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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法律方法实现司法公正

发布日期:2010-05-11    文章来源: 互联网
 4月25日,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上海财经大学、上海财经大学司法研究与法学教育中心主办的第三届法院院长论坛暨“法律方法与司法公正”研讨会在上海举行。会议邀请了国内主要城市的21家法院院长及专家学者等共计百余人参加,围绕“当代中国的能动司法”、“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两个主题展开,对当前法院工作中涉及的能动司法问题与法律方法运用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  

本网记者 蒋安杰 杨傲多

  践行能动司法的理念

  近三年来,上海一中院始终围绕“公正”这一司法的核心价值,每年选择一至两个密切关系到实现司法公正的议题,共同探讨司法内在规律与现实司法资源的最佳结合点,努力形成对中国特色司法制度的规律性认识,用以指导司法实践,以期不断地提高司法的品质,准确履行司法的职责和使命。在研讨会开幕式上,上海一中院副院长黄祥青谈到,本次论坛确定“法律方法与司法公正”的主要议题,正是基于这样的判断。

  法院要践行能动司法理念,保障社会公平正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如何做到能动司法呢?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胡云腾认为,“司法实践中做到能动司法主要是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特殊国情出发搞好个案审判。例如,在刑事审判中,当前我们要贯彻好、落实好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法院贯彻能动司法一方面要从司法程序出发,另一方面还要运用好司法解释权和司法政策性文件、司法解释性文件形式。人民法院既要通过个案的方式体现能动司法,也要通过规范性文件达到能动司法服务大局、为人民服务、为人民司法的要求,此外,还可以通过司法建议和进一步发展案例指导制度来实现能动司法的目的。总之,法律方法、司法方法的创新必须要有个理念指导,在这个积极的、能动的理念的引领下,能动的司法一定会对实现司法公正作出更大的贡献。”

  当代中国的能动司法

  法律并不是完美无缺的,漏洞的存在不可避免,深圳中院院长邓基联认为,通过法院主动弥补,既可发挥集体意志、集体智慧的优势,又可克服法官个体被动性弥补的不足,更有利于公正司法。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作翔评论到,按照邓基联院长的分析,法官个人的弥补有很多优势,同时也有很多的缺陷。为了克服这种缺陷我们要寻找一个通过法院集体智慧的方式来主动弥补,我认为这是一个具有完整思维链条的思考。

  在能动司法过程中如何高度重视司法的自律和自信,从而在方法上体现司法内涵,保证司法的规范和有序,促进社会的进步和发展?浙江省杭州中院副院长林沛指出,首先,能动司法是在法律范围内的能动;其次,能动司法要坚守司法规律;再次,在能动司法的过程中,要坚持法定权限和职责范围。对此,上海政法学院副院长严励评论说,林沛副院长的发言在理论和实践层面上都非常有意义,特别是体现了司法理性。这种理性解决了如何防止司法能动的无限扩张的问题,对如何坚持司法能动具有重要意义。

  能动司法的实现路径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安徽省合肥中院院长许建认为主要包括五个方面:首先,正确的政治方向是能动司法的运用前提;其次,围绕党委中心工作是能动司法的着力点;第三,提高司法能力是能动司法的根本保证;第四,不断解放思想是能动司法的最大活力;第五,维护公平正义是能动司法的价值追求。对此,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谢晖点评说,到现在为止,能动司法的事情都是停留在经验层面,如果这种经验不能达到制度层面,那么这种经验对司法是有害无益的。能动司法,通过努力上升为司法理性,指导中国整个司法乃至法治建设的进程。总的来说,在这方面,我国司法界还主要是感性认识,没有达到上升为国家制度的理性认识。

  对于如何认识司法民主和司法公正的关系,江苏省南京中院副院长冯驰谈到,司法民主与司法公正具有内在的相通性,只有在司法的各个领域和各个环节切实体现司法民主的理念,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真正发挥社会主义司法的优越性,才能实现社会主义司法公正。复旦大学司法与诉讼制度研究中心主任谢佑平对此评论到,在司法民主的建设中,我们还可以进行多方面的探索,例如法院内部的合议庭和审判委员会可以用司法民主的思路来改造,吸收专家成员参与。这个论坛也是很民主的,有两种不同的声音,法官和学者的声音有所差别。

  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

  对于法律方法的理论与实践问题,广东省广州中院院长吴树坚谈到,正确妥善地处理案件,不仅是办案技巧和经验,而且有一套专门化的、抽象化的知识结构体系,为法官提供在裁判个案的过程中可以遵循的方法和标准。对此,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教授张谷评论到,法律方法是法律和法学最核心的问题,我们在谈法律方法的时候,会把一些立法的问题牵涉进来。对于一些本属于立法方面的问题,应该重新去审视立法机制,而不应该将其拿到法学方法上来谈。

  上海一中院院长潘福仁认为,法律关系的目的,在于保证法律的安定性和公正性。当前我们在充分发挥法律方法对于审判指导作用的前提下,应当处理好以下四对关系:

  一是法律方法与司法政策的关系。主要是从以下两个方面解决司法政策在法律适用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第一,司法政策对于法律适用的价值导向,弥补法律缺乏中所起的作用;第二,司法政策毕竟不是法律,不能作为裁判的直接依据,法官不能滥用司法政策,否则将损害法律的严肃性。

  二是法律适用与民生保障的关系。民生保障是建设和谐社会的目标,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维护民权、保障民生的重要使命。

  三是司法克制与司法能动的关系。能动司法不是肆意妄为,不能超越司法的权限,应当保证司法的克制性,必须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严格遵守实体法和程序法,遵守立法宗旨和法律精神,确保能动司法在法治的轨道上实行,保证其在利益平衡中发挥作用。

  四是严格执法与利益衡量的关系。根据法治原则,法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做到执法必严。但是对于法律并无明文规定或者按照法律条文严格执行会造成极不公正结果的案件,法官应当根据利益衡量的原则,在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内谨慎、合适地进行利益衡量。

  对此,上海财经大学党总支书记李清伟教授评论到,潘院长在发言中提到了一个我们普遍关注的、跟公平密切相关的现象,即同案不同判。怎么去看待这个问题呢?德沃金教授曾经提出一个命题:对一个案件来讲,有没有唯一正确的答案,结论是,答案可能是不同的。那怎么去看待同案不同判,也就是说,如果一个法官跟另一个法官对同样的事实作出了不同的判断,这个时候怎么去评价他们各自的行为,这是问题的关键。

  对于能动司法与法律解释之间的关系,江苏省无锡中院副院长蒋飞认为,能动司法最本质、最基本的含义就是法律解释。将法律解释和能动司法紧密联系起来,符合法律的规律,也有利于更好地认识和适用能动司法。华东政法大学教授傅鼎生点评时谈到,任何一个国外的理论都不可能完全适用于中国,这个理论应该由我们自己来完善,而且光靠一个法官来完善还不行,要靠多个法官来沟通和交流,多开类似于这样的会议,多创造一些学说,多写文章,哪怕是争论的文章也可以,这样法官的学术概念的理论创造性就出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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