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关系不成立 仍有权获得劳动报酬
发布日期:2010-05-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仲裁委审理后认为,《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中规定,连续负重(指每小时负重次数在6次以上)每次负重超过20公斤,间断负重超过25公斤的作业,为重体力工作。本案中,王某所从事的送货工作为重体力劳动。同时,《劳动法》第5条规定:“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王某和粮食加工厂老板口头约定形成的劳动关系显然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是无效的,粮食加工厂不和王某签订书面合同是正确的。但劳动关系不成立并不意味着劳动报酬的约定就不算数。招用女职工从事重体力劳动是用人单位的错,不能让劳动者蒙受损失,关于工钱是双方商定的,是基本合理的。据此,仲裁委裁决:王某和粮食加工厂不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粮食加工厂支付王某工资1000元。(贾洪鹏 苏向东)
相关法律问题
- 劳动关系是否成立!? 2个回答0
- 签定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在合同履行期间提出解除劳动关系时能 2个回答20
- 劳动关系未转移,能否获得劳动补偿? 2个回答20
- 这个劳动关系是否终止或解除?仲裁时效是否过期? 1个回答0
- 公司在下述条件下能跟我协议离职吗?我不签协议公司能不能强制解除我 2个回答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