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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恶性拆迁不妨启动“国家问责”

发布日期:2010-05-12    文章来源:互联网
  记者经过多方查证,发现在最近三年发生的8起拆迁自焚或活埋案中,无一名地方一把手受到问责或追究。江苏东海、盐城,北京海淀,山东胶州,福建泉州,黑龙江东宁先后发生拆迁户自焚,湖北武汉拆迁户被铲土机活埋,当地官员无一人被问责;即使是唐福珍事件中被停职的科级干部日前亦官复原职。(4月8日《南方周末》)

  拆迁悲剧中的公民,轻者伤残重者丢命,而当地“一把手”却稳如泰山,这样的情形让人无限伤感。不是经常说“一把手”是“第一责任人”吗?“第一责任人”怎么能不承担责任呢?我估计,关于这个问题,受伤者无法理解,即使我们这些拆迁事件之外的人恐怕也想不通,说不定“第一责任人”自己也搞不明白。

  有人提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往往关系过密,导致问责很难启动,这基本点到了问题的核心。正是因为,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关系过密,所以导致问责很难启动,即使启动了也往往问不了责。在我看来,要解决问责主体和问责对象关系过密这个问题,除了在制度上进行安排外(如在《行政强制法》加入相关条款),对重大恶性拆迁事件不妨进行“国家问责”。

  我所说的“国家问责”,是指对因拆迁出人命,社会影响极其恶劣的重大拆迁事件,不妨借鉴煤矿矿难事故、重大公共卫生事件处理办法,由国家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介入事件调查———并不一定直接问责,但国家部门介入调查,必将能促进问责。这样不但能让问责制落到实处,而且有利于遏制重大拆迁事件发生,使地方政府谨慎依法处理拆迁纠纷,不敢拿被拆迁人的生命当儿戏。

  “嘉禾事件”能有“高规格”的问责,就与问责调查机关脱离了地方利害有关,正是因为湖南省政府和建设部的介入,才使县长书记双双落马。显然,对待重大拆迁事件需要“高规格”的问责,比如说,发生在一个县里的拆迁事件,不能让本县有关部门来问责,需要省市有关部门直接来问责,这样问责主体与问责对象就脱离了关系。而要保证省市政府问责到位,就需要国家有关部门介入调查和监督,以形成行政压力。

  有人或许认为,对重大拆迁事件进行“国家问责”,是小题大做,浪费人力物力。但我以为,尽管重大拆迁事件与矿难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相比也许涉及面不那么大,但由于性质恶劣、影响很坏,基于维护公民生命权、财产权和政府公信力的考虑,不妨进行“国家问责”,以彰显国家对重大拆迁事件的关切,而且,也显示了问责制的威力。

  众所周知,在某些矿难事故和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国家有关部门的介入,不但事件得到比较圆满的解决,而且某些省部级官员因为负有领导责任也被问责。但在重大拆迁事件中,县长书记一个都不动,更谈不上更高一级的领导被问责了。这或许就是重大拆迁事件不断上演的一个原因。期待有关方面就这个问题展开深入研究。

  不少人把根治拆迁悲剧的希望寄托在新拆迁条例上,其实这是不现实的。只要地方政府拿地的利益冲动不止,拆迁悲剧还会上演。我国正在进行着史无前例的城市化运动,重大拆迁事件很有可能还会不断上演,“国家问责”或许是减少拆迁出人命的一个比较现实,也可以期待的办法。 
 冯海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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