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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国家动物福利立法概况及启示

发布日期:2010-03-13    文章来源:北大法律信息网
【摘要】近几年,种种虐待动物的现象在国内社会频繁发生,今天世界上很多国家都己经制定了明确的动物福利法来切实保障动物免受不必要的伤害的情况下,我国也需要加深动物福利立法方面研究,来完善我国动物福利立法。本文正是以此为出发点,详细介绍国外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并从中吸取经验,提出我国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的几点建议。
【英文摘要】There are many kinds of frequent behaviors for human cruelty to animals happen in China. At present, most of countries around the world have made up definite law to protect the animals from unnecessary injuries. Therefore China also needs to deepen the study on the legislation of the animal welfare law. In the foundation, this paper advocates some suggestions by referring to the experience of foreign countries’ law.
【关键词】动物福利;动物福利法;刑法
【英文关键词】animal welfare; animal welfare law; criminal law
【写作年份】2009年
 【正文】
  一、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发展状况
  
  (一)英国
  
  动物福利法起源于英国。1800年,英国下议院提出一项法案,禁止纵犬咬熊的行为。当时的外交部长坎宁认为这很荒唐,他以为这个法案是想禁止乱民聚集而导致不道德的行为。这种误解是基于这样的前提:仅仅对动物造成伤害的活动,是不值得立法处理的。1809年,艾斯金爵士在英国国会提出一项禁止残酷对待家畜的提案,该提案虽然在上院获得了通过,但在下院被否决。在当时背景下,这样的提案遭到了很多人的嘲笑。此次提案虽然没有通过,却是人类历史上首次把动物当作生命体而非仅仅是个人财产来对待,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1822年,人道主义者查理·马丁提出的《禁止虐待动物法令》在英国国会顺利通过,这部法令也因此被称为“马丁法令”。“马丁法令”是人类历史上第一部反对人类任意虐待动物的法令,是人类与动物关系史上的一个里程碑。不足的是,《马丁法令》的适用范围还十分有限,该法令禁止人类虐待的动物仅限于大家畜,而将狗、猫和鸟类等动物排除在外。为弥补“法令”存在的不足,1835年、1849年和1854年英国又相继出台三项增补法案,将《马丁法令》保护动物的范围延伸至“所有人类饲养的哺乳动物和部分受囚禁的野生动物。[1]为保障这部法令得到很好的执行,1824年,英国成立了专门的动物保护协会——“禁止虐待动物协会”(SPCA)。
  
  英国从1911年制定的《动物保护法》到1995年颁布的《动物福利法》,己经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及其福利的立法体系,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就有十几个,如《宠物法案》、《动物麻醉保护法案》、《斗鸡法案》、《动物遗弃法案》、《兽医法案》、《动物寄宿法案》、《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等,立法不仅全面,而且明确细致,可操作性强。时至今日,英国动物福利法对农场动物、实验动物、娱乐动物、伴侣动物和野生动物的基本福利已分门别类地进行了规定。英国不仅是对于动物福利立法最早的国家,而且是动物福利标准最高的国家。
  
  (二)美国
  
  美国第一个有关动物福利的立法出现在1641年由清教徒制定的《马萨诸塞湾自由典则》中。美国的第二个动物福利立法是1828年的纽约立法,该法律禁止恶意杀死属于别人的马、牛和羊或恶意将它们致残,或者野蛮或恶意地殴打以上这些动物而不管这些动物是属于别人的还是属于自己的。到了1859年已经有十六个州和地区建立了反残酷的法令。1866年4月19日,纽约立法当局通过了一项禁止残酷对待所有动物的法案,即《禁止残酷对待动物法》。1867年亨利·博格又使得一项新的反残酷法律被通过。这部法律禁止在运输过程中粗暴地对待动物。
  
  第一个反动物虐待的联邦法律是1873年的《二十八小时法》。该法要求公司在通过铁路或水路运输牲畜时要给牲畜提供食物、水并让它们获得适当的休息。到了1906年,这部法律被废止,而代之以更加严厉的法律。1900年,美国通过了禁止在各州之间贩运被非法猎杀的野生鸟类的《勒西法案》。
  
  到了1958年,在休伯特·汉弗莱参议员的强烈支持下,通过了《联邦人道屠宰法案》。该法案清楚地规定了屠宰必须以一种人道的方式进行,必须将痛苦减到最小,在将牲畜进行捆绑、吊起和屠宰之前必须使其处于无意识状态。
  
  1966年美国通过了《实验室动物福利法》,该法先后于1970年、1976年、1985年和1990年进行了大规模的修订,并于1999年修改为《动物和动物产品法》。虽然这部法律的初衷是规范对实验动物的照顾和使用,然而,最终它还是成为了规范在研究、展览、运输、销售中如何对待动物的唯一一部联邦法律。
  
  1973年美国伊利诺斯州的《人道地照料动物的法律》要求动物的所有者为他的所有动物提供人道的照料和待遇。同时还规定任何人或者所有人不得打残酷对待折磨超载过渡劳作或用其他方法虐待任何动物。目前美国所有的州都有关于保护动物的法律,有些州的立法甚至将虐待动物的行为上升为犯罪,并通过刑法加以规制。2001年2月14日,美国科罗拉多州推出了((威斯蒂法》,把虐待动物由原来的“不良行为”上升到“重罪”。把虐待动物定为有罪,可以给那些有意伤害动物的人以重重的警示。
  
  (三)加拿大
  
  加拿大联邦一级的动物福利立法主要有:1990年的肉类检验规定要求屠宰前给动物致昏和进行屠宰前照料;1990年的动物健康法案对运输途中的动物照料和无法站立动物的处理做了规定;还有加拿大刑法典中的虐待法。虐待法是唯一的一部规范如何对待农场动物的国家立法。绝大部分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非刑事法)都是省一级的。同美国的州立法一样,加拿大十个省的绝大部分都有自己的动物保护法。[2]
  
  加拿大早期制定的相关动物保护的法律有:1973年的《野生动植物法》、1982年的《迁徙鸟类公约法》、1988年修订的《国家公园法》、1989年的《濒临灭绝物种法》等法律规定都在不同层面对不同种类的动物进行保护。1999年的加拿大环境法以可持续发展为目标对旧法进行了修订, 其中也包含了与动物福利有关的内容。
  
  加拿大刑法典中规定了伤害或危害家畜生命罪以及虐待动物罪, 用最严厉的惩罚手段来保证动物福利制度的施行。如第444条规定了故意杀害、残害或毒害家畜的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家畜误食之处的, 构成可诉罪, 处5年以下监禁。第445条规定了无合法理由故意杀害、残害、伤害或毒害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或者把毒品放在易被狗、鸟或除家畜以外的其他被合法喂养的动物误食之处, 构成按简易定罪处罚的犯罪。其在第446条还规定了七种虐待动物构成简易定罪处罚的情形。[3]
  
  国际爱护动物委员会(IFAW)成立于1969年, 创始人是加拿大籍的B· 戴维斯。这个组织的宗旨是宣扬热爱动物、公正仁慈对待动物、反对和终止世界各地虐待动物的行为, 努力挽救濒危的动物和灾难中的动物。加拿大动物保护协会(CCAC)成立于1968年, 其目的是制定一系列政策和伦理方针以及有效方案, 来管理监督实验动物的使用和保护。此外, 地方动物保护委员会(ACC)是加拿大体制的基础, 委员会是管理所有机构研究、教学和试验中使用动物的主要力量。
  
  (四)德国
  
  德国于1974年公布了首部《动物福利法》,之后经过数次修正,并于1998年6月1日推出了新版本的《动物福利法》。现行的是2001年4月11日对新版本修正后的《动物福利法》。该法共分13章22个大条款,其中很详细的对饲养动物、动物的灭杀、动物手术、动物实验、动物繁殖及动物买卖、动物的进口、运输和饲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作出了规定。德国《动物福利法》在第l条言明了其立法目的是“旨在保护动物之生命,维护其福利。”第二章为动物饲养,规定在饲养动物时,不能限制动物活动的天性,不允许强迫进食,也不允许给动物带来不必要的伤害和痛苦。第三章名为“杀死动物”,中心是保障各类动物能够在无痛苦和恐惧的状态下结束生命。第十三章规定的是法律责任,其中对于“(1)无合理原因杀死脊椎动物,(2)对脊椎动物施以a)带来显著痛苦的粗暴行为,b)带来长期或反复的显著痛苦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下的监禁或罚款。
  
  更值得人注意的是,德国的动物保护问题在2002年6月已写入了德国宪法,德国宪法第20a条规定:“也是作为对后代的责任,国家在宪法的框架下通过立法,和依照法规通过执法和判决,对自然生活基础和动物加以保护”。“和动物”三字为新添加的,这为已有的德国“动物福利法”的真正实施提供了基础。这样以来,动物福利法的实施和执行也得到了有力的保障。
  
  二、国外动物福利立法的简评
  
  (一)立法体系相当完善,保护范围较广
  
  英国,作为动物福利立法的“鼻祖”,率先在世界上建立了世界上最为完备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美国对于动物的保护范围是逐步扩大的,这除了与美国的动物保护意识是逐步提高的有关外,还与其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有关。而德国则针对不同类型的动物给予不同规格的保护,这主要与德国人认为脊椎动物是和人类血缘比较接近的动物,并且德国人习惯于把许多脊椎动物当成家庭成员有关。加拿大绝大部分的有关动物保护的法律(非刑事法)都是省一级的。
  
  (二)残酷虐待动物的行为被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之内
  
  美国相关案例:据《明镜》周刊2005年10月9日报道,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名男子在和女友吵架后,将一腔怒火都撒在他的宠物狗身上。他先是用高尔夫球杆打击狗的头部,随后又用烤肉铁钎刺,最后用锁庭院的锁链勒这只可怜的狗。加州地方法院针对这种残忍的虐待行为进行严厉的宣判,詹姆斯将在监狱中过25年。直到他入狱后的第21年才允许其亲属进监狱探视。以鼓励性条款和惩罚性条款相结合的方式可以更好的发挥法律的作用,没有任何威慑力的法难以得到有效的遵守,以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刑法作为动物福利法的有力后盾,可以大大的减少虐待动物的行为。
  
  (三)动物福利条款具有很强的操作性
  
  英国经过长期的努力,已形成了一套完整的动物保护法律体系,法律对相关概念、行为以及法律责任的承担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有专门机构负责实施。德国动物福利法在针对各种动物以及用于各种领域的细节都规定的很详细,而更详细的细则也授权给了其他更了解该类动物的机构去单独制定,这样可以保证在面对任何动物时,德国动物福利法都可做到有法可依。美国、加拿大亦如此。在动物福利法中,这些国家都设立了一些专门的社会或政府机构来执行该类法律。
  
  (四)非官方组织参与动物福利的保护活动广泛
  
  蔡守秋教授考察过,一些国家的动物福利法之所以发达,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是该国有一批与动物福利密切相关的利益相关者在坚持保护动物福利的运动。无论是美国、德国还是英国、加拿大,都积极鼓励和支持非官方组织参与到动物福利保护的活动中来。它们甚至还授予非官方组织一定的执法权,使其对于动物福利保护的活动更具可操作性。如在2004年,美国一家很有影响力的名为“善待动物协会”的民间组织发动了一场声势浩大的全球性抗议、抵制运动。[4]
  
  三、国外动物福利立法对我国的启发
  
  (一)我国应该为普通动物立法,给予保护
  
  动物可以分为野生动物和非野生动物,我们应对这两大类动物分别加以保护,欠缺哪一方面都不算完整的动物保护。我国目前施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出台于1988 年,尽管对很多动物起到了一定的庇护作用,但一个缺陷无法回避:这部法主要针对野生动物,没有涵盖同样也需要保护的其它常见的普通动物。在我国,野生珍稀动物尚有“法”呵护,但大量常见的普通动物却“命运多舛”,生存环境堪忧。从孔雀、梅花鹿、天鹅,鹌鹑,到最为常见的猫、狗,甚至灵长类动物猴子——都被纷纷虐杀、搬上餐桌。
  
  我国对动物实行的是等级保护制,动物的保护范围过于狭窄。《野生动物保护法》实质上只是一部濒危野生动物保护法,只保护那些“珍贵、濒危的陆生、水生野生动物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的紧急、科学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对于普通的野生动物,非野生动物,如饲养动物、家养动物、实验动物、伴侣动物、工作动物、娱乐动物、表演动物、展览动物、竞技动物都没有相关法律进行保护。现行野生动物保护法只强调对濒危物种的保护,没有建立起完整的动物保护体系,客观上加剧了普通物种的濒危速度。那些看似普通、数量众多的物种得不到保护,终有一天也会成为珍贵、濒危物种,等到成为濒危物种时,再去保护,不仅代价高昂,能否恢复其种群还是一个疑问。每一种动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位和生态功能。从动物的食物链来看,普通动物是整个“生态链”的重要一环,破坏动物世界的食物链,同样会危及重点保护的野生动物并影响整个生态系统的正常运转。[5]
  
  “我国滥吃滥用虐待虐杀动物的现象依旧严重,离建设生态文明尚有很大差距”。全国人大代表、中科院上海技术物理研究所学位委员会副主任褚君浩呼吁,要立法保护普通动物,要特别关注动物福利。[6]要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必须为保护普通动物立法,给予保护。
  
  (二)我国应该有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目前世界上已经有100多个国家制定了动物福利法案。我国目前动物福利问题尚属立法空白。近年来,“硫酸伤熊”、“活熊取胆”、“活猪注水”及“虐猫事件”等虐待动物的现象频繁发生,我国虽然有了《野生动物保护法》,但其视野相当狭隘,受保护的动物要么是珍稀种类,要么对人有用,普通的野生动物并不在保护之列,那一般的普通动物就更不用提及了。加上这部法律对伤害动物的规定极为有限,难以保证动物的基本利益和惩罚故意伤害、虐待动物(包括野生动物)的行为。因此,法律的苍白与无奈出现在我们的眼前,法律似乎对有关行为显得十分的无力。从中可以看出,国内社会频繁出现的虐待动物的现象,使人们清醒的意识到这与我国有关防止虐待动物的动物福利法的缺失是分不开的。但依现行动物保护法规定,虐待动物的行为并不违法,虽然这些行为引起了公众的不满,也受到了道德和舆论的谴责,却不必担心受到法律的制裁,这可谓是我国立法上的一个漏洞。这与我国法治社会所主张的“有法可依,有法必依,违法必究,执法必严”的法律政策相违背,我们必须完善动物福利立法,使法律体系完整健全,才能真正的做到有法可依。
  
  只有从根本上制定出一部保护动物福利的立法,才可以从深层次上解决动物被虐待的社会现实问题,才能从根本上对其进行遏制。法律不应仅仅保证动物的生存,还应保护动物不被虐待。因此,笔者认为我国有必要出台一部明确保护动物福利的法律。
  
  (三)应加大刑法对动物福利保护的力度和强度
  
  1.一些罪名的缺失
  
  (1)残害、虐待动物的罪名
  
  刘海洋伤熊事件发生后,关于犯罪嫌疑人有罪还是无罪的争论一直持续至今。其中反映最多的是在适用法律上的尴尬和立法问题急待解决。按照我国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狗熊应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是受保护的范畴。但是该法中没有明确规定在动物园繁殖的狗熊算不算野生动物,另外该法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该定何罪,对故意伤害野生动物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的条文。这就让人们对犯罪嫌疑人该不该被定罪的问题产生了分歧。虽然后来有些法律专家提出可以按《刑法》第275条“故意毁坏财物罪”论处,但是动物保护专家们认为,动物毕竟不同于一般的财物,它们有感觉能力,伤害它们要比毁坏一般的财物严重得多。而用则物的概念解释活生生的动物,对动物也不公平。河南开封发生的驯兽团残害老虎、狮子等国家一级保护动物的行为, 也曾被当地市民举报到动物保护站, 但由于没有具体的法律条文为依据, 保护站的同志也只能看着伤害动物的人为所欲为。国家级保护动物的命运尚且如此,那么普通动物如家养动物、畜牧动物、实验动物受残害、被虐待的情形就更是可想而知。因此国内动物保护专家和环保、法律界有关人士呼吁,我国应尽快出台禁止虐待动物法案,给动物以福利保护。虽然仅靠一部法律还不能全部解决人和动物的关系问题,但是这样的法律至少能解决一部分动物受残害的现实问题。
  
  鉴于此,我国在制定动物福利法时也可以考虑效仿美国、加拿大等动物福利发达的国家的法律,在刑法中增设“残害、虐待动物罪”的罪名,以追究残害、虐待动物者的刑事责任。这里的动物包括野生动物和一般的普通动物,那么罪名就包括残害、虐待珍贵、濒危或普通的野生动物罪和残害、虐待一般动物罪。
  
  (2)消费野生动物的罪名
  
  滥食野生动物的情形在我国也比较普遍,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没有吃野生动物的习惯, 但在我国食用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陋习。在中国的各大中小城市的大街小巷中,我们都可以在餐馆、饭店的招牌中看见“本店有名贵生猛海鲜”等字样。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公布的一份调查报告显示,46.2%的城市居民吃过野生动物,2.7%的人经常吃野生动物,[7] 滥食野生动物已经成为一种“时尚”,它不仅直接威胁到人类的健康甚至生命,而且给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等犯罪行为带来了市场,是这些犯罪屡禁不止的重要根源,而我国刑法对此却未作规定。刑法的滞后,易使其在严峻的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形势面前显得无力,根据发展变化了的犯罪现状,在刑法中增设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相关犯罪,是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犯罪作斗争的迫切要求。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消费野生动物的罪名应该包括点食野生动物菜肴罪,购买野生动物菜肴罪以及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即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刑法应该增设这一罪名,这样不仅有利于防止各类原附着于野生动物躯体的已知或未知病毒、细菌、寄生虫传给人类,而且通过取缔市场,避免更多的野生动物被捕猎、杀害,达到真正保护野生动物的目的。
  
  2.刑法介入动物保护的必要性
  
  (1)刑事法律的作用
  
  刑法是最具有威慑力的法律,刑事处罚虽然不是防控犯罪的唯一手段,但无疑是防控犯罪的重要手段。如果能及时、有效的对犯罪给予刑事处罚,则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的,当某种行为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并达到“刑罚的不可避免性”[8]的时候,立法者就应做出回应,适时将其规定为犯罪,以实现刑法的惩罚与保障功能。那么,刘海洋伤熊发生后,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其行为具体触犯了什么罪名,应追究什么样的刑事责任等等一目了然。另外,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在我国也并没有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现在依然是方兴未艾。想必大家肯定还记得SARS带给我们的灾难和后果,那就是因为滥杀滥食果子狸所引起的。没有任何威慑力的法难以得到有效的遵守,以具有强大威慑力的刑法作为动物福利法的有力后盾,可以大大的减少残害、虐待动物的行为。
  
  (2)只有将那些不良行为上升为犯罪才能杜绝在社会中的频繁发生
  
  故意残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而且破坏了生态平衡,污染了善待生命的文明社会风气,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这就要求规范最有力、处罚最严格的刑法应当在规范该种社会行为中有所作为。诚如贝卡利亚所言:“刑法最强有力的约束力量不是刑罚的严酷性,而是刑罚的必定性。”[9]所以只有将残害、虐待动物的行为置于刑事法网之下,及时、有效地予以刑事处罚,才能起到较好的威慑和预防作用,才能有效的打击犯罪、发挥刑法保护社会之机能。如《美国模范刑法典》规定,行为人故意地或轻率地使任何动物遭到残酷的虐待;或者使任何由他监管的动物遭到残忍的忽视;或者杀死、伤害他人的动物而没有得到主人的许可,构成残害动物罪。《加拿大刑法典》第445条、446 条也有类似规定。
  
  考虑到食用野生动物在我国已经成为一种陋习,要彻底改变这种习俗,完全靠提高人们生态平衡的意识,靠人们的自律是做不到的,只有靠法律的强制约束力,因此,动物福利法应全面禁止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刑法应增加“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点食、购买、出售一般的野生动物菜肴的, 由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 或者点食、购买、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菜肴的,构成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罪。
  
  (3)小结
  
  法律的制定和完善是建立在社会现实的基础上的,刑罚作为最严厉的惩罚措施,具有最大的强制力和威慑力,所以对动物福利的保护具有重要的、独特的作用。把现实中残害、虐待动物的行为以及点食、购买、出售野生动物菜肴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给予刑罚制裁,一方面可以有效提高动物的福利水平,另一方面可以弥补刑法在保护动物福利过程中力度不够的缺陷,充分发挥刑法的作用,更好地维护生态平衡。这样可以弥补刑法的空白,严密刑事法网,是刑法科学化、合理化的必然要求。因此,刑法介入动物福利保护是非常必要。
  
  四、结论
  
  综上所述,结合国外完善的动物福利法律体系,要求我国制定一部专门的、包括普通动物在内的动物福利法,以及修改和增设刑法中一些条款,把动物福利法与刑法相结合来共同保护普通动物和野生动物,使其免受不必要的虐待和残害,对于违法者,可以用刑法来予以惩罚。完善动物福利立法,提高动物福利,不仅关系到人类的健康发展,同时还能促进我国经济的发展,与国际接轨,这是摆在我们面前最现实的利益,也是我们必须所要求的,所以为改变我国动物福利的现状,我们必须制定专门的动物福利法并修改刑法来实现这一目的。不仅如此,关爱、善待动物,可以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生态环境,实现可持续发展。兼顾动物和人类的利益,有利于促进人与动物关系的和谐,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稳定。
  
  笔者认为,我国的动物福利立法和完善是一个渐进而漫长的过程,任何盲目的冒进和急功近利都只能是适得其反。我们只有统筹考虑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综合采纳社会有关各界的意见和建议,以实事求是的态度,才可能慢慢实现这一造福动物、造福人类自己的法治新任务。
 
【作者简介】

王秀科,女,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7级硕士研究生;刘加尧,男,江西理工大学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07级硕士研究生。
 
【注释】
[1] 莾萍等编.为动物立法——东亚动物福利法律汇编[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2] 田琳.加拿大的动物福利制度[J].世界环境.2005年第2期
[3] 陈豪俊.我国动物福利立法研究[D].云南:昆明理工大学,2006
[4] 蔡守秋.论动物福利法的基本理念[J].山东科技大学学报,2006,vol.8(1):27-34
[5] 樊丽萍.应为保护普通动物立法[N].文汇报,2008年3月11日,第3版
[6] 吴献萍, 胡美灵.论我国野生动物资源的刑法保护[J].中南林学院学报,2004年12月第6期
[7] 陈兴良.刑法哲学[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7
[8] [意]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68.
[9] 储槐值.美国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259.
[10] 孙明. 关于增设残害、虐待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建议[J].森林公安
[11] 杜万平. 论环境刑法对生态利益的保护[J]. 江汉大学学报,2004(5)
[12] 刘晓莉、马晶、邢福. 论生态犯罪立法的必要性[J].当代法学,200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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