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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强奸女子时被咬舌 拍裸照索“医疗费”
www.110.com 2010-07-06 17:25

  博罗人张某与相识一个月的超市女推销员宋某唱歌喝酒至凌晨后,送对方回去路上,以持刀威胁方法与对方多次强行发生性关系。宋某反抗将其舌头咬断后,张某向女方索要2000元“医疗费”。近日一审判决张某强奸罪和抢劫罪成立,执行有期徒刑十年。张某不服上诉。

  指控:殴打威胁还用手机拍裸照

  张某今年30岁,博罗县杨村镇人。受害者宋某今年20岁,四川射洪县人,案发前在惠城区某超市任大宗购物推销员。

  据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3月6日晚,张某驾车与朋友把被害人宋某带到博罗县杨村镇杨江酒店等地,喝酒唱歌及吃夜宵至次日凌晨1时多。之后张某驾车送朋友回家,当车上只有张某与宋某时,张某采用持刀威胁的方法,强行与宋发生了性关系,并不准宋某穿衣服驾车继续走。当车掉入路边沟渠张某停下时,宋某试图逃走,但被张某拉住强吻。宋极力反抗,咬断了张的舌头。张又强行将宋拉上车,继续殴打、威胁宋,再次强行与她发生性关系,并用手机拍了宋某的裸照。

  至凌晨3时许,张某把宋某强行带回杨村圩国税分局后面的出租屋。在该出租屋,张某采用威胁的方法,再次强行与宋某发生了性关系。

  至当日下午5许,张以宋咬断其舌头需要钱治疗为由,要宋给2000元医疗费才放她离开。但被害人身上没有这么多钱,只好打电话求助。

  至当晚9时许,宋的男朋友邵某从惠州拿钱过来,宋某才得以离开。

  宋某脱身后立即报警。公安干警在杨村医院将正在治疗被咬断舌头的张某抓获归案。博罗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张某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

  宋某在警方录口供时称,她与张某在案发的1个月前经人介绍认识,一直没有什么交往。

  辩护:“舌头是两人接吻时不小心咬的”

  张某本人辩称,宋某是自愿与其发生性关系的,宋某咬断其舌头是两人接吻时不小心咬的,其行为不构成强奸罪和抢劫罪。张某称,要求与宋某发生性关系时,她“半推半就”。此外,邵某和宋某给他的钱都是自愿的。

  张某的辩护律师则辩称,张某强吻宋某时被咬断舌头,后提出赔偿医疗费,不是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当场取得财物,是通过宋某的男朋友来完成。据此,张某的行为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敲诈勒索罪。

  法院判决

  强奸罪和抢劫罪成立

  博罗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张某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与被害人宋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同时张某采用威胁、限制被害人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行劫取财物,其行为又构成抢劫罪。

  关于张某及其委托辩护人的辩解,经博罗法院调查,张某的相关供述与宋某的案发陈述吻合。博罗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强奸罪处有期徒刑7年;犯抢劫罪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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