1名书记员为环保巡回法庭的组成人员,常州市环保局指定法制部门一名负责人和1名工作人员为日常工作联络员,并视案情需要,聘请有关专家作为陪审员组成合议庭。法官们将在每星期二下午来巡回现场办公:受理环保维权法律咨询、诉前调解环保行政纠纷、诉前调解因环保引起的民事赔偿纠纷、审理环保部门申请的强制执行案件、审理涉及环境执法行政诉讼案件。 [3]
   
    2.环境法庭的设立
   
    近年来,为了有效应对频繁发生的环境污染事件,我国的贵阳、无锡、昆明、玉溪等地相继成立了专门的环保法庭,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
   
    2008年12月,在阳宗海砷污染事件发生后,昆明、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临危受命,在公众和舆论的关注下,分别成立了环境保护审判庭,负责审理区域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之后,玉溪市的澄江县、通海县法院也相继成立了环保法庭。不久,昆明市将在公检法系统设立环境保护司法机构,昆明市公安局将设立环境保护分局,组建环保警察队伍,负责昆明市内的环境保护刑事执法工作,专司打击环境保护方面的违法犯罪行为。 [4]
   
    在我国,环境司法保护的大门刚刚打开,但由于环保法庭和环保公益诉讼是一项全新事物,没有成熟经验可供借鉴,实践中由于现行法律缺乏对一些关键问题的明确规定,制约了环保审判工作的开展。因为阳宗海案件的审理,云南各级环保法庭进一步对环境司法保护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尝试。昆明中院环境保护审判庭对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及执行实行“四合一”的审判执行模式,主要负责审理昆明市行政管辖范围内涉及环境保护和“一湖两江”流域治理、集中式饮用水资源保护的公益诉讼的刑事、民事、行政、执行一审案件和相关二审案件。受理环保案件的范围包括: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分则中涉及破坏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犯罪行为的刑事案件;因犯罪行为或者结果涉及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其他破坏环境的刑事案件。②环境法庭受理涉及生态环境保护、生活环境的侵权、损害赔偿民事案件。③在行政案件上受理涉及水土、山林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涉及水资源保护而产生的行政案件;行政机关不履行环境保护职责产生的行政案件;其它涉及生态环境和生活环境而产生的行政案件。④环保法庭受理民事、行政环保公益诉讼案件。
   
    通过设立环境保护审判庭将有利于充分运用司法手段保护生态环境,实行以行政手段和司法手段并举的“双轨制”模式,进一步整合了行政、司法各方的力量,不仅为环保执法提供法律支撑,进一步提升环保部门的执法权威,而且为司法手段在环境保护中的应用提供了新途径,有利于环保案件的审判和执行,提高办案效率,切实有效地加大了环境保护执法的工作力度。
   
    二、设立环境法庭有待解决的几个问题
   
    环境法庭毕竟是一种新的审判机制,为完善环境诉讼制度,应解决好以下几个主要问题:
   
    (一)环境污染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有待法律明确
   
    我国现有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中将原告资格限于“直接利害关系人”,但环境问题具有群体性、流动性、累积性、综合性、潜伏性、受害对象的不特定性等方面的特点,很多环境污染与资源破坏行为并不直接针对特定人,污染受害者限于自身意识、能力和法律资源的局限,加上有些受害人出于忍让、不会主张权利、不愿主张权利等方面的原因,导致很多环境侵权行为无法通过司法途径加以制止虽然环保法庭在部分地区已经相继成立,可以受理环保方面的案件。哪些主体具有环境污染案件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可以向法院提出诉讼,我国现有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特别是公益诉讼,存在法律上的空白。
   
    在云南省的实践中,我们可以看到按照法律规定,目前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只限定于环保部门,另外在昆明和玉溪实行的环保新机制中,也能由环境资源监察处来提起。面对越来越多的环境污染案件,单靠环保部门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显然是不现实的。基于以上问题,云南在环境公益诉讼主体和受案范围上作出了明确的界定:环保公益诉讼为特定国家机关或者组织为维护环境公共利益向人民法院提起的民事、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在云南,检察院及在我国境内经过依法登记的,以保护环境为目的的公益性社会团体可以作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向人民法院提起环保公益诉讼。同时为了避免引发滥诉情况,法院暂不受理公民个人作为原告向法院提起的公益诉讼案件,但公民个人可以向有关部门举证反映,通过有关部门和环保组织来提起公益诉讼。可见,在环境公益诉讼的实践中,云南省走在了队伍的前列。
   
    (二)管辖权和管辖范围等问题制约着环境法庭作用的充分发挥
   
    环境问题的一个特殊性就在于其影响范围及其广泛,小到县级法院的管辖争议,大到国际环境法上的国际管辖。比如地域管辖问题、受案范围问题、级别管辖问题等。
   
    就地域管辖来说,三大诉讼法的规定看起来似乎很清楚,但实践中环境纠纷牵涉巨大的经济利益。以玉溪市为例,环境法庭可以通过指定、巡回办案等方式解决涉及玉溪环保案件的相关问题,但对于跨玉溪市辖区外的跨地区环境污染、破坏等环保案件,由于涉及公安、检察甚至环保、林业、城乡建设等职能部门的管辖等问题,环保庭受理、审判案件的难度更大,司法成本较高,更不用说审理跨国际、跨省、跨流域等的环保案件。
   
    就级别管辖来说,环境纠纷还会涉及环境法庭的设立级别,目前我国环境法庭的设立大多集中在基层法院,中级人民法院设立环境法庭的情况很少,高级人民法院以上(包括高级人民法院)根本没有设立环境法庭,因此未来的路还很长。就管辖事项来看,我国现已经设立的环境法庭,其受案范围还相当有限。 [5]
   
    (三)环境法庭工作人员的组成应有自己的特点
   
    法官在环保方面的专业知识和审判专业知识受到严重制约;法官缺乏专门的环保案件审判专业知识和技能,与环境案件较强的专业性及环境污染等问题的长期性和隐蔽性不相适应。环境案件的审理不仅要求法官强化自己的专业知识,同时也要注意从专业化的诉讼参与人那里获取启发,尤其是环境法方面的专业律师,会对环境司法的完善起到重要推动作用。在环境法庭中还应当有技术方面的专家委员,包括但不限于城市规划、环境科学、环境保护、环境评估、土地评估、自然资源管理等领域具有专业知识、经验或适当资格的人员。
   
    环境法作为一个相对较新的法律部门,长期以来依靠其他法律部门的调整方法,即一个环境法律纠纷诉讼可能被分割到民事庭、行政庭、刑事庭运用各自的诉讼程序加以审理。这种分割审理的方式同环境问题的复杂性形成鲜明矛盾,增大了案件审理的繁琐程度,相当程度上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而且环境侵权行为产生的损害救济在当前显得尤为紧迫,构建一种迅速、公正的为环境侵权案件受害者主张权利的制度就成为社会的呼唤。环境法庭的设立正是对环境纠纷处理的我国司法体制改革的尝试。

【作者简介】
许玲,周琪雪,王瑜瑾,昆明理工大学。

【参考文献】
[1] 参见:《环境污染逼出环境法庭》,《中国青年报》,2000—8—29,第四版。
[2] 参见:《南非设立第一家环境法庭》,《检察日报》,2003—3—08,第八版。
[3] 房秋云,《“环境保护巡回法庭”成立运作》,《扬子江晚报》,2008—08—26。
[4] 参见:《昆明将开创组建环保警察成立环保法庭》,《新华日报》,2008—11—10。
[5] 周子勋,《期待环保法庭发挥最大作用》,《中国环境报》,2008—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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