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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山之石,可以攻玉——论西方人文精神之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发布日期:2010-05-22    作者:110网律师
它山之石,可以攻玉
——论西方人文精神之于我国的法治建设 
李春华[]
(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江西南昌 330077)


[摘要] 人文精神的培育和法制的建构同等重要。西方人文精神源于文艺复兴时期,它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是法治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相比之下,中国的人文精神却并非一种理性、独立和纯粹的精神,它缺乏对人的价值关怀。中国人文精神只注重人的内在德性修养,而忽视对外在行为的规范;它关怀的是抽象的群体人格而非具体的个体人格。中、西方人文精神的差异是中、西方人治与法治走向的分水岭。中国目前法治建设的现状呼唤西方人文精神。只有理性地培植西方人文精神,深挖法治的实质内涵,培育公民法律至上的信仰,并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核心,走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法治建构之路,中国的法治建设才能健康发展。
    [关键词] 法治   人文精神    法律至上    法律信仰
 
   所谓人文精神是指人们在长期的社会生产、社会生活以及相互交往过程中逐渐形成并积淀下来的各种思想意识、文化观念的总体。它属于意识范畴,具有极其广博的价值蕴含。它作为一种人格力量的体现,是一个文明社会和文明人所应当具备的基本素质;它作为社会发展的一种价值目标,则是使民族精神得以传承的深层纽带,是衡量一个社会发展成熟程度的基本标志。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一种的人为中心,以人为尺度,高扬人性,揭示人的生存意义,体现人的尊严和价值的文化精神。它在西方法治中主要体现为:理性主义,法律至上,自由平等,人权保障及民主。
   而法治也是一种源远流长的意识形态,治国方略和社会文化现象,它既可以指一种治国方略或社会调控方式,也可以指一种依法办事的原则;既可以指一种良好的社会秩序,又可代表某种具有价值取向的社会生活方式。就现代社会来说,法治的价值基础和取向至少应该包括:(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利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之多元化,对一切正当的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当前,中国政府和民众正以极大的热忱探索自己的法治之路。在探索中,他们发现:法律的建构与人文精神的培育同等重要。一方面,人文精神是本源,法治为其衍生之物,任何法治的生成总是离不开特定人文精神的支撑;另一方面,法律不仅对人文精神具有“反哺”的意义,催生和促进人文精神,而且最终必须体现出对人的关怀。人文关怀是法治永恒的主题。
   人的至尊和法的至上的有机统一,是当代法治发展的基本方向。法治无论作为一种制度方式,还是作为信念存在都是自我完善的需要,从根本上说都是对人的一种关怀方式。在这个意义上讲,法治的精神就是人文精神。
 
一、 西方人文精神的内涵及其价值
西方人文精神以文艺复兴运动时期的人文主义为主流, 包括后来的人本主义或人道主义和18世纪启蒙运动的自由、平等、博爱和近世民主的精神。它是建立在反对宗教垄断和封建专制的基础上,尤其对经院神学的批判,从根本上动摇了以神为本的基督精神,为“人的发现”、“一切为了人”的“现世”精神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概括说来,西方人文精神的主要特征包括:(1)以人为中心,强调个人“才能”和自我奋斗,赞扬英雄史观;(2)肯定现实世界,向往名利和享乐,反对禁欲和遁世,痛斥经院哲学;(3)否认对教皇和教会的绝对服从,嘲笑僧侣的愚昧无知,蔑视贵族的世家出身,反对封建特权和等级制;(4)提倡理性,追求知识和技术,重视实验科学和唯物主义,主张探索自然,欣赏资产阶级的文学艺术和新文化的表现形式。[]
一般认为,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和法治的出现得益于自由贸易和科技的进步。但稍作深层分析,就会发现它其实深深扎根于近代西方的人文沃土中。如果没有文艺复兴队人的本质、尊严、个性、自由的发现和肯定,没有人道、理性、科学的人文精神,人类文明的进步就难以跨越中世纪人性枯萎的荒野,就不会出现资本主义市场经济与科学技术的革命,也就不会产生现代法治文明。
因此,我们可以说,西方人文精神是法治的精神底蕴,是法治生成和推进的动力之源,因为人文精神孕育了法治的心理、观念和思想,而后者又铸成法治制度。法治作为一种制度实体,它不是强加于社会的,而是社会内部的自然生长,但它的根须必须牢固扎于人文精神的土壤中。[]
 
二、西方人文精神对中国人文精神的比较优势
在古代中国,伴随着文明的脚步的却是野蛮暴敛的人治,而古人们不屑一顾的西方世界却早在十七、八世纪就已初现法律文明的曙光。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美国学者昂格尔认为,中国未能产生法治,主要在于中国缺乏形成现代型法的秩序的历史条件——集团的多元主义,自然法理论和超验性的宗教基础。他说,在中国文明形态中,“我们也会发现导致了多元集团产生、导致某种超验的世界观的社会变化,……但是,这两种因素并未结合在一起,也没有通过它们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而产生现代法治。”[]而中国学者一致认为,自然经济和专制制度是把中国引人治的罪魁祸首。其实,所有这些都是中国走向人治的最直接原因,真正的根源是深藏其后的主流思想文化。确切地说,正是作为整个思想文化精髓和灵魂的中国人文精神把中国最终引向了人治的深渊;同时,也正是西方的人文精神把西方世界指向法治之路。所以,中、西方人文精神的差异是导致中、西方人治与法治走向的分水岭。
昂格尔认为,传统中国与西方社会在物质条件上并无重大差异,但在精神条件方面却大相径庭——与基督教比,儒家的价值体系缺乏资本主义和法治的动因。其实,不仅仅是宗教,以儒家思想为主流的人文精神都缺乏生成现代法治的动因。
首先,中国人文精神并非一种理性、独立和纯粹的精神,而是实用、功利、从属于世俗政治的“伦理精神”或“政治精神”。因而,它不仅不能发挥批判和导向功能,相反却寄生于政治社会之上,成为专制制度的强大支柱。马克思·韦伯指出,中国人文精神集中表现在传统的中国文化中,而中国文化是“实践理性主义”的,是一种“社会伦理”而非“宗教伦理”,其目的是为了“纯粹的实用”,[]即被专制政权所利用,形成所谓的“政治文化”,成为专制政治的附属品。这样,中国传统的人文精神就丧失了自身的纯洁性和独立品格,因此也丧失了推动整个社会进步的功能,特别是失去了导向政治社会发展和变革现实社会的能力。
   与中国人文精神不同,西方人文精神决不依附和追随现实统治,而是以批判的精神对抗现实的黑暗统治。它积极关注世俗生活中人的地位、尊严和权利,但作为精神追求,又超越于现实的立足点,为未来更能充分展示人的自由天性和潜能的理想社会提供丰富的精神资源,如自治原则、契约自由、分权制衡、民主政治等等。
   其次,中国人文精神缺乏对人的价值关怀。这并非说中国人文精神缺乏西方人文精神所具有的对人的关怀,不同之处在于它们对人的关怀目标和方式不同,从而导致西方各国和传统中国在治国方略上的重大差异。
第一,中国人文精神注重人的内在德性的修养而忽视人的外在行为的规范。就中国人文精神的主流——儒家精神来说,它要求的“人皆可为圣人”的道德自我觉醒。对于如何成为圣人,儒家提出了“由内而外,由已而人”,“为人由已”的修养原则。他们认为,只要具有“内圣”,就自然能施行王者之政,就能成为“仁人”,不需要外在行为规范的控制。这明显是注意道德自律的价值,而轻视法律对人的行为的规范意义,特别是对于“王者”,法律没有任何作用,因此也注定了人治或德治 的不可避免。
   第二,中国人文精神关怀的是抽象的群体人格而非具体的个体人格。西方文艺复兴形成的人文主义以古希腊的原子论和雅典学派的人论为基础,强调的是具有理性、欲望和独立意志的个体,追求个人的自由和个体人格的独立。而追求“天下一家,中国一人”的群体和谐是中国人文精神的基本内涵。“把人看成群体的分子,不是个体,而是角色,得出人是具有群体生存需要、有伦理道德、自觉达到互动个体的结论,并把仁爱、正义、宽容、和谐、义务、贡献之类纳入这种认识中,认为每个人都是他们所属关系的派生物,他的命运同群体息息相关。这就是中国人文主义的人论。”[]
在这种人文精神支撑下的社会,任何个人都不是一种独立的存在;在等级森严的“三纲五常”网络中,君主居高凌下,“个体”无条件服从“整体”意志,没有个性,更没有自由。在漫长的专制社会中,以儒家思想为核心的人文精神成为维护这种等级秩序的官方意识形态,同时专制制度又支持并助长了这种人文精神的滋生和蔓延,使之逐渐发展为一种极具权威性的思想体系,它禁锢了人们的思想,扼杀了人的自由天性和创造精神,从而使中国的人和社会稳固长存。但是,在人如何实现自己的独立人格、如何实现人的自由权利等方面,中国人文精神却没有提供足够的经验和资源。
 
三、中国法治的现状呼唤西方人文精神
中国的法治化,属于“非西方后发展社会—国家的法制制度化”,是由外部刺激引发或外部力量直接促成的传导性的社会变迁过程,是逾越历史发展必然阶段的产物,其间存在一个很大的时代落差。换言之,我们不是在西方工业文明方兴未艾之际来实现由传统农业文明向现代工业文明转型的法治化,而是在西方工业文明业已高度发达,以至于出现某种弊端和危机并开始向后工业文明过渡之时才开始进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这样,中国的法治化过程就必然面临着国情与理想、变革法制与守成法制、国家权力与公民权利、反腐肃贪与经济增长、本土化与国际化、普遍性与地方性等诸多因素的影响,面临着深层的文化价值的冲突、发展与代价的矛盾、总体性进步与局部性退化的困境等等难以回避的问题。特别是我国长期以来,忽视“法律至上、法律主治、人民主权、制约权力、保障权利”等法治理念或法治信仰的熏陶和培育,忽视“以人为本,一切为了人”等人文思想和“自由、平等、人权”等人文主义的传播和弘扬,以致缺乏生成法制信仰和孕育人文精神的文化背景。[]
而且我国的法治建设(确切地说,应为法制建设)更偏重于法律的形式化,强调“依法治国”的制度、程序及其运行机制本身,而不能理性揭示更深层次的法治内涵,从而使得法律缺乏独立的品味、价值和目标定位。长此以往,势必重复过去的老路,与现代法治渐行渐远。
这方面,西方法治建设为我们提供了成功的范例。谈及西方法治的形成和发展的原因,有一点最值得关注,即西方法治传统和法治模式的形成,有赖于西方古代社会以人为本、倡导人的理性和人性、提倡人权和解放人性的人文思想以及文艺复兴以来所确定的以自由、平等、人权、博爱和民主为内容的人文主义的铺垫和支持,有赖于欧洲中世纪后期市民社会的形成和扩张中所涌现出来的自由理性精神的张扬以及商品经济中所孕育的民主参与、自由平等、权利和契约、法律和秩序等思想观念的弘扬,正是它们构成了近代西方法治的社会文化基础。在此基础上,人们才重新在原则和制度层面上审视法治问题,从而把法治的核心归结为“以法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和制约以及保障人权。”概言之,西方国家首先不遗余力地在文化、思想观念上进行法治理想或法治信仰与人文精神的传播和实践,进而以此为契机建构和发展自己的法治模式和法治国家。这些,也正是中国法治建设所迫切需要并应予充分重视的。
 
     四、努力培植西方人文精神,推进我国的法治建设
(一)纠正过分强调法治形式意义的做法,注重充实实质的法治内容
古往今来,历朝历代法律的工具效用都是不言而喻的。从草拟、制定到颁行,每一环节都少不了人的操作因素,而每一个人在操作法律时都免不了视法律为身外之物来对待,这就可能完全把自己置于法律的约束范围之外。然而,“中国现代法治不可能只是一套细密的文字法规加上一套严格的司法体系——不仅仅是几位熟悉法律理论或外国法律的学者、专家的设计和规划,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立法规划”[],因为越是在工具意义上强调法律,也就离法治越远。
我国目前实际上是部门立法体制,由于受部门利益驱使,立法部门很容易忽视公众的意志和利益,制定出有失偏颇的法律法规来,部分法律法规甚至成了部门、阶层、集团、地方利益的代言书,这很难为广大人民群众认同并遵循。并且,政府在立法上体现“多”和“快”时,往往只注重立法技巧和法律体系的完善,缺乏对民意的正确取舍和应体现的人文关怀,这样制定出来的法律其效果必会大打折扣。殊不知,“人类社会对法律的依赖越甚,对法治越强调,就越要注意法的来源和产生过程” [],更重要的是,“法治的最终目的不是仅仅停留在大量的法律制定,而是通过法律的制定凸现法治的终极目标。”[11]
(二)依法治国,培育法律至上的信仰,树立法律的至上权威
公元前399年,古希腊的伟大哲学家苏格拉底被控告为“不敬神”,经过一番不服申辩后,仍被法庭以微弱多数票判处死刑。友人劝他逃跑,但被他拒绝。理由是:判决虽然违背事实,但这是合法法庭的判决,必须服从。所以他安然服毒死去。[12]苏格拉底的行为堪称典范,同时也说明了法律在西方人心目中毋庸置疑的至上地位。法治是值得人们以生命为代价去追求的理想,即使世俗的“法制”或法庭的判决未必都符合法治的精神,人们也必须服从,唯此才能维护法治的至上权威,法治的精神才能光大。
“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13]有人曾做过一个有趣的比较:一个人被错判服刑,后经法院查明宣布予以释放。这个人,如果是美国人,他肯定会索取高额的国家赔偿;但若是中国农民,他甚至可能会送给法院一面锦旗,赞曰“青天大老爷”。在我国,公民的深层法律意识淡薄,缺乏对法治最起码的信任,更别侈谈对法治的信仰。遇到问题或纠纷时,人们更愿意上访而不愿起诉,更愿意找党委而不愿找法院,更愿意找媒体曝光而不愿找律师咨询。
因此,我国要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当务之急就是要在全社会进行广泛、深入、持久、有效的法治信念教育,以唤起全民对法治的信仰。
(三)以权力制约和权力保障为核心,探索政府推进与社会演进相结合的法治建构之路
当前,我国政府正在大力推行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但是着力点在于推行形式意义上的法治(法制),过于注重工具和制度层面,鲜见实质意义上的法治。并且,绝大多数公民还完全没有意识到自己本应也是戏中的主角。因此,我国应首先大力培育社会主义市民社会并努力推进其自主性、自觉性及自律性;其次,我们应立足服从、服务于市民社会需要而缩减并转变政府职能,在建构和推进法治进程中,将政府推进和社会演进相结合。第一阶段以政府推进为主、社会演进为辅,逐步过渡到以社会演进为主、政府推进为辅的更高阶段。在主辅交替过程中,政府力量应逐步淡出,并相应收敛其权力,在最大限度内将国家目标与人民利益相结合,在法律里充分体现人民的意志和利益,做到“人民的利益是最高的法律标准”,这也就是所谓的“良法之治”。
    只有经历持久深入的法治信仰和人文精神的熏陶和洗礼,使人们在法治进程中,由被动变主动,由配角变主角,由无为变有为,由淡漠变热忱,从而使社会演进力量足够强大。这时,以权力制约和权利保障为核心的理想的、真正的、实质意义上的法治的到来也就为期不远了。 

[]作者简介:李春华1973—,男,江西新干人,江西添翼律师事务所律师,南昌大学刑法学硕士,郑州大学法学学士、法律本科。联系邮箱:chunhuasuccess@163.comQQ625627986;网址:chunhuasuccess.fabao365.com
[] 参见张文显主编:《法理学》(第二版),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年版,第232234页。                    
[] 参见张屏:《人文主义与文艺复兴》,载《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6期。             
[] 参见汪太贤:《论法治的人文情结》,载《西南民族学院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 ,1999年第6期。
[] 昂格尔:《现代社会中的法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88页。
[] 马克思·韦伯:《儒教与道教》,江苏人民出版社1995年版,第117264108页。
[] 庞朴:《中国文明的人文精神(论纲)》,载《光明日报》198616日版。
[] 张伟:《西方人文精神及法治信仰对我国法治之路的启示》,载《宁夏社会科学》2003年第6期。
[]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9页。
[] 陈有西:《法治本体论》,载《法治研究》1996年号,第18页。
[11] 张永红:《扩展秩序下的中国法治进程》,载《现代法学》2002年第1期。
[12] 载《简明不列颠百科全书》(中译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6年版。
[13] [美]伯尔曼:《法律与宗教》, 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年版,第2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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