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恶性拆迁不妨启动“国家问责”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拆迁悲剧中的公民,轻者伤残重者丢命,而当地“一把手”却稳如泰山,这样的情形让人无限伤感。不是经常说“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吗?“第一责任人”怎么能不承担责任呢?我估计,关于这个问题,受伤者无法理解,即使我们这些拆迁事件之外的人恐怕也想不通,说不定“第一责任人”自己也搞不明白。
有人提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往往关系过密,导致问责很难启动,这基本点到了问题的核心。正是因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关系过密,所以导致问责很难启动,即使启动了也往往问不了责。在我看来,要解决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关系过密这个问题,除了在制度上进行安排外(如在《行政强制法》加入相关条款),对重大恶性拆迁事件不妨进行“国家问责”。
我所说的“国家问责”,是指对因拆迁出人命,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拆迁事件,不妨借鉴煤矿矿难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介入事件调查———并不一定直接问责,但国家部门介入调查,必将能促进问责。这样不但能让问责制落到实处,而且有利于遏制重大拆迁事件发生,使地方政府谨慎依法处理拆迁纠纷,不敢拿被拆迁人的生命当儿戏。
“嘉禾事件”能有“高规格”的问责,就与问责调查机关脱离了地方利害有关,正是因为湖南省政府和建设部的介入,才使县长书记双双落马。显然,对待重大拆迁事件需要“高规格”的问责,比如说,发生在一个县里的拆迁事件,不能让本县有关部门来问责,需要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来问责,这样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就脱离了关系。而要保证省市政府问责到位,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和监督,以形成行政压力。
有人或许认为,对重大拆迁事件进行“国家问责”,是小题大做,浪费人力物力。但我以为,尽管重大拆迁事件与矿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相比也许涉及面不那么大,但由于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基于维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政府公信力的考虑,不妨进行“国家问责”,以彰显国家对重大拆迁事件的关切,而且,也显示了问责制的威力。
众所周知,在某些矿难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介入,不但事件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而且某些省部级官员因为负有领导责任也被问责。但在重大拆迁事件中,县长书记一个都不动,更谈不上更高一级的领导被问责了。这或许就是重大拆迁事件不断上演的一个原因。期待有关方面就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不少人把根治拆迁悲剧的希望寄托在新拆迁条例上,其实这是不现实的。只要地方政府拿地的利益冲动不止,拆迁悲剧还会上演。我国正在进行着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运动,重大拆迁事件很有可能还会不断上演,“国家问责”或许是减少拆迁出人命的一个比较现实,也可以期待的办法。
冯海宁
相关法律问题
- 国家对拆迁有什么要求 1个回答0
- 房屋拆迁国家补助多少钱 1个回答0
- 国家土地储备我们是集体土地现在正在拆迁 5个回答0
- 国家对拆迁有何政策 2个回答20
- 农村拆迁国家规定到底给多少过渡补偿呢? 2个回答10
发布咨询
相关文章
相关法律知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