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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有权比对公民身份信息?

发布日期:2010-04-14    文章来源:互联网
国政通的业务,极容易让公众以为,自己的身份信息已经由政府“转让”给了商业公司并借以牟利。就像天津市民王先生一样,当他亲身体验了国政通提供的身份信息比对服务时,便已认定,国政通肯定存储了他的身份信息并以此获利。

  这虽然是王先生的直观感受,但也不无合理之处。早在国政通开始经营这项业务时,面对公众如潮水般的质疑,国政通就曾表示:国政通只是在前台服务,起到运输的作用,比对的后台———全国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则归公安部查询中心管理,国政通看不到任何其他信息。

  即便只是身份信息比对,有关专家也提出了质疑。个人信息保护法专家、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齐爱民指出:个人信息比对是关系到个人权益的重大问题,需要特别的法律规范予以确认和调整。美国在1988年就对此专门颁布了《计算机比对隐私保护法》。应当认识到:这种比对是一种个人信息处理行为,而无论何种个人信息处理都需要遵守法律的规定,都不得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此外,将不同数据库中的个人信息进行比较和辨别,超出了原先建立的数据库时的使用目的,这种超出目的对个人信息的使用是非法的,尽管可能造成伤害,也可能不会造成伤害。

  齐爱民教授还认为,政府机关不应参加商业机构的经营行为,为商业机构的经营行为提供个人信息数据库。

  全国律协宪法与人权委员会主任吴革认为,核查身份信息应是行政机关的职责所在,不应将其转嫁于公民个人。而且,向公民提供身份信息的查询比对,本应属于政府公开信息的内容,让公民个人为已经被政府部门收集去的信息付费,是说不过去的。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沈岿也认为,所谓的身份证消磁或者持有的是临时身份证都不足以构成不能准确核查身份的理由。核实信息是房管局应当履行的职责。既然公民已经履行了提供身份证的义务,就不应再要求公民承担更多的相关成本了。如果这种情况在其他部门,如工商、税务等行政部门也普遍存在的话,问题就太严重了。公民为此付出的成本如此之大,而身份信息系统运营商的利润之丰厚也可想而知了。

  对于天津市房管局所说的两种途径,沈岿也表示了他的担忧:因为按照常理,公民往往会因为第二种途径,即到户籍所在地公安机关开证明多要费尽周折,所耗成本远远大于发信息的5元钱,而选择就地发送信息。或许行政机关就是抓住了公民的这一心理,而使得相关方牟利的空间得以产生。

  针对国政通是否涉及垄断的问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邓峰认为,因公民身份信息系统属于公共产品,对于该系统的增值运营等或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应受行政法的调整,与调整市场行为的反垄断法并不相关,因此,国政通并不涉及垄断。

  既然授权的结果并不产生垄断,那么授权本身是否存在问题呢?沈岿认为,从严格意义上来说,NCIIS的授权并不能称之为“授权”,其更像是一种委托。而如果是委托的话,问题也随之产生:首先,法律责任应如何承担,NCIIS是否有权委托,身份信息核实的职能是否能委托给赢利性的商业机构,都是需要深究的问题。其次,NCIIS并不收费,而是由国政通收费,就已演变成超出委托意义的获利行为了。

  沈岿认为,如果政府自身基于技术原因不能提供身份信息核查的服务,可以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购买相关技术。在向社会提供这一服务的时候,不应收取超出成本的费用。但收取必要的费用也是应当的,因为毕竟需要该项服务的人并不是所有社会成员,纳税人的钱不可能为少数需要它的人服务。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有关规定,政府对于这类信息应当提供,而如果政府把这类信息委托给赢利性公司去操作,收取高于成本的费用,便是不合理的。
张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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