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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与教育

发布日期:2010-03-20    作者:薛群英律师
自由与教育
 
读了王啸同志撰写的《教育与自由》(见《教育研究与实验》2000年第二期,以下简称“啸文” )一文和昌荣同志的《创造与自由——谈创新人才的培养》(见《中国大学教学》2000年第一期,以下简称“昌文” )一文之后,笔者以为此二君文中之观点“教育即自由”大有悖于“教育”的本质。笔者认为:从本质上讲,教育就是“约束”——各种律(法律、道德律、纪律、制度与规章、规律……)的“约束” ,是对“自由”的“限制”——不允许“自由”或者给予施教者和受教育者以“附条件”的“自由” ;就是在各种“律”的约束下,利用多种方法,把人类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成果”以及生产斗争和社会生活经验,转化为受教育者的智慧、才能、品德,使其身心得到发展,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的一种社会活动。决不是“教育即自由” ,也不可能无条件地“……给予学生学习上的自我选择自由” ;教育领域更不是“自由的领域” !
一、自由与教育具有不同的属性
“啸文”作者在文首即写道:“教育的领域是自由的领域。在一般意义上,教育即对自由的自觉追求;在终极意义上,教育即自由。”文中,作者进一步阐明:“1.人的自由以人的独立性为前提;2.自由活动必须是自觉性、自主性和自愿性的活动;3.创造是自由的根本。”文中还指出:“而自觉、自主必须意味着自愿,自愿性表明了自由主体对自己意志的服从。……受制于外在压力和生命本能驱使的活动之所以不能称之为自由的活动,深刻原因在于,这种活动不具有自觉与自主选择的性质。” “啸文”作者还提出了“人的存在和自由是不可分的,丧失了自由,人也就不存在了”和“教育即自律” ;并指出:“自然把尚未完成的人放到世界之中……,教育的意义就在于‘完成’这个作品,就在于把人的自由本质引申出来去从事创造,去打破已有的生成迈向更高的未成” 。
可以看出,“啸文”作者的意思是:人(学生)应当是完全自由的,使人在“自由”的环境中去“打破已有的生成迈向更高的未成” 。
然而笔者认为:“啸文”作者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即完全的、纯粹的自由是根本不存在的,一切自由都是有条件的——受到限制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从远古时期至今都是如此。就现代而论,自由的本质是: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随自己的意志从事活动的权利。不受任何束缚、纯粹的自由是没有的。就远古时期而论,即使在没有阶级和法律的时代,人还受到自然规律和生产力的束缚,也没有完全的自由。到了共产主义社会,阶级意义上的法律虽然没有了,但是人还是要受到“道德律”、“自然规律”等的约束。因此,无论是什么时代,人要想“完全自由”那是不可能的!
就教育而论,现代教育,是指教育教学单位在各种“律”(法律、道德律、纪律、制度与规章、规律……)的的约束下,利用多种设施、条件和方法,把人类积累的认识和改造自然的成果(知识)、生产斗争和社会生产生活经验等,转化为受教育者的智慧、才能、品德并使人类积累的知识得到发展,使其身心也得到发展,成为社会所需要的人的一种社会活动。
教育的实质在于: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或者其他“律”的约束下,为实现一定目的的育人。而要实现这一定的目的,就必须制定各种标准即专业、各学历层次所要完成的学业量即学分等。要使受教育者符合这些“标准”,则不能允许学生“完全自由”地“选择”性地教授教育。如果让学生选择教育、“……给予学生学习上的自我选择自由(见‘昌文’)” ,让学生自由地学习,则不是“教育” 、“传授技能”而是让学生“研究” !这就是现代教育的本质所在。因此我说:“教育就是‘约束’,是对‘自由’的限制,自由是有条件的、一定范围内的自由!”
当然,我并不否定发挥学生的自觉性、自主性、主动性、创造性,我也认为学生学习的自觉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是巨大动力,应当提倡和培养。但是育人不能没有“标准” ,学生学习成绩之优劣,是否成为“人才” 、是“千里马”还是“俗马” ,是要看其是否符合有关标准的。
笔者也主张“因材施教”和“发挥学生在某一专业、方面的特长” ,不赞成现行高等教育政策中的“死板”现象:如要取得学位必须按“标准”知悉“洋文”(主要是英语) 、要想取得学历必须修完某专业教学计划中的与学生特长不相适宜的学科等等,认为这种高等教育政策、制度不利于学生特长的发挥,影响人才的成长;同时,仅仅因“洋文”不过关而否定某人在专业上的成就(如不授予学位等),也是给人的一种不公平待遇。因此,笔者认为:应当根据专业情况(如物理、数学、法学等)重新设定教学“标准” 。让学生自由、自觉地充分发挥,以实现其自身价值,而不考察或者少考察与其专业无关的问题,以利其“成才” 。但这并不是“啸文” 、“昌文”所称的“自由” ,而是附条件的“自由” ,学生成“才”与否,还要按“标准”“验收”(目前主要是‘考试’)!而这种“验收”的主体不是“教者”(学校)而是国家,即“教考分离” 、“国家统一考试制” 。也就是说,我们要制定新的高等教育制度,给学校以“教”的广泛、充分的权利和自由,而“验收”(目前主要是‘考试’)则由国家负责,即在我国的普通高校一律实行“严(宽)进严出” 、“教考分离”的高等教育制度。
二、各种教育均属于约束的领域
自古以来,各种形式的教育都带有“约束”的性质。这种约束不是对受教育者单方面的约束,而是对实施教育者和受教育者这两大主体的共同的但是“内容不同”的“约束”!这种约束又是多方面的,包括道德、法律、自然规律、纪律等等。就实施教育者来说,教师作为“塑造人类灵魂的工程师” ,其主要通过劳动(言传身教)来向受教育者传授知识、影响受教育者,教师的一言一行都会对学生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教师的巨大的“示范作用”这一特征,就决定了教师除了具有高尚的师德、现代人的素质、渊博的知识和多方面的才能外,还要特别注意“自己的言行” ,这就使学校及其教师要受到各种“律”的“约束” ,而不能“完全自由” !就受教育者而论,他们是接受教育、接收“成果”和发展“成果”的一方当事人,其当然要受到尊敬师长、遵纪守法、服从校规、服从教学计划、按时完成学业等各种“律”的“约束” ,而不能完全自由,所谓“业精于勤荒于嬉,行成于思毁于随”(见韩愈之《进学解》)!
因此,要想实现一定的教育目的,就必须使实施教育行为者与受教育者两大主体密切配合,只“教”而不“学”或者只“学”(自由选择性地学)而不“教”(包括制定各种标准、计划、考试等),则都不能收到好的效果。这是有史以来各种教育所形成的一种“规律” 。这就要求实施教育者与受教育者都在这种“教”和“学”的活动中,受到各种“律”的“约束” 。如果让学生“自由、自主地选择习惯的学”而不受到“标准”的“约束”和“限制” ,则其变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教育”,而是让学生“自修”或者“研究” !
(一)古代教育也受约束
    A.在远古时期,人类最初的教育是长者向晚辈(幼者)传授获取食物和自我保护的技能或者方法。在这中教育形式下,受约束的主要是受教育者(幼者)。
B.在奴隶制社会与封建社会,人类教育已经发展为集文化知识、礼仪、道德、生产生活经验与技能、治国等教育为一体的综合性教育。在这种教育形式下,实施教育者要受到道德律、礼、知识量以及社会信誉等方面的约束;受教育者则要受到“孝和悌” 、“礼仪” 、“宗法制”以及“科举制度”等“律”的约束,学生的自由就是在各种“律”的“约束”下自由地“学” 。
(二)当代教育更受约束
在当代教育体制与教育体系中,各级各类教育也在受到不同的束缚:
A.在幼儿教育阶段,实施教育者向幼儿传授生活经验、生存知识、少量的文化知识。在这一阶段,实施教育者受到长者的尊严、道义、法律、师德等多种“律”的束缚;学生则要受到尊敬师长、遵守纪律等多种“律”的束缚。
B.在中学教育阶段和大学教育阶段,教师、学校与学生除要受到道德、法律、校规、师德等多种“律”的束缚外,还要受到学历制度、学位制度等多种“律”的束缚。
C.在研究生教育阶段,实施教育者与受教育者虽然有广泛的“自由” ,但是仍要受到“标准”(学历、学位制度等)的约束。如果没有学位、学历制度与各种“标准” ,则教育也就无从谈起。
D.在特殊教育(劳改、劳教)领域,实施教育者与受教育者当然受到各种“律”的约束,这是不言而喻的。
(三)未来教育也应当有约束
在当代,远程(网络)教育已经兴起,将来还可能出现新的教育形式。但是无论是何等教育形式,都要受到“律”(各种“标准” )的约束。因为没有“规矩”就不能成“方圆” !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无论在古代、当代还是未来,教育领域没有也不应当有完全的“自由” 。自由(完全的自由)是教育的天敌;教育是(也应当是)在各种“律”的约束下进行的;教育领域是“受约束”的领域——教育即约束——对自由的限制。
当然,在未来教育中,我们应当废除普通高校现行的“严(现已实际为‘宽’)进宽出” 、“教考合一”的高等教育制度,应当在普通高校与民办高校实行统一的“严(宽)进严出”制,取消普通高校的学生毕业考试权和学历文凭发放权;应当给各类高校以高度的办学自主权即“教”的广泛、充分的自由,给学生以广泛的“学习”的自由,即让高校有广泛的“教”的自由权利,学生有广泛的“学”的自由和权利。但是高校“教”的与学生“学”的合格与否与优劣,则要由国家用各种“标准” 、以考试为手段来“验收” ,以衡量和检验学校“教”的优劣和学生“是否成‘才’” 。此将对提高高校教学质量、提高整个中华民族整体素质和我国综合国力大有益处,此乃利国、利民、利教、强国、富民之善举!千里马“将广出” 、“爱因斯坦”将广至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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